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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的要求,对1994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章: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

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

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

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

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年10月

  1总则

  1.0.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

     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工程地质测绘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岩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原位测试in-situ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现场检验in-situ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现场监测in-situ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岩石质量指标(RQD)rockquality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classificationofsoil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geologic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1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地面沉降groundsubsidenceland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

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valueofageotechnical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2.2符号

  2.2.1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Ir——塑性指数;

  n——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Y——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2.2.1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

  Cc——压缩指数;

  Ce——再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v——垂直向固结系数;

  Eo——变形模量;

  ED——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剪切模量;

  Pc——先期固结压力。

  2.2.3岩土强度参数

  c——粘聚力;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τ——抗剪强度;

  ψ——内摩擦角。

  2.2.4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f——静力触探摩阻比;

  fs——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e——膨胀力;

  UD——侧胀孔压指数;

  △Fs——附加湿陷量;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t——灵敏度;

  αw——红粘土的含水比;

  νp——压缩波波速;

  νs——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s——总湿陷量;

  μ——泊松比;

  σ——标准差。

  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一级工程:

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二级工程:

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三级工程: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

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3.1.3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

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2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执行。

  表3.2.2-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坚硬程度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fr>60

60≥fr>30

30≥fr>15

15≥fr>5

fr≤r<5

  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当岩体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表3.2.2-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完整程度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完整性指数

>0.75

0.75~0.55

0.55~0.35

0.35~0.15

<015

  注:

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表3.2.2-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完整

较完整

较破碎

破碎

极破碎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Ⅳ

软岩

极软岩

  3.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和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

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3.2.4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

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执行。

  表3.2.6         岩层厚度分类

层厚分类

单层厚度h(m)

层厚分类

单层厚度h(m)

巨厚层

厚层

h>1.0

1.0≥h>0.5

中厚层

薄层

0.5≥h>0.1

h≤0.1

  3.2.7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

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

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3.3.2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进一步分类。

  表3.3.2       碎石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形状

颗粒级配

漂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20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块石

棱角形为主

卵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碎石

棱角形为主

圆砾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角砾

棱角形为主

  3.3.3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进一步分类。

  表3.3.3              砂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级配

砾砂

粗砂

中砂

细砂

粉砂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占总质量25%50%

粒径大于0.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粒径大于0.2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85%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注: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3.4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

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符。

  3.3.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3.3.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

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或表3.3.82确定,表中的N63.5和N120应按本规范附录B修正。

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6的规定执行。

  表3.3.8-1           碎石土密实度按N63.5分类

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密实度

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密实度

N63.5≤5

松散

10

中密

5

稍密

N63.5>20

密实

  注: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的碎石土。

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表3.3.8-2          碎石土密实度按N120分类

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密实度

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密实度

N120≤3

松散

11

密实

3

稍密

N120>14

很密

6

中密

 

 

  3.3.9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3.3.9           砂土密实度分类

标准贯入锤击数N

密实度

标准贯入锤击数N

密实度

N≤10

10

松散

稍密

15

N>30

中密

密实

  3.3.10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ω(%)划分为稍湿、湿、很湿。

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和表3.3.10-2的规定。

  表3.3.10-1                粉土密实度分类

孔隙比e

密实度

e<0.75

0.75≤e≤0.90

e>0.9

密实

中密

稍密

  注:

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表3.3.10-2            粉土湿度分类

含水量ω

湿度

ω<20

20≤ω≤30

ω>30

稍湿

湿

很湿

  3.3.11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粘性土状态分类

液性指数

状态

液性指数

状态

IL≤0

0

0.25

坚硬

硬塑

可塑

0.75

IL>1

软塑

流塑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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