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优评先及奖励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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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所有在职教师。

(二)年度考核等级: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先进”指各级先进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

(三)评“优”评“先”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

师德师风表现良好、工作态度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积极参与学校“适合教育”课题研究,为课题研究做出突出贡献者;

3.积极争取资金,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改善办学条件做出重大贡献者;

4.毕业班教学(或上级抽考科目)成绩显著,实现学校目标,评“优”评“先”时,学校优先考虑毕业班教师。

担任班主任工作(或视同班主任工作者),或担任了学校其他工作的,在考核结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5.以各块人员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结果(教学成绩优异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由行政会另行研究)为依据,原则上须达到该块人员考核的前二分之一名次。

6.在学校有校级优秀指标的前提下,各校级领导各块分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优先考虑。

(四)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等级可评定为“不合格”:

1.当年度内被党纪、政纪处分者;

2.师德表现不良,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3.工作不服从作分配,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4.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工作中严重失职,被学校书面或被县局会议通报批评者;

6.一学年旷工、旷教累计达15天(含15天)者;

7.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教师、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乱收费责任人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

(五)考核说明:

1.各校(部门)应切实抓好教师管理,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考核要求,每学期对教师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量化考核评定。

未按要求对教师量化考核的学校(部门)不予年度考核及先进评定。

2.根据上级下达的优秀指标和先进名额,核定指标到各块考核人员中。

3.当年退休及调离我校人员原则上不评“优”评“先”,外出交流教师年度考核由接收校评定。

二、教师奖励规定:

教师接受学校指派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全县各校普遍参与经层层选拔的学科、文、体、艺、科技等竞赛活动获奖除按照教师考核量化评分办法计加奖励分外,按照获奖等级适当予以奖金奖励(奖励资金从当年教师绩效工资总额中单列),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学成绩奖:

1.教师学年末片级统考,学科平均分居片单班单科前五名,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县级以上抽考科目,抽考成绩达到教育局下达的责任目标,奖励任课教师300元。

3.在片区评比中进步三名者视同第五名奖励,进步四名者视同第四名奖励,进步五名者视同第三名奖励,进步六名者视同第二名奖励,进步七名及以上者视同第一名奖励。

4.在片区评比中居倒数第三名、倒数第二名、倒数第一名者分别扣除50元、100元、1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接班成绩在片区倒三现仍居倒三,但本学年平均分与片区相比,较上学年语文有缩小2分及以上,数学有缩小3分及以上的不予扣款),与上学年相比,在片区内排名有退步五名(含五名)的按倒数第三名论处,退步六名(含六名)的按倒数第二名论处,退步七名(含七名)及以上者按倒数第一名论处。

同一人同时获教学成绩奖1、2、3条的,取最高奖项。

(二)教师参赛奖

1.团体奖:

教师参赛获省、市、县团体的主要成员一等奖(或第一名)分别奖励人民币800元、500元、300元(二三等奖依次递减100元),其余成员按照降一级奖励。

2.个人奖:

教师获省、市、县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分别奖励人民币800元、500元、300元(二三等奖依次递减100元,县级三等奖50元)。

(三)指导奖:

1.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省、市、县团体奖的主要指导教师一等奖(或第一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元、800元、500元(二三等奖依次递减100元),其余成员按照降一级奖励。

(团体赛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2人,其中综合素质竞赛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4人。

2.教师指导学生获省、市、县个人一等奖(第一名)分别奖励人民币800元、500元、300元(二三等奖依次递减100元)。

(个人参赛指导教师仅限一人。

3.指导教师参加比赛获省、市、县团体奖的主要指导教师一等奖(或第一名)分别奖人民币1000元、800元、500元,二、三等奖依次递减100元;

指导教师参加个人竞赛获省、市、县一等奖(或第一名)的指导者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300元、200元,二、三等奖依次递减100元,县级三等奖奖50元。

(团体竞赛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2人,个人竞赛指导教师仅限1人)

3.说明:

(1)属教育主管部门协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减半计奖。

(2)学生在数学、信息技术、科技创新大赛等经层层选拔的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视同教育部门主办的竞赛。

(3)省、市普教室、教科所组织的竞赛活动降低一个级别计奖;

县进修学校组织的竞赛减半计奖。

(4)奖励同时设团体、个人奖的只计算团体奖,同一人获同一项目各级奖励的取最高等级奖。

(五)论文发表奖

1.教师经验论文在市级及以上报刊汇编或发表,按照国家级CN刊物(如《人民教育》)、地方级CN刊物(如《福建教育》)、省级刊物、市级刊物分别按照每篇500元、300元、200元、100元计奖。

2.说明:

(1)上述所述刊物应为定期公开发表的刊物,凡特刊、增刊均不予认定;

(2)发表的论文每学年只计算等级最高的一篇,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奖励金额减半计算;

(3)凡因职务进修学习发表的论文汇编不计算奖励。

三、附则

(一)考评、奖励时间界定:

本考评规定所涉及的指标内容指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年8月31日所发生的事实和结果。

(二)奖励材料报送时间:

每年9月1日—5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材料报送时应附原件。

(三)本《规定》从2013-2014学年起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201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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