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2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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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HIPS船舶管理协议2副本

第二部分

V.SHIPS船舶管理协议

1.定义及说明

1.1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出现的以下词语具有本条规定的含义。

“基本服务”是指管理人提供的配备船员/技术管理/采购/保险/财务核算及预算/信息系统软件/船舶油污应急计划、OPA/协助卖船等服务。

“船员支持费用”是指船舶管理人为提供有效、经济的管理服务而产生的,就其性质而言并非专为处于管理期间内的某一艘船舶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船员候船费用、船员的培训费用、实习生培训费用、医疗费用、学习费用、招聘及面试费用。

“费用安排”是指本协议下第四部分中所列的费用安排及计划,以及根据本协议对费用安排的任何调整、修改。

“船队”是指船公司、及其下属或联营公司目前或将来拥有、操作的任何船舶,上述船舶的相关资料应在本协议第五部分列出。

“信息系统软件”是指船舶管理人专有的船舶管理软件,其可执行的目标代码表格应在本协议第3.6款中描述,并随时进行升级或更新。

“ISM规则”是指国际海事组织以A.741(18)决议或其任何修正案形式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PS规则”是指国际海事组织以A.924(22)决议或者任何修正案形式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管理服务”是指基本服务、其他服务,以及本协议下,船舶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功能。

“OPA”是指美国1990年油污法,以及据此制定的规则,及任何修订和替代法案。

“其他服务”是指除基本服务之外,本协议第三部分列出的任何其他服务。

“合同解除费用”是指雇主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支付的,因提前终止雇佣合同而应支付给船员的遣散费用。

“SMS”是指根据ISM规则制定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SSP”是指根据ISPS规则制定的船舶保安计划。

“SCTW”是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95年修正案以及之后的任何修正案。

“船舶”是指本协议第一部分船舶资料所列船舶。

2.船舶管理人的任命

2.1自本协议第一部分第5栏所列明的时间起至发生本协议规定终止协议的情况止,船公司在此任命船舶管理人,船舶管理人据此同意接受作为船舶管理人。

2.2在履行船舶管理服务过程中,船舶管理人作为船公司的代理或代表,具有按照其合理的管理实践判断履行本协议下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或活动的权力。

3.基本服务

按照本协议条款及具体实际情况,在本协议期间内,船舶管理人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人,应按照如下条款实施基本服务:

3.1船员管理

3.1.1船舶管理人应当根据STCW95的要求为船舶提供船公司要求的适任船员,船舶管理人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1)选择和聘用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以下统称“船员”),当船公司对任何船员提出投诉时,管理人应立即物色/准备同职务船员,若该投诉被证明是正当理由的,则管理人应尽快更换该船员。

(2)确保在配员标准、船员职务、资质、证书以及劳动法规(包括船员的税收、社会保险、纪律和其他要求)等方面满足船旗国法律的要求;

(3)确保所有船员通过由合格的医师完成的体检,以证明该船员适合担任船上的相应职务并且在船上工作期间应始终保存该证书有效。

(4)安排船员的交通、包括遣返;

(5)监督船员服务效能,指导和使用管理人标准化的船员评估系统(包括书面或电子版),管理所有船员事务,例如船舶配员计划等。

(6)编制船员工资单并安排支付,包括结算船员派出国家的船员服务代理的派员及代理费用。

若发生提前终止船员合同,则负责结算遣散费。

(7)若船公司要求,则实施工会谈判,并支付达成的款项。

(8)执行船舶管理人的药物和酒精政策。

(9)按照STCW公约规定,遵照船舶管理人的相关制度实施船员培训(培训费用已在预算中列入),相关培训记录按照管理人标准格式保存。

3.1.2船员索赔

管理人应该按照相关经纪人、保赔协会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其处理船员保险理赔事宜。

3.1.3船公司同意完全按船员雇佣条款及条件实施船员管理,在此条件下,船舶管理人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代表船公司雇佣船员。

船公司是船员的雇主,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都不应视作船员的雇主。

如果船舶被纳入ITF认可的协议,船公司授权管理人代表其签订ITF专门协议,并同意按其意图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

3.1.4在聘用任何船员之前,必须经得船公司同意,船公司在收到管理人提供的上船任职推荐人的详细资料说明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确认。

3.1.5在船公司提供任何干部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情况下,船公司应保证船员符合STCW规定,并指导船员服从船舶管理人的所有合理命令。

上述船员应按船舶管理人的培训程序进行培训,费用由船公司承担。

3.1.6船舶管理人应确保船员同意其个人信息用于法定的商业目的,船公司保证船员个人信息按照1998年数据保护法及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3.2技术管理

船舶管理人应提供技术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安排专业管理人员指导、监督船舶维修保养,保持船舶整体效能。

(2)安排及监督船舶进干船坞、安排修理,保养船舶以使船舶维持在船公司认可的标准;船舶管理人有权支配必要的开支以确保船舶符合船级社、设备制造商、船旗国及船舶营运区域的法律、规定。

(3)定期安排第三方对船用燃油、滑油、化学品进行分析(费用已包含在船舶营运成本中)。

(4)任何时候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任命验船师、技术顾问。

(5)安排管理人的船舶主管或其他人员上船指导/检查工作,每年安排15天(包含旅途时间,不足一年按时间比例计算)

(6)任何特殊的,或预算之外的超过10000美元的单项费用支出,船舶管理人都应通知船公司。

(7)开发、实施和维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保安计划。

3.3采购

3.3.1船舶管理人应为船舶供应必要的伙食、物料、备件、滑油、服务(包括进干船坞服务)。

为了使船舶管理人能够以最有利的条款供应以上物资,管理人应有权加入其他团体或协会以利于安排批量采购。

当前,船舶管理人是MARCAS成员。

MARCAS是一家独立的、全球性的商品、干船坞采购协会(网址:

www.marcas.org)。

为使其成员、客户节约船舶技术营运成本,MARCAS代表其成员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从而使航海技术物资及服务实现批量采购,获得最优的价格、条款和条件。

3.3.2对于与MARCAS有合约关系的供应商的详细资料,以及物资供船时的采购价格,若船公司要求,应让其获得。

船公司承认对所有与价格相关的信息保密,在未获得船舶管理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公开给第三方。

3.3.3若MARCAS就任何物料、备件、伙食、滑油(简称“物资”)或者船舶需要的服务,与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商定了条款及条件,则上述物资、服务的采购应以MARCAS谈判对应的供应商及条款、条件实施,除非船舶营运或其他实际情况致使不能按此实施。

3.3.4MARCAS应从供应商处获得最好的价格谈判优势,保证MARCAS成员采购的所有物资、服务具有最低价格。

若船公司发现,在同等条件下(包括:

质量、证书、供货时间、生产厂商、供货地点等,但不考虑税费、汇率波动),有同样的物资、服务比MARCAS提供的具有更低的价格,则船公司应向船舶管理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管理人应立即向MARCAS交涉此事,并将MARCAS从供应商获得的任何退款转交给船公司。

3.3.5船公司接受MARCAS采用的商业规则和操作流程,包括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并同意遵循对上述商业规则及操作流程的任何修订。

3.3.6船公司承认从供应商获得的优惠价格需要严格遵从供应商认可的费用支付条款(通常为收到发票后45日内支付),船公司未及时向船舶管理人提供资金,或未及时结算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费用,在无正当抗辩理由时,将立即导致5%的额外费用,同时产生每月1%的利息,或由此产生的供应商其他更严厉的罚金。

船舶管理人有权代表船公司从其保有的任何资金中结算上述额外费用及利息。

船公司认可:

如果应支付供应商的款项经常性拖延,或如果供应商不满意船公司的信用等级,则供应商可以拒绝向其按照与MARCAS谈判的价格及条款供应物资和服务。

3.3.7船公司认可:

根据供应商要求,船舶管理人可以向其公开船公司收益所有权的详细信息;若船公司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则船舶管理人将不能从供应商获得最有利的供货条款及条件。

3.4保险

3.4.1若船公司指示,船舶管理人应向保险经纪人提及船公司,以便洽商/购买保险。

船舶管理人应在保险经纪人与船公司之间联络,按规定提供处理索赔所需要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3.4.2若船公司指示并同意,船舶管理人应就保险价值、免赔额、特许权等详细说明,安排洽商保险经纪人以购买船舶保险。

在每个续期时,管理人应就如下事项在保险经纪人和船公司之间联络/协调:

(1)有关保险价值的任何变化。

(2)有关保费、特许权、免赔额,以及新保险年度的任何其他变化。

(3)更新预算以反映保险费的变化。

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管理人都不对因保险价值水平变化导致船公司的任何损失负责。

3.4.3船舶管理人应向其指定的保险经纪人达成/安排保险服务。

3.4.4管理人应统计相关资料,若认为必要,则与指定保险经纪人、保赔协会管理人进行谈判,以便达成/安排保险。

3.4.5一旦购买保险后,管理人应核查保险证明、单据,并按要求支付所有应付的保险费用。

3.4.6管理人有权直接获得保险经纪人、保险商、保赔协会的确认或证明,所有的保险费、应付费用应按时支付。

若任何保险费、应付费用未支付,管理人有权从其保有的船公司任何资金中代替船公司予以支付,或者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保险协议。

3.4.7除非船公司另有指示,管理人应按照相关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以使其能处理船舶相关的共同海损分担、海上救助理赔。

3.5财务及预算

3.5.1管理人应:

(1)保存为相关方面进行财务处理所生成的所有成本及开支的财务记录。

(2)为船舶建立财务系统,按照管理人标准格式定期向船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或者在与船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并获得书面确认,由船公司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提供其他形式的财务报告。

3.5.2管理人应按照其标准格式向船公司提供下年度的管理预算,若经双方协商书面达成一致,该预算可采用其他形式。

本船管协议生效后至年末期间的管理预算应在本协议第六部分初次预算中列明,随后下年度预算应由管理人准备,并在每年末递交给船公司。

3.5.3船公司应在收到预算14天内通告管理人其接受并同意该年度预算,若在此期限内船公司无任何答复,则被视作其接受该预算。

在上述期限内,船公司不接受管理人提交的年度预算,而管理人认为预算是公平合理的,则管理人有权书面通知船公司终止本管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在发出通知起一个月时终止。

3.5.4管理人应按月以其标准格式比对预算与船舶实际开支情况,或经双方协商书面达成一致,船公司另外支付费用,管理人可提供其他形式的对比分析报告。

3.5.5本条款3.5款受制于第六部分的规定。

3.6信息系统软件

3.6.1按照本条款如下规定,管理人应向船公司及船舶提供信息系统软件,以使船公司通过“客户关系网络”的安全网站直接访问船舶及管理人的相关信息系统。

船公司将可通过船舶及管理人办公输出端获得与船舶有关的财务、技术、操作的相关信息。

这将使船公司能够迅速获得管理人所拥有的管理信息,迅速取得相关报告材料,以便船公司从其对船舶管理的要求及角度,提高管船效益并节约成本。

3.6.2若船公司船舶已存在其他软件,船公司希望保留,则船公司应允许管理人实施一次登船审核,以评估继续使用原软件的稳定性、风险和不利方面,以及与信息系统软件的兼容性。

3.6.3本协议下,目前管理人现有信息系统软件的主要特点:

(1)提供单点接入的全面管理软件,包含了船员管理、船舶正午报、港口报、缺陷报告、绩效跟踪。

(2)船对岸、岸对船的电子邮件包可给船公司、租家提供经济、高效的通讯联系。

(3)信息化维护系统包括船舶物资存量控制、自动采购订单处理。

(配置维护保养系统数据库需另外收取初始费用,费用标准依赖于当前船舶存在的系统情况,并需和船公司协商达成一致)

3.6.4信息系统软件费用在第四部分费用列表中列出,该费用包含在船舶营运成本中,包括:

(1)证书费;

(2)从船公司办公地远程接入管理人客户关系互联网的费用;

(3)维护、更新、升级费用;

(4)24小时技术支持费用;

(5)防病毒软件及定期升级费;

(6)操作手册光盘及定期更新;

(7)年度船舶IT系统状况检查、远程审核费;

(8)信息系统软件用户手册及对船员的培训费;

(9)船舶电子邮件系统费用。

3.6.5信息系统费用不包括:

(1)船上配套的硬件费用;

(2)上船安装信息系统软件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维护保养系统数据库起始设置费用;

(4)船公司要求的任何基于新的专业数据的特殊报告费用;

(5)依照3.6.2条款情况发生的费用。

3.6.6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及配置实施日期,应根据船舶航程安排及管理人的安装人员的工作安排,经船公司及管理人协商后确定。

3.6.7本协议期间,管理人将船公司视作管理公司的一员,当管理人在船舶单一的电脑上安装了信息系统软件后,即提供一份不可转让、不可独占的证书复印件。

3.6.8信息系统软件为管理人及其下属公司所有,受相关版权、专利法律保护。

船公司不可复制信息系统软件或其生成的任何书面材料(仅备份目的除外)。

船公司不可出卖、出租、外借、转让、还原、散布信息系统软件或其书面材料。

3.6.9管理人不保证信息系统软件满足船公司的需求,也不保证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及使用不间断、无误差。

3.7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3.7.1为满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第4章26条规定,管理人应准备并获得经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3.7.2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应为英文形式,并随时评估修订、更新。

若有需要,管理人应安排将英文版翻译成其他语言,翻译费用应按第8.5条款由船公司予以补偿。

3.7.3管理人也应就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的执行定期对船员实施培训,包括演习,以确保获得油污应急计划预期的功效,保证联系方式及相关具体信息精确有效。

3.8美国油污法(1990年)

3.8.1若船公司要求,管理人应:

(1)按照1990年美国油污法要求准备、建档、更新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并指导船员全面地按照该计划操作执行。

(2)通过合约或其他形式,确定并保有具备资质的油污应对个体/溢油管理团队、溢油清除组织,以及具有打捞、消防、驳运、油污分散能力的相关资源。

同时还应保有公共关系/媒体发言人,当发生船舶油污事件时,协助船公司应对媒体。

3.8.2管理人被授权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着手通过合约或其他形式安排3.8.1条款中所列的服务,并要求保证其可用性。

另外,管理人被授权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着手其他安排,以满足美国1990油污法,或其他联邦或州立法律要求的类似其他规定。

3.8.3若第三方提供了上述服务,船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并随同船舶管理费一并支付给管理人,该费用包含在船舶营运成本中。

3.8.4本协议终止时,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及所有相关文件应返还给管理人,船公司承担返还的费用。

3.9协助卖船

若船公司要求,管理人应提供船舶出卖过程中的技术服务支持。

经船公司书面要求,管理人应对被推荐的协议书条款发表评论,但船公司仍保有同意卖船协议书条款的权力和唯一责任。

3.10船舶航行于高危险区域

当船舶航行于高危险区域,特别是海盗流行区域时,管理人应:

(1)严格遵从有关防范和阻止索马里海岸及阿拉伯海地区的海盗行为的最佳管理实践的相关指南,并随时改进该指南。

同时要严格遵从其他高危险区域的此类指南。

(2)每日监控由海上安全中心非洲之角网站www.mschoa.org提供的有关指南及补充资料,以及随时更新的内容,并据此给船舶提供建议。

(3)遵守管理人的有关航经索马里海岸、阿拉伯海、亚丁湾、红海的指南,并随时改进此指南。

同样要遵从其他高危险区域发出的此类指南。

船舶管理人的指南确保其严格遵从最佳管理实践,以及有关自我保护措施、避难场所、安全海域的补充指南及相关信息。

船舶管理人应提供该指南的复印件给船公司,船舶防海盗自我防御措施涉及的相关费用包含在船舶预算中。

(4)保证船舶执行国际推荐的安全航行线路,若可能,则使用海军护航服务;若不能,则列入船舶航行编队。

(5)监控租家及保险商提供的航经危险区域的推荐路线,持续关注经航行风险评估后航经危险区域的推荐路线。

(6)提供适合船舶类型、吨位、航速的全面的自我防范措施,本着一个宗旨,即在船舶被攻击的过程中,要尽可能保护好船员。

在进入高危险区域前,要根据最佳管理实践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就航行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和安排。

(7)航经任何高危险区域前,要就最佳管理实践对船员进行培训。

4.其他服务

4.1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及条件,本协议期间内,管理人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代表船公司实施第四部门费用一览表中其他服务项1-5栏中所列的服务项目。

4.2其他服务按照第三部分中附录条款的约定予以提供。

5.管理人责任

5.1管理人作为船公司的代理和代表,将根据合理的船舶管理实践尽其最大努力提供本协议下的管理服务,并且在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事务中保护和提高船公司的利益。

但是,当船舶管理人履行本协议下的管理职责时,有权综合考虑与其被授权管理的全部船舶有关的整体职责,船舶管理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以其认为当时的情况下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各船的供应品、人力和服务。

5.2管理人应被视为ISM规则所定义的“公司”,承担船舶管理和营运的责任,并承担ISM规则、ISPS规则所赋予的义务和职责。

6.船公司责任

6.1船公司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准时地支付所有应付款项。

按时支付是结算应付款项的核心内容。

6.2船公司应将管理人作为ISM规则认定的承担管理责任的公司,向船旗国管理当局报告管理人的详细信息。

若船公司不是船舶注册的船东,则由注册船东报告。

6.3无论是通过指示管理人安排还是其他方式,在本协议期间内,船公司应以不低于船舶合理市场价值(或在有些情况下以船舶总吨位为准)为船舶投保:

(1)船壳、机损险及额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疏忽);

(2)保赔险(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绕航、船员风险);

(3)运费、防御、滞留保险;

(4)战争险(包括但不限于封阻、俘获、恐怖活动、船员风险);

(5)其他达成一致的险种(如海盗、绑架、赎金、船员工资丢失);

船公司应谨慎地以最佳管理实践,按照投保船舶同类型船舶的标准,与可靠的,有信誉的保险公司、保险商、协会达成一致并投保。

保赔险必须投保于保赔协会国际集团的成员单位。

6.4船公司应保证所有保险费、会费应及时支付,并确保在保赔险中将管理人和管理人指定的任何单位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包括油污保险),在其他保险单中将管理人及管理人指定的任何单位列为指名的被保险人,以利于完全投保,以及管理人及其指定单位代位求偿权的完全放弃。

在本协议生效或之前,以及每次续期后7日内,或者管理人通知船公司聘请任何其他单位之日,船公司应向管理人提供使其满意的书面证明,以说明船公司已按上述要求将管理人及指定单位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或指名被保险人。

6.5在船公司与管理人之间,管理人无责支付与上述保险有关的任何保险费、会费。

本协议终止时,或者船公司改变船舶投保的保赔协会时,船公司应确保管理人及管理人指定的任何其他单位不再是共同被保险人或指名被保险人,并保证他们从本协议期间相关的保险费和会费中豁免。

双方一致同意,船公司负责任何保险单的所有免赔额。

6.6若船公司不是船舶注册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则其应书面明确:

管理人是作为船公司代表,还是作为船舶注册船东的代表,若是后种情况,船公司应向管理人提供让其满意的授权书,以表明管理人被授权作为船舶注册船东的代表履行职责。

7、文件资料

7.1在协议生效时或之前,船公司应向管理人递交如下文件资料:

(1)在协议生效14天之前,递交船舶注册证书复印件;

(2)所有船舶商业及船级证书复印件;

(3)船公司的公司相关证书;

(4)船舶注册船东的任何固定注册代理的详细信息资料;

(5)若有必要,船公司是船舶的转租船东,则递交光船租船人的相关公司资料;

(6)新船时,船公司应递交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书的复印件。

若为二手船,则船公司应递交取得该船舶的协议书复印件。

船公司有权删除船舶建造合同及取得船舶协议书中的机密信息(如价格)。

(7)若船公司不是船舶注册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除以上要求之外,船公司还应向管理人提供使其满意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其对有关船舶的受益权,以及注册船东对船公司涉入本协议的正式授权。

(8)抵押权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以及船公司按照本协议通过其向管理人支付资金的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保留取得满意证据材料,以证明船公司及保证人处于良好的经营状况,签订本协议的代表人经正式授权。

7.2若经提请,船公司应向管理人提供其股份资本的主要受益人的书面详细信息资料。

7.3船公司有责取得担保、基金,及其他抵押,包括但不限于:

承运人标准数字编码、为满足美国海关及边防局自动货单系统所提供的国际承运人基金、美国海岸警卫队签发的油污经济责任证书。

船公司也应取得船舶营运操作要求的任何许可证、特许证及此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美国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船舶许可证。

8.管理费

8.1船公司应就基本服务向管理人支付本协议第四部分费用列表中列明数额的船舶管理费,管理费应按月分期预付,首次管理费应在船舶移交管理人之前一个月支付,后续管理费应按月预付。

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按照第四部分费用列表所列明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时间支付。

8.2若每个日历年度,管理人的船舶主管或其他人员的访船时间超过15天(包括在途差旅时间,不足日历年度按时间比例计算),则15天之外超出的访船时间应按每人每天850美金另外收费。

当发生人员伤亡、机器故障、应急反应或其他事件,管理人的船舶主管提供技术援助时,则管理人有权按照每人每天850美元的标准向船公司收取费用。

当需要实施油轮管理自我评估时,船公司同意按照每天850美元的标准支付管理人,以补偿管理人的审核人员及船舶主管在船或在岸提供的额外服务。

8.3当租船人需要审核检查及预查时,此类额外服务费用应列入船舶开支项目。

8.4若船舶期租,任何为满足租船人要求的相关费用应由船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向租船人提供的额外报告,以及拜访租船人涉及的费用。

8.5管理人应自行提供办公场所、办公文具/办公设备/安排办公人员,船公司不另外支付此类费用。

本协议下管理人代表船公司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船公司应补偿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船岸的邮寄费、通讯费(管理人应充分考虑船舶的航区、船员的国籍及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其所管理的所有船舶中进行分配、摊派此费用),船员费用(包含在船舶营运费用中),船舶文件管理费、船舶油污应急计划、船舶保安计划的管理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履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合理的零星开支。

8.6若本协议终止,按照第8.1条款应另外支付从终止之日(在提供其他服务时,按照第三部分约定可延长一段时间)起三个月的管理费。

只有当因管理人过错,按照第16.3条款船公司终止本协议时,前述条款不适用。

8.7支付给管理人的费用应进行年度评估,设置最低值,并参考管理人注册地零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当管理服务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提供时,考虑到服务成本的提高,费用应即时调整提高,但管理人应竭力与第三方进行谈判,以减少费用提高幅度。

8.8所有费用不包含增值税及其他适用的税费。

8.9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管理人在管理船舶中所获得的所有优惠折扣、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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