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平安评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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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平安评判标准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平安评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平安评判。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置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标准一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置材料(如水质处置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平安评判。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2001)

生活饮用水查验方式标准(2001)

3卫生要求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置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需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2001)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置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实验。

3.3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式处置。

检测结果必需别离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浸泡实验大体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mg/L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以下毒理学实验

3.4.1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两项致突变实验:

Ames实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置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依照国内外相关标准评判其平安性。

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实验确信限值。

4查验

4.1所有样品应查验表1的全数项目,并依照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信输配水设备浸泡实验增测查验项目;按表4确信防护材料浸泡实验选测查验项目;按表5确信水处置材料浸泡实验选测查验项目。

4.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实验共进行30天。

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查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样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数项目和本标准条中规定项目。

其余四次查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大体项目和第1次查验中的超标项目。

查验方式按《生活饮用水查验方式标准》(2001)执行。

表2浸泡实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四氯化碳

增加量≤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增加量≤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mg/kg

苯乙烯

增加量≤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mg/L

甲醛

增加量≤mg/L

丙烯腈

材料中含量≤11mg/kg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表2浸泡实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增加量≤mg/L

总有机碳(TOC)

增加量≤1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5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说明。

6本标准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表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实验增测查验项目

类别

材质名称

四氯

化碳

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

总有机碳

总α

总β

GC/MS

鉴定

ICP鉴定

不锈钢、铜、镀锌钢材、

铸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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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酰胺、聚氯乙烯、工程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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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

硅橡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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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

玻璃钢、铝塑复合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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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类

陶瓷、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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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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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项目

为有迫害作用的单体、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醛类、丙烯腈、邻苯二甲酸酯等可依照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能够增加新项目。

 

表4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实验增测查验项目

品名

氟化物

四氯化碳

甲醛

环氧氯丙烷

苯乙烯

总有

机碳

GC/MS鉴定

ICP

鉴定

其他

漆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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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酰胺环氧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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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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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四氟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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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酚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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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改性环氧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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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模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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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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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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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测项目

 

表5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置材料浸泡实验增测查验项目

品名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

化碳

总有机碳*

GC/MS

鉴定*

总α

总β

ICP鉴定*

聚丙烯微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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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纤维超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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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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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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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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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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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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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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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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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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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交换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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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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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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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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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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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项目

附录A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查验方式

1样品预处置

采样

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实验中应利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

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依照具体情形,按比例适当缩小。

预处置

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持续冲洗30min,然后用浸泡水当即进行浸泡。

浸泡实验

1.3.1浸泡水制备

1.3.1.1试剂

1.3.1.纯水:

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电导率小于2μS/cm。

1.3.1.L氯贮备液:

取试剂级次氯酸钠(5%NaOC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留,每周新鲜配制。

测定氯含量:

取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当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测定所需的余氯:

为了取得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式(A1)计算:

×B

V=------------………………………………………………(A1)

A

式中:

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mL。

1.3.1.L钙硬度贮备液:

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L碳酸氢钠缓冲液:

将3.36g无水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

每周新鲜配制。

1.3.1.2浸泡水的配制:

配制pH为八、硬度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式如下:

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25mL钙硬度贮备液和所需的氯贮备液(见,用纯水稀释至1L。

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浸泡

1.3.2.1浸泡条件:

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应不小于在实际利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

关于输配水管应利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浸泡实验

1.3.2.用实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间隙,两头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h±1h。

1.3.2.关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实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实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h±1h,作空白对照。

1.3.3浸泡水的搜集和保留

浸泡一段时刻后,当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

一样搜集至分析距离的时刻尽可能缩短。

某些项目需尽快的测定。

有些项目需加入适当的保留剂。

需加入保留剂的水样,一样应先把保留剂加入瓶中,或直接低温保留。

详细方式见下表。

表浸泡水的搜集和保留

项目

保存剂

容器

贮藏

色、臭、味

玻璃瓶

4℃,24h内测定

浑浊度

玻璃瓶

4℃

金属(汞除外)

加浓硝酸至pH<2

聚乙烯瓶

室温

加浓硝酸至pH<2,每100mL水样加1mL5%重铬酸钾溶液

聚乙烯瓶

室温

玻璃瓶

室温

苯酚、氰化物

加氢氧化钠至pH>12

棕色玻璃瓶

4℃,24h内测定

多环芳烃

棕色玻璃瓶

4℃

混合有机物

棕色玻璃瓶

4℃

溶剂

玻璃瓶

4℃

挥发性有机物

少量硫代硫酸钠

玻璃瓶

4℃

1.3.4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部件用纯水进行浸泡实验

2查验方式

按《生活饮用水查验方式标准》(2001)执行

 

附录B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查验方式

1样品预处置

试样的制备

1.1.1按生产厂提供的利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刻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适合,可依照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取100mm×1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

在玻璃片两面按实际利用厚度涂以涂料。

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1.3预处置:

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当即进行浸泡实验。

浸泡实验

1.2.1浸泡水的制备:

同附录A中条。

1.2.2浸泡条件:

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用于毒理学实验的涂层表面积和浸泡水容积比为1000cm2/L)。

如为多层涂料,那么将各层涂料别离涂在玻璃片(或依照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

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cm2/L计算。

1.2.3浸泡

1.2.3.1将试样片别离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试样片维持垂直,互不接触,或将试样片悬挂于玻璃器中。

在密闭、避光25℃±5℃温度下进行浸泡。

于浸泡后1,3,5,10,20和30天搜集全数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以观看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形,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浓度用于评判是不是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在搜集浸泡水的同时,全数换入新的浸泡水。

1.2.3.2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实验条件同。

1.2.4浸泡水搜集和保留

同附录A中1.3.3条。

2查验方式

按《生活饮用水查验方式标准》(2001)执行

 

附录C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判程序和方式

1范围

本程序和方式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净水材料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判。

当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净水材料和防护材料在水中溶出的有害物质未规定最大允许浓度时,需按本方式进行毒理学实验确信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总要求

生产者必需提供以下资料:

2.1.1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配方、生产方式;

2.1.3配方各成份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份和含量;

2.1.4在饮用水浸泡进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量浓度。

生产者必需依如实际应用情形制备试样和提供实验样品。

3毒理学评判程序

依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净水材料和防护材料在水中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实验,以确信其在水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水样Ⅰ: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g/L时选用

3.1.1实验项目:

两项遗传毒理学实验

3.1.1.1基因突变实验:

Ames实验

3.1.1.2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实验: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实验任选一项。

3.1.2结果评判

3.1.2.1若是上述两项实验均为阴性,那么能够通过。

3.1.2.2若是上述两项实验均为阳性,那么该产品不能通过,或进行慢性实验以便进一步评判。

3.1.2.3若是上述两项实验中有一项为阳性,那么需选用另外两种遗传毒性实验做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实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

若是均为阴性,那么产品可通过,如有一项阳性那么不能通过,或进行慢性实验,以便进一步评判。

水平Ⅱ: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为≥10~<50μg/L时选用

3.2.1实验项目

3.2.1.1水平Ⅰ实验

3.2.1.2大鼠90天经口毒性实验

3.2.2结果评判

3.2.2.1对遗传毒理学实验结果的评判同水平Ⅰ

3.2.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实验,确信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允许浓度(平安系数一样选用1000)

3.2.2.3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允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水平Ⅲ: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50~<1000μg/L时选用

3.3.1实验项目

3.3.1.1水平Ⅱ实验

3.3.1.2大鼠致畸实验

3.3.2结果评判

3.3.2.1对遗传毒理学实验结果评判水平同水平Ⅰ

3.3.2.2当致畸实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通过

3.3.2.3综合全数实验结果,确信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3.3.2.4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允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水平Ⅳ: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大于1000μg/L时选用

3.4.1实验项目

3.4.1.1水平Ⅲ实验

3.4.1.2大鼠慢性毒性实验

3.4.2结果评判

3.4.2.1当致畸实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通过

3.4.2.2当致癌实验和遗传毒理学实验结果综合评判,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利用

3.4.2.3依照慢性实验结果确信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允许浓度

3.4.2.4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允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4实验方式

参见《化妆品卫生标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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