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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 

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 

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万元。

第十七条 

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设集体股。

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

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X股设置,计xxx股;

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设置,计 

xxx股;

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设置,计 

……

本社股金总额xxx万元,总股份xxx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元。

第十八条 

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成员内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

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 

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销。

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客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

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

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定期召开。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有2/3以上成员提议;

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

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必须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

首届成员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或者改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理事x名。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

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

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拟定组织解散方案;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监事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监事长1名。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检查组织财务;

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

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与村委会换届同步。

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

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

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

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

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七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

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

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

(1)按照当年收益的xx%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

(2)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等方面开支;

(3)外来投资分利;

(4)股份分红,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集体年度收益不足x万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社接受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 

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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