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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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

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

2.书证的审查书证具有直接性、稳定性的特点,书证所

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

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等,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

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

a.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不要轻易相信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有时存卷的复印件也会被变造。

b.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

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侦查机关直接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附卷,并未注明来源,所以对于这类证据要注意。

C.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d.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对于具备辨认条

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实践中需要鉴定的一般都是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

强调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人为改动痕迹,所以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3.物证审查

从物证排在《刑诉法》证据第一项就可以看出,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目前大多数的侦查卷宗中,物证均是以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物证原物。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

所以对于固定和保全物证有着严格的要求,故而对于以照片等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

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或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物证进行拍照附卷的比例最高。

而大部分的物证照片是不做是否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没有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基层侦查最容易忽视的方面。

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就要特别重视。

b.律师同时要注意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

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这里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对于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征、质量等等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注明清楚。

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关键的物证因为提取等相关程序存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么这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于被告人呢。

所以说对于物证的审查关键在于物证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性的审查。

C.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这一点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最不容易得到重视的,因为办案检察官都有一种思维就是侦查机关搜集到了物证必然记录在案,但作为刑辩律师,对于某些个案可能就要在这方面多上心,可能就因为这一点,会使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d.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

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

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e此外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

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4.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因此,鉴定意见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由此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

所以多数律师不去认真分析,盲目迷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权威性,总认为无法提出异议,其实不然。

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还不完善,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鉴定经验、执业道德参差不齐,鉴定意见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给我们律师质证留下广阔的空间,具

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质证,这里我结合我办理的三起案件,

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

鉴定人资质

识的人进行鉴定。

”这一资质要求既包括鉴定机构,也包括参与鉴定的人员。

而实践中无鉴定资质、超越鉴定资质从事

鉴定工作的比比皆是。

比如在众多的经济类犯罪中,经常会见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这些鉴定意见书往往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这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个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鉴定的会计有无司法鉴定资质?

如果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比如我曾经办理的一起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涉及到一起水库溃堤原因的司法鉴定,可能是由于没有专业从事这类问题鉴定机构的原因,当时事发之后旗政府成立了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小组,人员分别从市、旗水利部门抽调的专家组成,最终认定事故原因是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主要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我在质证时就是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入手提出异议,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最后委托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鉴定程序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继而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效力。

司法鉴定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司法鉴定通则》《刑事诉讼法解释》等都有相关条款要求,拿到一个司法鉴定意见,认真用程序去衡量,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又比如我曾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被控致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鉴定意见构成轻伤的是“背

部锐器伤,创口长度达10.3cm”,如何质证?

也是从程序入手,成功推翻了鉴定意见,达成诉辩交易,被告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鉴定检材内容关键是检材是否具备同一性,如果不具备同一性,那么就是

性与含量鉴定中

,对于检材的来源要与扣押、搜查等笔录进

鉴定了一个与本案无关的物证。

比如在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定

行横向比较,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对于检材的提取,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查阅提取笔录,要注意审查检材在提取前是否进行封存等程序;对于检材的送检,要注意核对是否超过送检日期。

若检材来源、取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

比如,我曾经办理的一起被指控侵犯微软知识产权案,这里就涉及对扣押装有盗版软件的硬盘进行鉴定,经同一性鉴定,相似率达到86%

以上,被认定为盗版。

通过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反复仔细分析,最后在安装时间上发现问题,成功推翻鉴定意见,被告人被羁押了一年半,开庭后不久被取保,至今案件不了了之。

5.辨认笔录的审查

辨认笔录在刑事侦查中应用广泛,同时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辨认笔录会很认真的对待,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更应该认真对待。

原来单位曾经有个故意伤害案件,就因为辨认笔录出现问题,导致案件最后是个无罪案件,并且引发当事人多年缠访。

该案的辨认笔录问题出现在见证人签字上,是侦查人员冒充见证人签字,说

得通俗点还不如不签。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不签字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冒签字可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6.情况说明、工作记事等说明性文书

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就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的书面材料。

本文所指的“情况说明”要与民警作为证人的陈述性证据区分开来,本文所述“情况说明”通指办案人员就证据本身的说明性材料,往往是程序性说明。

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情况说明已有被滥用之势,存在随意扩大证明范围的现象,演变成了司法机关清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

实体性情况说明:

最广为大家熟知是“到案经过”

、“抓获经

情况说明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过”、“举报说明”、“立功说明”等,这一类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影响当事人自首、立功的认定。

补益性情况说明:

是对证据事实和取证程序的补充说明,如证据存在瑕疵原因、无法提取作案工具、无法提取通话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5条规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

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

除。

”这一规定,基本宣

告一度盛行于刑事诉讼中的“补益

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

性情况说明”有望退出历史舞台!

如何处理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方才用了大部分时间来说怎么进行卷宗审查,那么在审查中我们发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大问题,有小问题,大问题可能会影响罪与非罪,小问题可以小到笔录装订顺序混乱,这都是问题,所以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难也是最高明的做法是抓大放小,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方式。

大家可能更关注发现问题如何进行处理,这就涉及到了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问题。

目前的执法环境,不要寄希望于案件非要与办案检察官、法官进行当面交流,大家坐下来慢慢谈,这在现在基层办案人员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实现。

更可行而且有效的方法是出具简洁、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

因为现在检察官和法官都很忙,确实没有时间接待律师,即便是见下面,如果仅是你口头说,也不一定能记下你所说的理由。

一个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见解完全体现在了一纸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上,即便是没有见面,也会打动检察官或法官。

下面就谈谈如何出具高质量的法律意见

书。

1法律意见书要标题醒目何谓醒目,就是不要仅仅是“法律意见书”五个大字作为标

题,要写清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某罪的法律意见书。

如果

好处就是不会让你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埋没在检察官或法官案头众多的材料中,会引起检察官或法官的重视。

2先用简短的语言表明你的观点,然后再说支持你观点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律意见书观点明确,重点突出,逻辑严谨,有理有据,不要添加过多的修饰性词语,不需要加入你的辩护意见。

切记不要出现没有任何依据、完全主观猜测的观点,因为这样做会给办案人员留下一个你不够专业、不够敬业的印象。

3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间要及时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关注案件进程,第一时间阅卷,第一时间形成观点提交,不要等到办案机关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意见或者进入下一个程序时提出。

因为目前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

卷,所以我们律师比较容易能够做到先于检察官

步,在其

案多人少情况,办案检察官往往不能在受案后及时详细的阅详细阅卷前形成意见提交。

我们不是常说检察官法官总是先入为主,认为嫌疑人有罪,那么我们在其阅卷前提交法律意见很有可能就会打破这种定律,让检察官有这么一个印象,

这个案子有疑点,没那么板上钉钉。

4要注意法律意见书的行文格式分清大标题、小标题,分出段落,不要一口气从头写到尾,让阅读的人分不出层次,也不要同样的观点车轱辘话反复说。

5如果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较多要分清主次如果书写的法律意见篇幅较长,那么我的建议是,将对定罪、定性、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问题放在前面进行重点阐述,这样能够引起检察官的重视。

以上是我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点体会,抓住证据审查要点,能够快速、准确掌握案件脉络,更好的找出案件辩点,制定更好的辩护策略,实现与检察官、法官良好有效的沟通。

最后用一段我在书中看到的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评价的文字定要为挽留当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虑,他们也注定要为当事人重获自由或更接近自由而呐喊呼吁。

虽然他们为实现公平的艰辛努力往往无果而终,但在其苍凉和无奈的苦旅中,仍可见他们执着前行的背影,因为他们生就喜欢这片与强势交锋的战地,迷恋这条与风险为伴的旅途,更重要的是他们始终坚信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法治文明的理性之光。

本号倾情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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