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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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公用经费项目:

指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人员编制、实有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和基本履职需要的公用经费。

其他运转类项目:

指除单位公用经费项目外,保障本单位专用资产设施运转和专项工作的支出项目。

特定目标类项目:

指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和政策规定,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

第五条对预算项目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管理方式。

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一、二、三级项目由财政统一设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储备。

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管理方式如下:

一级项目:

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支出方向,统一设置一级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范围,编制目录清单,对财政资金进行宏观管理。

二级项目:

其他运转类二级项目由财政统一设置和储备,为各部门、单位通用。

特定目标类二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在一级项目基础上申报(列“待分配”),项目要符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资金管理办法等信息,跨单位分配的省级实施项目要同时选定三级项目申报单位范围,由申报单位通过三级项目进行申报和细化。

三级项目:

是对二级项目的细化,编列到省级具体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列“已分配”),三级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即成为单位可执行指标。

第六条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为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一次性项目。

经常性项目,指不限定实施期限,需要长期安排的项目。

延续性项目,指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

一次性项目,指实施期为1年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

第七条项目管理流程包括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和终止、项目清理等阶段,全流程动态记录和反映项目信息变化情况。

第八条前期谋划。

各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需求。

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第九条项目储备。

项目库常态化开放,各部门、单位在项目库中常态化进行项目储备。

人员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储备:

部门、单位维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资产信息等基础信息,财政部门维护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标准,系统自动测算各部门、单位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自动形成预算储备项目。

其他运转类项目储备:

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支出测算以及大型专用资产使用管理等情况,在项目库中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

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各部门、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特定目标类项目录入项目库,规范、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要素。

二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三级项目由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第十条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或发展规划;

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

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要素科学、合理、可行;

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重大项目有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明确的目标、实施方案和预算测算数据。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储备的前置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对于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有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

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投入成本是否匹配;

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且符合相关要求;

项目的规模、实施年限、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储备:

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

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

近三年内存在虚假申报、会计信息不实、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资料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部门、单位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

各部门、单位按程序编制预算,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储备项目中挑选项目,填报项目预算要素,包括:

预算年度、结合项目实施期填报分年度预算金额、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将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预算项目进行审核,信息不完善、填报不准确的项目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政策依据和重要紧急程度,按照统筹兼顾、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的原则,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安排。

“一上”预算,按项目分类分别编制二级项目或三级项目预算:

对其他运转类项目,直接编制三级项目预算,个别特殊项目经财政审核后可以编报二级项目预算(列“待分配”);

对特定目标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二级项目预算(列“待分配”)。

“一下”预算,财政部门确定项目预算的控制数金额。

“二上”预算,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预算控制数内将二级项目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三级项目,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

“二上”预算新增项目,按照“一上”流程报送审核。

第十五条对企业、事业等非预算单位的补助项目要填报企业(非预算单位)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具体项目名称、预算金额。

三级项目编报可以一个项目对应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对应多个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确定编报方式。

第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项目,应按照核定的资产数量和价值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

部门、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包括项目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调剂。

年初预算批复后,三级项目直接转成单位可执行预算指标,由单位按照要求办理支付。

预算执行中,单位在项目库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三级项目,经单位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三级项目预算指标。

项目预算调整和调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和终止。

单位在项目年度预算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年度预算结束”;

对执行完毕的项目和不再执行的项目标记“项目终止”。

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还本完成后标记“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项目结余资金清理。

财政部门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除科研项目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按规定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其余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清理收回财政,中央专项资金可结转一年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可结转两年使用。

第二十条预算项目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结合项目实施期限,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前,对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和清理,对已结束、不再实施的项目进行淘汰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执行监督、项目绩效跟踪、项目绩效评价等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转移支付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市、县转移支付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给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包括:

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补助,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财力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补助给市、县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市、县转移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直接面向基层,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切块下达,由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分配到具体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按照以下程序分配下达预算:

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论证、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部门会议研究、分配结果公示、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分配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没有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应积极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项目,项目的细化安排情况在市、县项目库中反映。

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前梳理转移支付项目并加强对市、县指导。

市、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研究谋划和储备项目,收到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或省级要求从本级项目库中挑选项目,安排项目预算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要与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保持衔接。

第二十五条转移支付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分配。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转移支付分配结果,填报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指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指标。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后,将转移支付项目作为一个二级项目接收(录入)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同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选填本级三级项目申报单位范围等要素,申报范围内的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三级项目。

第二十六条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根据相关要素全程追踪预算下达执行情况。

市、县财政分配使用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时,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关联省级转移支付项目代码等要素信息,确保在预算执行每个环节可追溯预算来源去向。

省级下达的财力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设、维护、完善省级财政项目库。

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项目入库基本条件。

(二)加强一级项目管理,根据财政支出方向,统一设置一级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范围,对一级项目进行目录清单管理。

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二级项目管理,科学、合理、规范编制二级项目预算,牵头制定二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

预算编制阶段,结合财力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预算执行阶段,办理预算追加和调整调剂事项。

(四)对项目实施全面绩效管理。

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对重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对部门和市、县财政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储备。

预算编制阶段,从储备项目中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预算执行阶段,申报办理项目的细化、调整调剂。

项目结束后,办理项目清理事项。

(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管理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加强项目储备工作,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开展项目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考评验收、信息公示等工作,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需要收回项目资金的,及时报财政部门办理。

完善省级部门项目库,加强与省级财政项目库衔接,指导市、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三)三级项目申报(实施)单位职责: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要求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三级项目,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实施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配合省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评审论证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全省部署实施后,各市、县参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库管理,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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