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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区、卫楼社区,西园街道;

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村,常青街道仰光村、凌大塘村、竹西社区、姚公社区。

第三类:

综合标准845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800+安置补助费50700)。

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区;

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方桥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新华村、星火村、七里塘村;

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

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

高新区开发区天乐社区;

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第四类:

综合标准72100元/亩(土地补偿费28840+安置补助费43260)。

瑶海区大兴镇东岗社区、兴集社区、双圩社区,龙岗开发区其他社区;

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东站村、站北村、勤劳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张洼村、淮肥村;

庐阳区杏花村街道陈塘社区、园艺场社区,庐阳工业园刘冲社区、邵大郢社区;

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

高新开发区兴园社区;

经济开发区枣庙村、习友村;

包河区骆岗街道官塘社区、院塘村社区,淝河镇其他村,望湖街道其他村。

第五类:

综合标准6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25320+安置补助费37980)。

瑶海区大兴镇其他村;

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其他村,磨店社区(原属瑶海区),七里塘社区其他村;

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其他社区,大杨镇其他村,三十岗乡,庐阳工业园其他村;

蜀山区井岗镇其他村,蜀山产业园;

高新开发区其他社区;

经济开发区其他村;

包河区骆岗街道其他社区(村),义城镇、大圩镇。

第六类:

综合标准586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440+安置补助费35160)。

包河区烟墩街道,蜀山区南岗镇,新站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站北社区,其他地区。

长丰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64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2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4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水湖镇,双凤工业区,岗集镇,双墩镇,吴山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1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

杨庙镇,下塘镇,朱巷镇,庄墓镇,义井乡,陶楼乡。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0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

其他地区。

肥东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180元/亩(统一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9090元/亩(统一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5)。

店埠镇,新城开发园区。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64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8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32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1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满族乡,石塘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1710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855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肥西县:

上派镇,桃花镇。

三河镇,严店乡,小庙镇,紫蓬镇,高刘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2465元/亩(统一年产值15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5);

巢湖市: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870元/亩(统一年产值1585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435元/亩(统一年产值1585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半汤街道,凤凰山街道,卧牛山街道,天河街道,亚父街道,银屏镇,中垾镇,夏阁镇,槐林镇,坝镇,散兵镇,中庙街道,黄麓镇,烔炀镇,柘皋镇,庙岗乡,苏湾镇,栏杆镇。

庐江县:

庐城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27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638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万山镇、汤池镇、冶父山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15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57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郭河镇,金牛镇,石头镇,同大镇,白山镇,盛桥镇,白湖镇,龙桥镇,矾山镇,罗河镇,泥河镇,乐桥镇,柯坦镇。

淮北市:

综合标准44800元/亩(土地补偿费17920+安置补助费26880)。

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城市规划区内)、桥头村、河北村、土楼村,任圩街道李桥村、陈庄村、新兴社区、代庄社区、光明社区、红星社区、任庄社区、余庄社区,曲阳街道;

杜集区高岳街道孙庄村、徐暨村博庄社区、高岳社区、刘庄社区。

综合标准42700元/亩(土地补偿费17080+安置补助费25620)。

相山区渠沟镇小集村、油坊村(城市规划区外)、大梁楼村;

杜集区高岳街道韩楼村、双楼村、李洼村、任庄村,朔里镇锉楼村、官庄村、葛塘村、坡里村、罗里村、段庄村,矿山集街道;

烈山区烈山镇土楼社区、吴山口社区、烈山社区、洪庄社区、土型社区、蔡里社区、华家湖社区、新北社区、新南社区、凤凰社区,杨庄街道。

综合标准40600元/亩(土地补偿费16240+安置补助费24360)。

相山区渠沟镇鲁楼村、郭王村、张集村、刘楼村、张楼村、钟楼村、徐集村;

杜集区段园镇,石台镇;

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马场社区、宋疃社区、和村村、费寨村、太山村、新园村,烈山镇青谷村、蒋疃村、榴园村、南庄村。

综合标准37500元/亩(土地补偿费15000+安置补助费22500)。

烈山区宋疃镇马桥村、黄营村、东风村、军王村、古饶社区,古饶镇太山村、秦楼村、王店村、双河村、草庙村、张庄村、大何村、半峭村、山南村、南园村、新村村、赵集村、山西村、山北村、山前村、谷山村、殷楼村、土山村、平山村、况楼村、刁山村。

濉溪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910元/亩(统一年产值17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955元/亩(统一年产值171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濉溪镇,濉溪开发区。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

刘桥镇,百善镇,孙疃镇,临涣镇,南坪镇,铁佛镇,四铺乡,韩村镇,五沟镇,双堆集镇。

亳州市: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750元/亩(统一年产值17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375元/亩(统一年产值17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薛阁街道,花戏楼街道,汤陵街道,亳州开发区,十八里镇园区社区、园区新村、十二里村、希夷新村、羊庙村,十九里镇前楼村、刘阁社区、汤庄村、姜屯村、火神庙村、杨桥村、十九里社区、马庄村、张庄村,赵桥乡崔寨村,十河镇王合拉村、宋大村,华佗镇五里村、程屯村,谯东镇石轿铺村、车埠口村。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650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325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谯城区其他地区。

涡阳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18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06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城关街道,城西街道,城东街道,涡北街道。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10元/亩(统一年产值156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蒙城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120元/亩(统一年产值17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城关镇,庄周街道东光村、红光村、六里村、二里吴社区、万湖村、十里村、七里许村,漆园街道北城社区、碾盘社区、孙沟村、花园村、香山村,东土镇建明村、李大寨村、杨桥村,辛集乡何楼村。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1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利辛县:

城关镇。

阜阳市: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43680元/亩(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1840元/亩(统一年产值18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7)。

颍州区清河街道,鼓楼街道,文峰街道,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社区、大王新村、唐寨村、门楼村、李庙村,京九路街道,王店镇十二里村、顾庄村,颍西街道;

颍泉区中市街道,周棚街道;

颍东区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李洼村、梨树村、辛桥村。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41520元/亩(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9,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0760元/亩(统一年产值17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7)。

颍州区袁集镇小赵庄村、时庄村、郭王村、袁集村、后洼村、张堂村、赵洼村、安徐村、宁大村、徐楼村,三十里铺镇龙王村、岔路口村、郁庄村、张庄村、姜营村、陈庄村、翰林村,王店镇王店社区、王寨村、卢庄村、桃花村、宁小村、余庄村,三合镇三合村、井子村、任郢村,程集镇程集社区、东刘村、张郢村、韩庄村;

颍泉区宁老庄镇宁老庄村、许庄村、兴龙村、王新庄村、清潭村;

颍东区新华街道蔡湖村、老集村、杨付村、吕寨村、任海村,正午镇大任村,袁寨镇江店村、临颍村、范沟村、西康村、郝桥村、前楼村、袁寨社区、王海社区。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726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63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5)。

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洄新村、高湾村、马楼村、方园村、王岭村,袁集镇大吴村、社前村、窑前村、朱大村、大朱村、刘庄村、前炉村、新桥村、韩寨村,王店镇刘新庄村、高棚村、新建村、双郢村、胡庙村、韩寨村、连新村,三合镇新宅村、郭寨村、王大郢村、胡庙村、孙庄村、唐桥村、前湾村,程集镇张老庄村、时庙村、贾庄村、王湾村、张寨村,西湖镇,九龙镇,西湖景区街道,马寨乡;

颍泉区伍明镇,行流镇,闻集镇,宁老庄镇林庄村、赵集村、枣树村、大宁南村、大宁北村、董桥村、曹寨村、陈集村、赵桥西村、曹庙村、付老庄村、姜堂村、秦杨村、孙寨村、丁庙村、申庄村、马窝村、董湖村、麻湖村、李长营村、洪庄村、梅寨村、大田村、邢庄村、新街村、看河村、盛寨村、椿树村、唐营村、柿树村;

颍东区正午镇张庙村、吴寨村、程圩村、正午社区、田楼社区、横山村、王桥村、陈庄村,袁寨镇北照村、同庄村、河北村、武郢村,插花镇,老庙镇,枣庄镇,新乌江镇,口孜镇,杨楼孜镇,冉庙乡。

界首市: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236元/亩(统一年产值173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9118元/亩(统一年产值173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颍南街道,西城街道,东城街道。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41520元/亩(统一年产值168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72元/亩(统一年产值168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靳寨乡,大黄镇,光武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7260元/亩(统一年产值162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94元/亩(统一年产值1628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田营镇,任寨乡,王集镇,陶庙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033元/亩(统一年产值157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6517元/亩(统一年产值1573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临泉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63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150元/亩(统一年产值16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工业园区,城关镇,牛庄乡刘桥村、于老庄村、齐庄村,田桥乡蒋寨村、前王楼村、八里村、戴营村、大王庄村,单桥镇王楼村。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6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5.5)。

太和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236元/亩(统一年产值168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480元/亩(统一年产值168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7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77元/亩(统一年产值1607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清浅镇,李兴镇,双庙乡,洪山镇,桑营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012元/亩(统一年产值1546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006元/亩(统一年产值1546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阜南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鹿城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赵集镇,王店乡,会龙乡,柴集镇,新村镇,三塔镇,田集镇,苗集镇,柳沟镇,朱寨镇,焦陂镇,许堂乡,王堰镇,段郢乡,中岗镇,黄岗镇,张寨镇,地城镇,王化镇,公桥乡,龙王乡,于集乡,方集镇,曹集镇,老观乡,郜台乡,王家坝镇,洪河桥镇。

颍上县: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84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8,安置补偿倍数16);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72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11)。

慎城镇,江口镇,陈桥镇,迪沟镇,古城乡,谢桥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41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5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

南照镇,润河镇,八里河镇,夏桥镇,黄桥镇。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66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950元/亩(统一年产值153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

江店孜镇,刘集乡,盛堂乡,半岗镇,关屯乡,黄坝乡。

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344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5);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22800元/亩(统一年产值152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6,安置补偿倍数9)。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法规政策

关于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法规、政策,介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最高,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地方规定都要服从它,与它抵触的均为无效。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在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耕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

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这是安徽省为贯彻上述法律,由安徽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和征地补偿有关的规定是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如下:

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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