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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摘要:

TRIPs协议要求各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的保护,我国适应TRIPs协议而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通过对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的合理保护问题。

关键词:

TRIPs协议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古老的文明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

漫漫五千年中,有多少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更加彰显了我国如此灿烂的文化。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它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作为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地理标志附着着商业利益,它可以推广特定地区的商品。

所以它是产源识别标志、质量标志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

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应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

①TRIPs协议下的地理标志是指:

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2]在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方面,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

作为领土原则的最直接后果,某一特定的地理标志可以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地理标志并受到保护,而在另一个国家,同一地理名称却可能被认为是其所使用的某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②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便要通过双边协议[3]和多边协议[4].而多边协议中的TRIPs协议是较它以前的几个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更强的一个。

一、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郑成思教授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

③TRIPs协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禁止的:

、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

如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达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这是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作商品名称的禁止。

又如,非法国产的香水在产品说明中称为“巴黎香水”,此情况下,地理标志便会被禁止用作商品表达。

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1、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2、以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

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商标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在该标志来表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以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

我国新商标法第16条规定与此基本一致,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注册。

TRIPs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即使某地理标志,是逐字真实指明商品来源地域,但仍产生误导效果,使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亦适用本条以上三款。

为什么使用了明明是表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也会误导公众呢?

郑成思教授对此做出了解释:

如果英国剑桥的陶瓷商品在新西兰消费者中较有名气,这时一家美国波士顿的厂商就把自己的陶瓷商品也拿到新西兰销售,商品包装上表明“坎布里奇”陶瓷。

“坎布里奇”实实在在是波士顿地区的一地方,英文却正是剑桥的意思。

这种标示法,显然会使得用惯了英国陶瓷的新西兰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不是来自美国的坎布里奇,而是来自英国剑桥。

④郑成思教授的举例解释,清楚得讲明了此种难以理解的情况。

由此可见,此款是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显示了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周全。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及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由于篇幅所限,此文不作阐述。

二、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从80年代的两个案例讲起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复是:

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

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此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案例。

下一个是关于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案例。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

1988年5月9日答复概括如下:

“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

从以上对两个案例的答复中可以看出:

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对地理标志有了较好的掌握。

对于巴黎公约能很好的遵守,对于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明智的,没有把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给予注册,避免了单个企业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其他本来也有权使用这一地理标志的企业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从而保护了龙口这一地方共同的无形资产。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出台

1998年12月3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也被称为“反所有者使用规则”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实质。

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利用已有的商标制度,不用另起炉灶,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世界上除了法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均用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

[5]

《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此规定是从直接保护的角度来保护这些由地理环境决定质量、特色或者声誉的产品,从而也间接的保护了这种专用标志。

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从保护地理标志角度来保护这种产品。

这两者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三、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

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等。

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

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

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

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

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

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断使用。

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

商标的作用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

而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所以,地理标志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

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大家自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大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来自青岛。

但是,现在青岛啤酒集团公司又在上海生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用“青岛”这一块商标作大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

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一种危险的决策,无疑是饮鸩止渴。

因为,使非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用,长期如此滥用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

多少年后,又有多少人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

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用,从而使这一由多少代人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

有些企业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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