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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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荆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目标任务

1、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3、事业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三、岗位设置控制标准及岗位条件

(一)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省人事厅及有关部门关于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的,要严格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得突破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没有行业指导意见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参照的,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结构比例。

对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

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8、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4)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5)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9、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直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县市区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按省规定设置,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对乡镇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高级岗位;对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6)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0、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对无高级技师等级的工种,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11、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人事局核准。

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基本条件

1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3、管理岗位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四级、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14、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符合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省人事厅核准;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时,任职年限应为在专业技术六级、七级岗位工作年限之和),且是在业内有一定影响或为单位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

县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应优先进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是单位工作骨干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

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进行细化。

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报市人事局审查备案。

15、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需符合新聘岗位的任职条件。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聘用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总体要求

17、各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规范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认定,并可从认定的下一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从2008年10月起开始实施,力争在2008年底,全面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实施任务。

(二)宣传动员

18、市、县(市、区)分别召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工作。

举办政策培训班,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政策。

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和省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知晓政策,吃透精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为岗位设置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岗位设置的程序

19、岗位和编制情况摸底。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内容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并按要求重新核定编制。

20、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在岗位和编制情况摸底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其中岗位总量以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

21、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申请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材料包括:

岗位设置方案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后)一式三份,《二○○六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方案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方案审核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明细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三定”方案、编制手册等。

22、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设置的具体岗位、岗位聘用措施、竞争上岗办法、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内容),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编制岗位说明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内设机构、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设置数量、工作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考核办法等)。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所设具体岗位须在本单位内公示。

23、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报市人事局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四)岗位聘用程序及要求

24、事业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5、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6、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2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以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基础,组织岗位聘用。

具体程序如下:

(1)成立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公布设置的具体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3)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申请应聘;

(4)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应聘人员通过投票推选、民主测评、答辩、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7)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28、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

对各层级非最低等级的岗位,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人员的岗位;也可以对所有岗位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人员的岗位。

岗位确定后,依据岗位情况,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首次岗位聘用时,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人员,可以进入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也可以“高职低聘”,保留原工资待遇。

今后,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的人员,在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岗位,才能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30、对在聘用制度改革中实行内部退养等在编不在岗人员,在这次岗位设置工作中,可以只计入岗位总量,保持原政策和待遇不变。

3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

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五)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的认定

32、市人事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规范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认定后,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对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3、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荆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各县市区、各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成立机构,组建专班,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34、积极分工合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岗位聘用。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5、周密安排部署。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抓紧时间研究部署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文件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应对实施范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高级岗位的最高比例以及工作部署安排等提出明确意见。

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36、严格执行政策。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和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决不允许违反政策规定开口子。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情节严重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把好政策关口。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得随意突破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37、加强调查研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方面面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实施工作和完善政策结合起来,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调研工作,摸清底数,认真研究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到周全考虑,周密安排。

38、积极稳慎实施。

岗位设置管理直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十分敏感。

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把工作推进的力度、速度和工作人员的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稳慎推进,稳步实施。

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广大工作人员的意见,切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好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稳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单位规格

单位类型

编制数

经费形式

在编正式工作

人员数

管理人员

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

总数

工勤

技能

人员

总数

领导班子成员

高级

高级技师

其他管理人员

中级

技师

其中: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

初级及以下

高级工及以下

岗位

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

数量

比例

占岗位

总量的%

数量

管理

岗位

等级

比例

数量

岗位名称

其中“双肩挑”岗位数量

专业技术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比例

数量

岗位

名称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普通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比例

数量

岗位

名称

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拟设置管理岗位个,其中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拟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个,其中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个;拟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个,其中一级个,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普通工个。

以上三类岗位总量共个。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荆州市人事局核准意见

核准设置管理岗位个,其中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个,其中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六级个,七级个,八级个,九级个,十级个,十一级个,十二级个,十三级个;核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个,其中一级个,二级个,三级个,四级个,五级个,普通工个。

以上三类岗位总量共个。

(盖章)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事业单位类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填一类,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填二类,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填三类。

2、经费形式:

全额拨款的填一类,差额拨款的填二类,自收自支的填三类。

3、此表由事业单位填写,用A3纸打印,一式三份呈报,报送时同时报电子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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