教师聘用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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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制实施方案
金中镇丰厚小学教师聘用制实施方案
(2010年9月1日教代会通过)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阴市中小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学校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教师聘用制度,是指通过签订确立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和确立岗位关系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学校(以下称聘用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聘用对象是在编在册的公办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1、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2、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规定。
订立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3、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解决。
对流动性强及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要求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职工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服务年限。
4、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聘用单位一般与现有在编在职人员按本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但对符合国家规定辞退条件的人员,可以不予签订聘用合同。
5、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6、原在编人员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给其3个月的择业期。
在此期间,如本人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择业期满后,本人既不调离(或辞职)又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7、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聘用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原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8、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任免机关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时职务不变的,不需报任免机关审批。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或解除合同。
9、受聘人员应聘相关岗位的,应具有拟任岗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应聘岗位已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0、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1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聘用期内,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五)受聘人员被开除、辞退(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有偿家教“六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卖淫嫖娼、赌博、侮辱学生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1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聘人员无客观原因两次拒聘上岗的;
(五)受聘人员待岗期满后未能竞聘上岗的;
(六)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1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工龄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6、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在通知受聘人员之日前将理由书面告知工会,工会要求重新处理的,聘用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17、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或缩减编制员额等原因确需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教职工的意见,经向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报告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8、聘用单位依据本方案第14、17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按市人事局规定执行);但对于依据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二)、(三)、(四)、(五),其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19、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如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20、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六)聘用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七)聘用单位拒绝为受聘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
21、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聘用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获得批准。
22、受聘人员系教育局、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23、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且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性,聘期起讫月份原则上分别为当年的9月1日至聘期所在年份的8月31日。
24、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聘用单位必须填写《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交本人作为再就业凭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调转等手续。
四、岗位聘任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岗位聘任合同是在聘用合同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受聘人员工作岗位及有关问题的协议,是聘用合同的附件。
聘任合同必须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签订。
凡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应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受聘人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逐级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聘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党群组织专职负责人等由上级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经任命或选举产生即视为签订了聘任合同;行政副职领导的聘任合同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
聘任合同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1、聘任合同的内容由聘用单位根据本方案和聘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岗位名称;
(二)合同期限;
(三)岗位任务及要求;
(四)岗位报酬及待遇;
(五)变更、终止和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
(六)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变更聘任合同:
(一)聘用单位调整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的;
(二)合同双方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的;
(三)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解除聘用合同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聘任期间,因主观原因失去上岗作业资格的;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5、聘任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即续订聘任合同或改签新的聘任合同。
6、受聘人员未被聘任上岗的,从次月起,即作为聘用单位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待岗期间,聘用单位应尽可能提供上岗机会。
待岗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调动,也可以自谋职业。
因工作表现不好而待岗的人员,待岗期满后仍然没有上岗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7、现役军人的配偶、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已有一方待岗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下岗的人员,聘用单位应予以照顾,一般不得安排内部待岗。
五、受聘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合理拉开档次,但受聘人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岗位工资后,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的工资,记入本人档案。
1、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上级及本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原待遇取消。
2、聘用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3、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5、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新聘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
六、管理与监督
1、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局负责本部门所属中小学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2、聘用单位根据市局暂行办法制定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具体方案,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3、聘用单位应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
4、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在1个月内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5、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条款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在聘用单位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聘用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市教育局申请调解。
七、工作程序
(一)成立组织机构
聘用单位成立教师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教职员工聘用(聘任)制度的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代会负责人等组成,聘用工作班子由人事、负责纪检监察的党组织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工会代表及受聘教师代表等组成。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均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二)制定实施方案
聘用单位组建教师聘用领导小组,在校长主持下制定本校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岗位设置
聘用单位岗位设置,在上级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教学、教辅岗位。
(四)聘用(聘任)
1、学习动员。
2、公布岗位设置。
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聘用条件等事项。
3、提交应聘意向书。
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设置和应聘条件,填写应聘意向书。
4、审核资格和条件。
聘用工作班子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提出拟聘用人员。
聘用工作班子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也可结合平时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6、确定聘用人选。
经聘用单位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通知受聘人员并公示。
7、签订聘用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工作要求
1、聘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教师聘用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的工作纪律、严密的工作程序、公开公平的方式认真搞好教师聘用。
要坚持阳光操作,将聘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要求向教职工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工作程序。
聘用单位整个聘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全体教职工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和参与聘用工作,把参与竞聘作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业务能力的动力,在竞争中明确自身应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目标。
在聘用过程中要讲纪律、顾大局,对意见的反映和处理要讲程序,对组织的裁决要讲服从,确岗后,要按时到岗履行职责。
九、附则
1、本方案如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2、聘用合同一般是三年,聘任合同为一年,每学年末进行一次聘任,于8月底之前完成。
3、本方案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金中镇丰厚小学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