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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财务部长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个意见得到了董事会的认可,决定请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来进行投资项目认证。

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通过环保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了解有关设备的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行情:

目前我国的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其中本企业产品需要的几项主要指标,国产设备还优于德国产品,而价格比较进口设备要低得多。

另外,经查阅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TEA4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

【筹划分析】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

•其一、对本企业生产流水线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发现需要更换的设备可以分期进行;

•其二、本企业的技术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流水线的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

筹划意见:

•一、对设备采购的市场运行做了一系列调整:

•第一、将从德国购买进口设备改为购买品质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

目的是在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的同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价值的40%直接抵免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

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

这样,安泰股份有限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

同时,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从而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资年度起连续5年内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抵。

•第三、将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将部分小型设备由对外采购改为由技术开发中心研制。

从而使原计划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的作法改为单独核算,以享受年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的优惠

•二、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由于技改项目立项的2008年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实现盈亏相抵。

根据企业长期财务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财务部在具体操作上做了以下处理:

•1、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公司的生产流水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

•2、将与项目研发、试制有关的人员工资全部列入“研究开发费”。

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约束,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将用于项目研究、实验、试制的各类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列入“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这部分设备、仪器可一次或分次在税前扣除。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安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采纳了上述筹划建议。

设备于2009年至2010年两年内完成更换、安装和调试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也赶上市场的运行节拍,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企业充分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至2013年底,企业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13800万元。

下表所列相关指标在两种方案条件下的综合对比情况。

TEA4项目技改方案比较表(单位:

万元)

 

应税所得

研发费

所得税额

设备投资

投资抵免

实缴所得税

原计划

56800

400

14100

44000(进口)

筹划方案

52000

2000

12500

24000(国产)

9600

2900

【筹划结论】

•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方案增加了技术开发费用合计1600万元;

该项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

将引进德国制造设备改用国产设备,投资额减少了20000万元;

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投资额的40%可以直接抵免应缴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9600万元。

•综合以上税务筹划的成果,我们可看出,按筹划方案实施的技改项目,可以节税:

14100+400-2900=11600(万元)。

•技术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

•兴华实业公司是2003年初开办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环保设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为87026万元。

经过五年的运行,公司的主打产品为企业的盈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企业的销售增长率趋缓,盈利水平也越来越低。

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渐消失,市场上出现了更先进的产品。

•针对这个情况,2008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经过反复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投资额2100万元,计划每年投资700万元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税收筹划前】

•公司2008年度技术开发费为0,当地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如果公司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技术开发费700万元,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

•如果按照董事会的方案,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应缴企业所得税662.5万元[(3000-700×

50%)×

25%]。

•由于2010年和2011年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相同,即增长率为0,兴华实业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3000×

25%)

•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2162.5万

(662.5+750×

2)

•【税收筹划后】

•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摊,未必是最佳的投资方案。

•公司的技术开发部门的力量相对年轻,技术上有一个提高过程的要求;

而该企业的技改项目也可以适当调整。

因此,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下,如果将投资方案改为:

2009年至2011年分别安排技术开发费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对公司的税收负担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不妨再做一个测算:

•由于在这之前公司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所以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

2010年增长16.67%[(700-600)÷

600×

100%];

2011年增长14.29%[(800-700)÷

700×

100%]。

每年都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000-600×

25%=675(万元);

•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000-700×

25%=662.5(万元);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3000-800×

25%=650(万元);

•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675+662.5+650=1987.5(万元)。

结论:

通过技术方案的调整,使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75万元(2162.5-1987.5)

•关于技术开发费用的新旧税法的说明

旧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每年必须增长10%以上,加计50%扣除。

•新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无论增长比例是多少,都允许加计50%扣除。

•计税工资筹划案例

•新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旧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有一个限额,不能完全据实扣除。

但是新税法中对“合理”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预计的是新的税法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个可供操作的合理扣除标准。

•所以下面这个根据旧税法的关于计税工资的案例仍然有其借鉴意义。

•计税工资筹划案例

•久久饮食服务总公司是江南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主要从事糕点食品的生产、饭店经营和快餐外送业务。

针对业务情况总工程师公司下设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公司,其中,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四川风味特色饭店,2003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有职工90人,工资总额243.68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这家公司有5名高级厨师,每月领取工资1.5万元(5名厨师都是从四川请来的,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了公寓,每月租金2000元由个人支付);

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主要从事快餐外送业务,现有职工120人,工资总额为72万元;

久兴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色面点制作和销售业务,现有职工150人,2003年工资总额为270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

预计2004年职工人数不变,工资总额为300万元,实现利润150万元。

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月人均960元【筹划思路】

•为了进一步挖掘人力资源,总公司决定请专家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的配备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测评。

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税务筹划专家小徐接受总公司的委托,对下属三个子公司的工资发放以及相关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专业分工不能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工资发放和工资列支的形式不尽合理。

于是他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将高薪雇员改为劳务支出

•久红餐饮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

•960×

90×

12=1036800(元);

•工资总额超标准支付140万元(2436800-1036800)。

•2003年度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

•(2000000+1400000)×

33%=1122000(元);

•应扣厨师的个人所得税:

•[(15000-800)×

20%-375]×

12×

5=147900(元);

•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及厨师的税收合计为:

•1122000+147900=1269900(元)。

•筹划调整意见之一

•针对5名厨师工资费用较高、纳税调整额较大的问题,建议公司与他们解除员工关系,改为每月支付劳务费15000元。

至于劳动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加以解决。

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5000×

5%×

(1+7%+3%)=49500(元);

•应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1-20%)×

20%×

12=144000(元);

•计税工资纳税调整额:

•1400000-15000×

12=500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2000000+500000)×

33%=825000(元);

•通过调整,税收负担合计为:

•49500+144000+825000=1018500(元);

•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厨师合计可节税251400元(1269900-1018500)

•筹划调整意见之二

•将个人报酬改为13000元,将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公寓的租金2000元改为由公司支付,则:

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3000×

(1+7%+3%)=42900(元);

12=124800(元);

•1400000-13000×

12=620000(元);

•(2000000+620000-2000×

12)×

•通过再次筹划后的税收负担合计为:

•42900+124800+825000=992700(元);

•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和厨师合计可节税277200元(1269900-992700)。

•这个筹划意见是在筹划方案一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进一步筹划,实现节约税收25800元(277200-251400)。

•【筹划点评】

•原来5名厨师每人每月15000元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25%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还要承担33%的企业所得税,通过筹划,厨师的收入改为劳务报酬收入,则要承担5.5%的流转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将本来由个人支付的房租改由公司支付,这样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实际收入也未下降,但是却大大降低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其二、将久红公司与久远公司合并,合理充分利用计税工资政策。

•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

960×

120×

12=1382400(元);

而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72万元,按规定公司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成本662400元(1382400-720000)。

•鉴于这个情况,专家建议总公司:

将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与久远快餐有限公司合并,成立红远餐饮服务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的经营部,其中一个专营餐饮服务,另一个专营快餐外送业务。

而会计核算则统一进行。

这样,原来久红餐饮有限公司超过工资列支标准的62万元就可以充分列支,从而节约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620000×

33%=204600元。

•捐赠筹划案例

•我国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股份制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18%和27%两档照顾性税率,当计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时,适用税率为18%;

当计税所得额为3万元至10万元时,适用税率为27%。

而企业的计税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就全额按3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废除了这种规定,但这种利用低的税率级别进行筹划的思路仍然是相同的。

•捐赠筹划案例

•宏远服装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办的服装生产企业,2003年实现销售589万元。

由于开办期间费用大,其中尤其是市场开拓发生了大量的经营费用,导致企业效益不够理想,当年的所得税前利润为101000元。

于是财务部向公司负责人建议:

年底结账前捐赠2000元,以减轻税负。

•宏远公司年末的计税所得额为101000元,必须全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捐赠2000元,那么公司的计税所得额就为99000元。

•捐赠前:

101000×

33%=33330(元);

•企业可得净利润:

101000-33330=67670(元)。

•捐赠后:

99000×

27%=26730(元);

99000-26730=72270(元)。

•公司通过捐赠筹划,可多获得净利润:

72270-67670=4600(元)。

•该方案非常简单,既获得了税收收益,又提高了企业形象。

但操作过程中需注意三点:

该捐赠必须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不能直接授予受赠人;

捐赠额要适度,使企业恰好能享受低一档的税率而又不损害企业整体利益。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小资产的残值率可以增大折旧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

而即使在残值率一定的情况下,总折旧额不变,纳税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来调节每年的折旧额,尽量提高企业前几年的折旧额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天华公司取得了一辆价值1500000元的高档小轿车,残值按原价的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

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1500000(1-10%)/5=270000(元)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70000×

25%×

3.791=255892.5(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延长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1500000×

(1-10%)/6=225000(元)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25000×

4.355=244968.75(元)。

•结论: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

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前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

•天华公司取得的价值1500000元的高档小轿车,残值按原价的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五年内,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

如果公司可以在折旧方法上做出选择,那么公司应该采用哪一种折旧方法呢?

•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直线法:

•年计提折旧额1500000×

(1-10%)/5=270000(元)。

•按直线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一年至第五年:

500000-1500000×

(1-10%)/5=230000(元);

•五年合计计提折旧:

270000×

5=1350000(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

•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一年:

2/5=-100000(元);

•第二年:

500000-900000×

2/5-100000=40000(元);

•第三年:

500000-540000×

2/5=284000(元);

•第四年:

500000-(1500000-1176000)/2=338000(元);

•第五年:

500000-(500000-392000)/2=338000(元);

•五年中合计计提折旧:

60+36+21.6+16.2+16.2=150(万元)。

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

•年数总和法或年限总和法。

•按年数总和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15=0(万元);

4/15=10(万元);

3/15=20(万元);

2/15=30(万元);

1/15=40(万元);

50+40+30+20+10=150(万元)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在意义在哪里呢?

在直线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

1+270000×

0.909+270000×

0.826+270000×

0.751+270000×

0.683

•=270000+245430+223020+202770+184410

•=1125630(元);

•在双倍余额递减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

•600000×

1+360000×

0.909+216000×

0.826+162000×

0.751+162000×

•=600000+327240+178416+121662+110646

•=1337964(元);

•在年数总和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

•500000×

1+400000×

0.909+300000×

0.826+200000×

0.751+100000×

0.683=500000+363600+247800+150200+68300=1329900(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量是一致的,均为150万元。

但是,第1年,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

再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讲,在双倍余额递减法条件下,企业收回的折旧现值最大,而在直线法条件下,企业收回的折旧现值最小。

总之,运用加速折旧法,开头二、三年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税款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那里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这对一些新办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是很有利的。

•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筹划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税法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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