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911458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93 大小:121.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93页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93页
亲,该文档总共9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9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docx

TSGT700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号修改单版

TSG-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2017年2号修改单版)

LT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液压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液压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液压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液压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液压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液压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液压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液压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液压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液压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液压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液压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液压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液压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液压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液压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液压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液压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液压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液压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液压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液压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液压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液压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液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液压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液压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液压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液压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液压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液压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应当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

(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2]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A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说明:

下表中所有项目适用于监督检验,其中标有“▲”标识的条款适用于定期检验。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A

液压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液压电梯的相应参数;

(2)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液压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满载压力设计值和液压油的特性和类型),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具有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主要部件(包括液压泵站、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及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液压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液压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液压电梯的机房、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液压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

(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1.3

改造

重大

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以及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液压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液压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

(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1.4

使用

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液压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液压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新安装液压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

(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

(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C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一个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注A-4:

本附件中所述及的标牌、须知、标记及操作说明应清晰易懂(必要时借助符号或信号),并采用不能撕毁的耐用材料制成,设置在明显位置。

至少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专用C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液压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并设有消防设施

目测

2.3

安全

空间

C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

照明与插座

C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的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及相关设备

2.5

控制柜

B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液压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4)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

(3)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4)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2.6

主开

B

(1)在机房中,每台液压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液压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