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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件

河北出台依法行政“四项制度”政府决策执行监督有规可循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钓鱼执法”怎么追究?

政府机关出台“红头文件”指定销售某一品牌烟酒的荒唐事如何避免?

  记者从今天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依法行政“四项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近日出台并实施的依法行政“四项制度”,将有望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今天,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国钧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这“四项制度”已于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

“四项制度”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均作出了详尽规定。

  化解矛盾情况纳入考核

  “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多年,但违法行政问题还时有发生。

因而必须建立依法行政激励机制,定期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职务升迁挂钩,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在介绍《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时,张国钧表示。

  据介绍,《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中的主要考核内容是:

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推进依法行政取得实际效果六个方面。

其中第十二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规定,要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考核办法规定,各地要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种执法过错将追责

  据了解,《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中将以下七种行为视为行政执法过错,并将追究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提出,要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到位,必须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为此办法对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人事任免部门等责任追究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一经确认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纠正;坚持不纠正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按照责任追究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以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到位。

  政府文件禁设许可处罚

  为防止发生政府出台“红头文件”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等违法问题,《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要求,今后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以及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也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期满文件将自行失效。

  规定同时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政府令〔2010〕第12号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

第八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九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

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

坚持有责必问。

(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

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第十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一条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

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

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

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

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三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

(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

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

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构建“和谐河北”,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我省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

  

(一)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做好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

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三)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四)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

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五)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七)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八)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告、通告、网站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在主体上有分歧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

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年度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范围,并在其中占20%的比重。

  (六)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七)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原则上适用《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制定方案,并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全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也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做好指导协调。

为做好省本级的相关工作,并对市、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组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席会议,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织得力班子。

为高质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准备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

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国办[2005]3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其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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