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节地与室外环境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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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地与室外环境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Word格式.docx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审核项目上层规划文件、区位图、场地地形图。

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一般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应提供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士地利用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图则,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

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士、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

如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己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项目,应提供己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氧土壤等危害。

【条文说明扩展】

《防洪标准》GB50201一2014规定z

3.0.2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150805-2012规定:

1.0.3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

7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规定:

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O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氧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区域士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氧浓度或土壤氧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场地土壤曾经受到过污染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例如,曾经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规定的二、三类工业用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

涉及地质灾害多发区或严重的地段,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内容):

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含氧士壤危害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

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

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绿色建筑选址应远离各项污染源,如项目周边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进行消除与避让,且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不超标排放。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广受关注,但考虑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在一个大尺度区域内趋同,远非选址所能避免,故不以此对所有建筑作统一要求。

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在设计图纸上的落实情况。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并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

性。

4.1.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我国对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建筑都制定了日照标准要求,在规划、设计时应遵照执行。

对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73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规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气候区划

I、H、III、VII气候区

W气候区

V、VI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主3

主l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规定z

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规定:

4.3.3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规定z

3.2.6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

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51号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但在执行本条评价时,仍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在制定时所划定的原标准,即:

以市区(包括中心城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为界,以上为大城市(含特大城市),以下为中、小城市(参见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本条考察的是建筑规划布局,而不考察建筑内部空间设计(例如,住宅套内是否有一个或多个居室可获得日照〉。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并现场核查建筑间距的落实情况。

对于改造项目需要区分两种情况z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

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7q.

4.2评分项

I土地利用

4.2.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9分。

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

用地指标按表4.2.1一1的规则评分:

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2

的规则评分。

表4.2.1-1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剧的

得分

3层及以下

46层

712层

13-18层

19层及以上

35<

A:

:

c三41

23<

A:

c三26

22<

A运24

20<

c三22

ll<

c三13

15

A主三35

Aζ23

A22

A豆20

A:

二11

19

表4.2.1-2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

0.5运R<

0.8

5

0.8运R<

l.5

10

1.5运R<

3.5

R二吉3.5

对于本条居住建筑的评价要求,国土资源部自2003年起己明令要求“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但别墅建设仍屡禁不止。

2012年初,国士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

别墅虽属于居住建筑,但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过大,不符合我国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因此本标准评价的绿色建筑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别墅类项目。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是指每人平均占有居住用地的面积,是控制居住建筑节地的关键性指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3.0.3条,决定人均居住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明显影响:

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

三是住宅层数,通常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

这三个因素通常具有明显的规律性。

为便于操作,本标准依照小区、组团两种分级规模提出了两个档次的评分标准,作为居住建筑节地的评价要求。

对于本条公共建筑的评价要求,虽然建设方、设计方均无权自行提高容积率,但容积率仍然是获得共识的建筑节地衡量指标,容积率高确实要节地。

另一方面,本条的容积率指标值也考虑了宜居环境的要求,并未确定很高的容积率,鼓励适当幅度的提高。

设计评价查阅设计文件中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

1.居住建筑,查阅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可按3.2人/户换算人口数)等,核算申报项目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

不同规模居住用地面积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75

Cl)小型项目〈达不到组团规模的):

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居住组团:

按照包含本次申报所有居住建筑、且由住区道路完整围合区域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居住小区:

部分居住建筑或某栋居住建筑申报,按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完整的居住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4)申报项目为某个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进行计算。

评价规则按本标准第3.2.9条的规定执行。

2.公共建筑,查阅总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校核项目的容积率指标计算书。

容积率应按下列的方法进行核算:

Cl)申报项目用地性质明确且有独立用地边界时,其容积率应按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提出的容积率进行核算。

(2)申报项目为某个综合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建筑申报时,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进行计算。

评价规则按本标准第3.2.9条的规定执行。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应核实竣工图中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容积率的落实情况。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和评分方式如下:

(1)当住区内所有住宅建筑层数相同时,计算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将其与标准中相应层数建筑的值进行比较,得到具体评价分值。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如下:

A=R÷

(H×

3.2)

式中,P一一参评范围的居住用地面积:

k一一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F一一住宅户数:

3.2指每户3.2人,若当地有具体规定,可按照当地规定取值,如

北京地区按照每户2.8人计算。

(2)当住区内不同层数的住宅建筑混合建设时,计算现有居住户数可能占用的最大居住用地面积,将其与实际参评居住用地面积进行比较,得到具体评价分值。

当R注(坷×

41+岛×

26+岛×

24+岛×

22+且×

13)×

3.2时,得0分。

当二(fl.×

41+,'

i,;

×

26+/'

24+屈×

22+乓×

13)×

3.2时,得15分。

当κ(fl.×

35+岛×

23+且×

22+11.i×

20+lfs×

11)×

3.2时,得19分。

式中,叫一3层及以下住宅户数:

H,;

一4-6层住宅户数:

且一一7-12层住宅户数:

现一13-18层住宅户数:

且一一19层及以上住宅户数:

P一一参评范围的居住用地面积。

4.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住区绿地率:

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得2分:

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按表4.2.21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表4.2.2-1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Ag

新区建设

旧区改建

1.Om2主三Ag<

l.3m2

0.7m2运Ag<

O.9m2

3

1.3m2主三Ag<

I.5r『12

0.9m2三三Ag<

I.Om2

16

Ag注1旷lAg注1伽2I7

2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绿地率:

按表4.2.2-2的规则评分,最高得7分:

表4.2.2-2公共建筑绿地率评分规则

绿地率Rg

30%运Rg<

35%

2

35%运Rg<

40%

Rg主主40%

7

2)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2分。

本条第1款是针对居住建筑的评价要求。

绿地率和公共绿地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本条的评价内容体现了住区中不仅鼓励合理设置绿地,优化空间环境,而且更加倡导住区设置必要的公共绿地,提供户外交往空间和活动空间,提高生活质量。

本条第2款是针对公共建筑的评价要求。

本条文意在鼓励优化公共建筑布局设置更多的绿化用地或绿化广场,创造更加宜人的公共空间:

鼓励绿地或绿化广场设置必要的休想、娱乐等设施井作为公共绿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或利用非办公时间免费定时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2.0.32条将绿地率定义为“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士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条还对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不仅规定了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等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最小规模,还要求中心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Sm、面积不小于400m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组团绿地)等。

设计评价2

1.居住建筑,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绿地面积、公共绿地面积等,根据设计指标核算申报项目的绿地率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与第4.2.1条的用地面积及人口数应一致)。

需提供居住建筑平面日照等时线模拟图,以便核查公共绿地的面积。

2.公共建筑,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

检查设计文件中是否体现了绿地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设计理念及措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建筑的绿地,评价时可视为开放的绿地,直接得分。

对没有可开放绿地的其他公共建筑项目,本款第2项不得分。

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应核实竣工图,并现场核查绿地、公共绿地及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落实情况。

若申报范围为建设项目的局部,绿地相关指标可参照第4.2.1条的方法进行核算。

17

4.2.3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4.2.3的规则评分。

表4.2.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建筑类型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居住建筑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k

5%运&<15%

15%三三&<25%

4

liT注25%

6

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Jipl

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岛2

lit>

1二三0.5

1三0.7且lit>

2<

70%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

地下空间可作为车库、机房、公共服务设施、超市、储藏等空间,其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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