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廉政社最终修正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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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廉政社最终修正案章程
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名称:
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简称“廉政学会”。
第2条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创立与初衷:
为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建立健全廉洁教育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廉政文化建社的发展,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全省学校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把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落到实处,由延边大学纪委倡议和支持,由学生社团自发组织建设成立“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
第三条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性质:
本廉政学会在延边大学校党委倡导和校纪委的支持下,由延边大学学生社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是以研究创建高校廉政文化、培养社员综合能力为目的的校级学术性社团。
是经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高校团体法人。
第四条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宗旨:
廉政社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研究创建高校廉政文化、培养社员综合能力为目的,以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方向,为同学们广开学习党内廉政文化建设的渠道,将研究学会人才培养成为具有扎实的研究能力,广泛的活动能力和广泛的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实现当代大学生的自身素质能力与社会工作的无缝对接;继而实现以校园廉政文化为源头,带动校园多元文化的共同发展,形成先进的校园文化产业链。
第五条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会训:
遵法守廉,修德善行
第六条廉政文化研究学会主管单位、登记机关:
(一)廉政文化研究学会业务主管单位:
延边大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登记机关:
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党中央、中纪委、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工委等有关部门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下达的廉政相关文件及其相关精神;
(二)研究制定校园廉政制度可行性方案,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实践;
(三)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宣传活动;
(四)承办或协办学校各部门的廉政文化主题活动;
(五)承办学校社团骨干、学生干部的培训活动;
(六)举办各种廉政文化知识讲座和研究活动;
(七)联合其他社团,共同组织策划大学生文艺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
有志于廉政文化建设的本校各类机关单位、合法学生团体组织;
(二)个人会员:
延边大学在籍学生;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延边大学在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或延边大学内的机关单位和合法学生团体组织;
(二)遵守校纪校规;
(三)有自愿加入廉政学会的意愿;
(四)拥护并遵守廉政学会章程;
(五)愿意参加廉政文化活动;
(六)有意向加入廉政学会的学生社团组织,须在所在专业、社团或学院具备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在研究学会年度纳新时向研究学会提交书面申请,或主动联系社团并填写《个人信息档案》;
(二)向廉政学会提交《个人信息档案》;
(三)经研究学会理事会表决批准后方可成为社员;
(四)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及领取廉政学会会员证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享有社员权利,并履行社员义务。
第十一条廉政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参与廉政学会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享有向廉政学会提出工建议、批评和监督研究学会内工作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廉政学会组织的有关讲座、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向廉政学会推荐人才加入廉政学会的权利,须由2人以上联名推荐;
(五)享有按照本廉政学会章程,自愿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二条廉政社会员应履行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
(二)自觉遵守廉政学会章程,
(三)严格执行廉政学会决议,热心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学会交办工作;
(四)宣传学会、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推荐廉政文化优秀爱好者入会。
第十三条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廉政学会会议或活动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授权廉政学会理事会起草和修改章程;
(二)对理事会提交的学会章程草案予以审核,并表决通过;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学会的组织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讨论、表决;
(六)选举和罢免学会负责人;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会员代表大会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
分之二以上举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对注销社团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团委办公室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学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或罢免,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学院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或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至少9人)以上的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至少7人)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会理事会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会理事会的理事由研究学会主席及各部部长担任,共
计13人。
第二十四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对廉政文化具有较深认识;
(三)在廉政学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对于廉政学会的发展有自己的见解和思路;
(五)敢于坚持原则,为人正直;
(六)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会长同时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学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加强与校内外社团或企事业单位的交流,扩大学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学会各部部长挺名本部副职,并交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各部门工作职能
第二十八条廉政学会会长
(一)主持廉政学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全体会员大会并汇报工作。
(三)主持对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定。
(四)负责主持制定廉政学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六)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七)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八)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二十九条研究学会副会长
(一)听从会长工作安排,协助会长处理社团内日常工作;
(二)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所辖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处
(1)负责对本社团成员的档案及社团资料进行整理保存。
(2)秘书长负责社团资金的管理,本部门负责对本社团的财物
进行保存。
(3)听从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安排。
(4)负责协助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5)负责会议记录,负责年度工作总结的起草。
(6)负责与院校级学生会、社联的沟通联系。
(7)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学术部
(一)本部门具体负责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学术、学习工作。
(二)学习兴趣。
负责宣传廉政建设精神,普及廉政政策。
(三)负责开展社团学术活动,组织会员学习。
提高学术水平、培养
(四)联合外事部、项目部,完善学会策划,对学会工作中的学术问题进行专业把关与指导。
(五)具体负责学会会员成员、培训会员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外事部
(1)本部门设立目的旨在解决社团活动资助金不足的窘境,提高
社团核心竞争力,提高社团校外影响及校内影响力;
(2)定期组织与各相关支持单位、部门的的联系,建立与相关单位、部门的长期合作关
系,签订相关合同,建立伙伴关系;
(3)信息平台构建,保持信息畅通;
(4)联合策划部,寻找需要活动企划的单位;
(5)建立与兄弟社团的伙伴关系,争取合作,获得共赢。
第三十三条新闻部
(1)负责对本社团的工作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2)负责对本社团的工作活动进行摄影拍照。
(3)负责对本社团的人人网主页、综合信息门户进行更新和维护。
(4)负责与延边晨报、延大校报,进行沟通,并刊登文章。
(5)负责社团活动的图片编辑整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
(1)为社团量身打造活动策划。
(2)合理调配学会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社学会的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承办延边大学相关部门的活动,由相关部门提供活动经费;
(二)在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活动盈余时,可将盈余部分用于提高会员福利。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纪委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呈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将《章程修改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廉政学会理事会须将《章程修正案》提交校团委,经校团委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纪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在校团委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纪委和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责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