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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肠道传染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我州肠道传染病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乱、伤寒、痢疾、甲肝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1.5疫情级别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和肠道传染病疫情发生范围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可能的发展趋势,将肠道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兰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反应。

1.5.1一般肠道传染病疫情(Ⅳ级)

(1)霍乱:

在一个县市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甲肝、伤寒、副伤寒:

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3)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4)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外):

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较大肠道传染病疫情(Ⅲ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2)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Ⅳ级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感染性腹泻: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Ⅳ级事件累计发病2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2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4)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Ⅱ级)

(1)全州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2)甲肝、伤寒、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出现多起暴发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特别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Ⅰ级)

卫生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州应对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其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全州重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肠道传染病疫情时,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

负责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成立相应应急组织机构。

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Ⅳ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置,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Ⅲ级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置。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有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管理、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级别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修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技术指导。

2.3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2.3.1流行病学专家组,州卫生局组建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全州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指导。

2.3.2临床诊治专家组,州卫生局组建由州医院、州中医院等州直医疗单位有关传染科、儿科、急诊科、肠道门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临床诊治专家组,负责全州肠道传染病诊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2.3.3现场处置机动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现场处置机动队2-3个,州卫生局组建有消毒、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负责肠道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及现场消毒的技术指导。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2.4.1卫生部门

(1)组织拟定全州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协调并指导铁路、机场、港口、交通、公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3)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流行传播;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5)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6)向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4.2宣传部门

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

2.4.3财政部门

(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4.4人事部门

(1)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发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解决、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编制、引进、培养等问题。

2.4.5教育部门

(1)负责学校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

(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传染病的相关技术措施。

2.4.6农业部门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

2.4.7建设部门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组织诊治。

2.4.8交通部门

(1)在车站、码头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3)负责落实对公交车辆、轮渡等交通工具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

2.4.9公安部门

(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车辆的畅通。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的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4.10食品药监部门负责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2.4.11工商、质监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2.4.12商务部门:

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旅游部门:

组织旅游行业做好传染病暴发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2.4.13民政部门: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2.4.14军分区、武警:

支持和配合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3.1.1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两次上网巡查,对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利用传染病直报网络进行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监测外,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主动监测系统和疾控机构24小时值班电话,主动收集突发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对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一旦发现有流行趋势,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3.1.3州疾控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突发传染病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疫情信息,分析预测本州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3.1.4医院腹泻病人监测各级医院机构要完善并开放肠道门诊,首诊医生要严格做好对腹泻病人的登记,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做好腹泻病人的采样送检工作。

3.1.5发热病人监测;在流行早期,对原因不明的发热3天以上的病人和伤寒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采集血或粪便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伤寒早期病人。

3.1.6带菌者监测:

伤寒恢复期病人,在病后1个月和3个月,各粪检3次,每次间隔1-2天,以及时发现带菌者,有条件者对近3年的伤寒病人、霍乱病人定期进行带菌调查,每年粪检3次,以便发现慢性带菌者。

3.1.7病原学监测,对收集的霍乱、伤寒病原体进行分型和药物敏感试验监测,观察病原体动态变化。

3.1.8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监测疾控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疫区、灾区、旅游区)重点场所(学校、建筑工地、宾馆、餐饮等)和重点人群(学生、流动人口、饮食饮水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传染病密切接触者、托幼机构保育人员)肠道传染病的监测。

3.1.9水源监测每个县确定5-7个水源监测点,每年5月-10月开展定点监测,定点监测点应选择容易受污染的水源,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处、医院污水排放处、粪便直接或间接污染处、码头船只停舶处,下水道出口处及井水、塘水等,开展肠道病源菌监测。

3.1.10不定期开展海产品、水产品、凉拌食品及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时准确掌握肠道病原体污染情况。

3.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3.2.3.1初次报告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为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为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的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3.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进程报告每天报一次。

3.2.3.3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其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由上报。

3.2.4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2小时内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州及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3.3.1建立健全肠道门诊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肠道门诊,肠道门诊设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及专用厕所,指派专(兼)职医护、检验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及采集粪便标本的棉签和培养基试管,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与消毒隔离制度。

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专册登记,对腹泻病人进行粪便镜检和细菌培养,对症状典型病人,做到逢泻必检,逢疑必报。

定期统计腹泻病人数,向疾控机构报告疫情。

3.3.2确保安全供水

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提倡使用自来水。

已建成自来水厂的地区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来水的净化和消毒处理操作规程,确保余氯含量达到0.3-0.5mg/L。

在没有自来水供给的地方,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饮用水的卫生合格率,饮用水井要有井台、井栏、排水沟,使用公用水桶,制定保护水源卫生公约。

在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开展井水消毒,提倡饮用开水的良好卫生习惯。

托幼机构及学校要保证幼儿、学生能喝到开水,并教育幼儿和学生不饮用生水。

3.3.3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自身管理与食品检测,确保提供安全食品。

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对食品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的卫生合格率。

特别要加强对饮食行业(包括个体饮食店、摊等)、农贸集市和集体食常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到生熟分开、餐具消毒、不加工、不销售腐败变质食品。

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无证饮食摊点的查处,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店和摊点及时作出处罚和停业整顿。

3.3.4粪便与污物的卫生管理

城镇应结合城市建设规划,解决好粪便贮存、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农村要建无害化厕所或沼气池。

粪缸与厕所要远离饮用水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测处理效果。

医疗垃圾应集中消毒处理或焚烧。

在夏秋季要发动群众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苍蝇孳生场所,喷洒药物消灭蝇、蛆,有效降低苍蝇密度。

3.3.5流动人口卫生管理

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口聚集地应加强卫生管理,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卫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监测,防止暴发疫情的发生。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及旅社、饭店和招待所等一旦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患者就近隔离治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处理。

3.3.6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开展宣传教育、动员群众讲究卫生、改变不良卫生习惯等是防制肠道传染病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支持下,把开展卫生健康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新闻、广播、教育、文化和出版等有关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采用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黑板报、橱窗、专栏、宣传单、宣传画、卫生小报等,进行饮食卫生、便后及接触食物前必须洗手、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食物和不洁食物、不随地大、小便和乱倒垃圾等卫生知识宣讲和咨询,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把好“病从口入”关。

注意应把学校的学生作为重点健康教育的对象。

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应注重科学性、趣味性,增强吸引力,讲究宣传的实效。

3.3.7预防接种

在伤寒高发地区,对重点人群如饮食从业人员、中小学生、旅游工作人员等人群进行Vi多糖菌苗接种,成人剂量0.5ml(含多糖菌苗30ug),前臂外侧肌肉注射,注射1针后免疫力可维持2年以上。

一般于每年3-5月份完成。

接种甲型肝炎疫苗是保护易感人群,预防甲型肝炎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甲肝疫苗接种对象为1岁以上幼儿和学生,成人也可接种,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冻干甲肝疫苗疫苗免疫力可达20年。

3.4预警

3.4.1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序、涉及范围、提出预警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

3.4.2根据疫情级别预警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

四个级别,分别以兰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1.1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的级别作出应急反应。

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1.2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4.1.3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4.1.4未发生疫情的县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特别重大级疫情,根据卫生部要求,州、县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2发生重大级疫情。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州、县(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3发生较大级疫情,州、县市启动应急预案接受省级指导。

4.2.4发生一般级疫情,县(市)启动应急预案,接受州级指导。

4.3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机动队,除去路途时间1小时内到达疫区。

赴疫区(疫点)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4.3.2机动队由各级疾控中心业务主管领导或急传科科长担任队员,并由有一定经验和高度责任心的流行病学,临床医生、消毒人员、检验人员组成。

4.3.3机动队物质准备:

机动队应备有采样器材、检验试剂、增菌液、保菌液、诊断血清、消毒药械、防治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生活用品、车辆、通迅工具等。

4.3.4机动队技术资料:

机动队应带足相关疾病的个案调查表、采样登记表、参考书、宣传资料等。

4.3.5制定现场处置计划:

现场处置计划应包括调查内容、方法、时间及人员安排等。

4.4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4.4.1核实病例诊断,证实暴发(流行)疫情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

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诊断标准:

霍乱诊断标准详GB15984-1995;甲肝诊断标准详GB17010-1997;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详GB16001-1995;细菌性痢疾诊断标准详GB16002-1995。

证实暴发或流行:

根据病例发生的数量,波及的范围,流行的强度来确定是否为疫情暴发或流行。

4.4.2初步调查

4.4.2.1向疫情发生单位了解疫情的发生经过。

发生疫情的日期、报告日期、首发病例的发病日期、至调查日期间的逐日发病人数、病人的去向、诊治情况等。

霍乱病家调查要求,机动队到达疫点村寨(单位)外,先要消毒通道,到达病家附近,消毒一块约20-30平方米的场地,设置清洁区,然后消毒病家路面,机动队员进入病家调查。

4.4.2.2调查首发病例的发病过程。

详细调查首发病例的发病日期,发病前的饮食情况,生活习惯,是否接触类似病例,有无外出史,发病后的活动情况、接触人员及诊治情况等,并详细作好个案登记。

4.4.2.3开展病例个案调查。

依据病人登记一览表逐一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个案调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不要有遗漏。

对无实验室确诊依据的病例应尽可能采便送检。

4.4.2.4开展环境调查。

了解疫情发生地的饮用水供给、食堂卫生、厕所布局、环境卫生、周围饮食店、小卖部、市售水产品、饮食从业人员的健康等情况,寻找可疑传播途径,对可疑物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进行采样送检。

4.4.2.5收集历史资料。

通过查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数据、疫情发生地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登记以及向当地群众询问等方式,收集疫情发生地及其周围地区既往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情况等。

4.4.2.6疫情发生的一般情况。

总人口数、人口构成、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居住生活条件、交通状况等。

4.4.3标本的采集

标本采集的时间,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出率的高低。

粪便标本,血液标本的采集应争取在发病早期,服用抗菌药物之前并尽快送到检验室。

4.4.3.1霍乱:

①标本以病人粪便为主,一般要求水样便采取1-3mL,成形便采取指甲大小的粪量,肛拭子棉扦一定要插入直肠3-5cm处采取。

②可疑食品标本应采集50g-100g,样品放入灭菌广口瓶或塑料带送检。

③外环境及水样应在未消毒前采集。

4.4.3.2伤寒、副伤寒:

发病早期未用抗菌素前采血,静脉采血3-5ml分离血清备用,搅碎血块,放入20-30mL葡萄糖胆汁肉汤中作分离培养,如取粪便作病原分离,应在用抗生素前或停药后2天采新鲜粪便3-5g。

4.4.3.3细菌性痢疾:

病原分离在使用抗生素前采肛拭或留便送检。

4.4.3.4甲型肝炎:

采急性期静脉血3ml分离血清作HAgM抗体检测。

4.4.4整理、分析初步调查资料,提出病因假设;

4.4.4.1根据初步调查资料,描述疫情强度(发病率)、病例的时间、地点、人群分布特征。

4.4.4.2根据个案调查资料,分析病例的饮食、卫生习惯及其生活环境状况等。

4.4.4.3描述疫情发生地及其周围地带的基本情况如环境状况、饮食饮水状况等。

4.4.4.4根据个案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流行暴发原因,提出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影响因素等。

4.4.5深入流行病学调查

4.4.5.1调查方法。

采用病例一对照研究等方法。

4.4.5.2调查内容。

根据初步调查的病因假设,设计调查表,选择病例和对照,分别对病例和对照人群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病例和对照对可疑因素的暴露差异,进行统计推断,验证病因。

4.5应急处置特殊控制措施

4.5.1划分疫点、疫区,实施隔离治疗。

4.5.1.1疫点、疫区划分标准为:

疫点:

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或发现带菌者的地方。

要根据流行病学指征来划定疫点。

一般指同门户出入的住户或与病人、疑似病人、带菌者生活上密切相关的若干户为范围。

根据传染源污染情况,一个传染源可有一个以上的疫点。

疫区:

为防止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

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4.5.1.2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并可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5.1.3疫点处理做到早、小、严、实,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在实处。

疫点内物品要严格消毒,人员进行检疫限制不必要的人员进出疫点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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