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 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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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的划分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出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国有资产收益,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险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其他收入。
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险以外的经营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3、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
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
4、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
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
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5.转移支付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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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1、存在的问题2、完善的思路
财政支出
也称公共财政支出,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
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
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
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
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
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
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
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
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
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
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
8.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
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9.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全等;
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
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3)征税合法性原则
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3、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1)税收权力关系说
(2)税收债务关系说(3)委托代理关系说
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税收权力关系说
•税收权力关系说是以德国行政法学家奥特·
麦雅(0ttoMayer)的行政法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传统学说.该学说将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来理解.
•税收权力关系认为,国家是具有优越性的、权力性的意志主体,国家可以凭借其财政权力、通过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对国民征税。
因此,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以税收行政机关的课税处分权为中心所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税法也就成了一种特别行政法。
(二)税收债务关系说
●税收债务关系说是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后,德国税法学家阿尔巴特·
亨泽尔提出并加以阐述的一种全新的学说。
●德国租税法提出了“租税债务”的概念,并规定“租税债务关系之请求权,于法律所据以课赋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实现时,即行成立。
”依据这一规定,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是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而并不以行政权(行政行为)的介入为必要条件。
●将税收法律关系看作是与私法上相近似的一种法律关系,以蕴涵着平等精神的契约观念取代传统的权力观念,可以说是对税收权力关系说的全面颠覆。
(三)两种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比较(理念上、制度上)
1、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一种权力关系;
而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但其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似的性质。
2、税收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上相对于纳税人而言具有优越性;
而税收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上与纳税人是平等的。
3、税收权力关系说否定税收实体法关系在税法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债务关系说将税收法律关系区分为税收实体关系与税收程序关系,并强调税收实体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
4、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单方性命令服从关系,因而不重视对纳税人的权利及权利救济;
而税收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因而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设置了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与机制。
⏹评价
1、权力关系说的不足
2、债务关系说的合理性
3、债务关系说对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
在宪法上,纳税人的权利主要以公民权的形式存在。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Ø
纳税人的财产权。
纳税人的平等权。
纳税人的生存权。
纳税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纳税人的言论自由。
纳税人的结社权。
(2)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其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纳税人在税收征收中的权利:
要求依法征税权、税收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税收减免权、取得税收凭证权、检举监督权、批评权等。
纳税人在税收处罚中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要求回避权、上诉权等。
纳税人在税收救济中的权利: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权、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
⏹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依法取得、使用、保管有关票证
(3)依法进行纳税申报(4)依法接受税务检查(5)应诉
3、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国外的实践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改进方向
增值税
(一)概念:
简单地说,增值税就是以商品或劳务各个流转环节中的新增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类型
基于各国立法对增值额的构成、计算及有关扣除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其基本特征是,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因而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税基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意味着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其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中抵扣。
2、收入型增值税
其特点就是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这样,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税基就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
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其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当期所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从所实现的销售额中一次扣除。
这样,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税基就是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故称“消费型”。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所购进的一切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
a)比较:
消费型最优,能够充分体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故大多数国家都实型消费型增值税。
b)我国1994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但是,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在东北三省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即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三)增值税的优势
⏹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中新增价值额征收,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有利于专业化协作。
⏹增值税是中性税,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选择,因而不会干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增值税道道环节征税,经济链条清晰,内在的制约机制严密,有利于防止偷漏税、降低征管成本。
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税种,普遍遵循“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惯例,因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增值税的特征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金。
⏹实行价外税,增值税由购买者支付。
⏹实行购进扣税法,凭进货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其管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购买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税率及其适用
1、基本税率17%的适用
2、低税率13%适用
3、征收率3%的适用
4、兼营行为税率的适用
5、零税率的适用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A.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X实用税率
关键是销售额的核定
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概念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之范围
•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之范围
实例1:
某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原材料支付货款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
(2)向某汽车商行销售汽车50辆,取得销售额750万元;
(3)直销2辆汽车给消费者,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4)奖励本单位的科技标兵用车3辆,每辆的不含税价为20万元。
试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当期的销项税额=750×
17%+23.4/(1-17%)×
17%+20×
3×
15%=139.9(万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39.9-170=-29.1(万元)
⏹结果为负数,表明当期的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不足部分依法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实例2:
某粮油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农场购进一批油菜籽,买价为100万元;
(2)从德国购进一台榨油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为6.8万元;
(3)向某超市销售食用植物油,取得销售额100万元;
(4)春节发给职工一批特制的食用植物油,该批食用植物油消耗的成本为30万元。
试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的销项税额=100×
13%+30×
(1+10%)×
13%=17.49(万元)
⏹当期准许扣除的进项税额=100×
13%=13(万元)
⏹当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17.49-13=4.49(万元)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公式中“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之确定规则一致。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C.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规则: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即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实例3:
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12月进口一批货物,到岸价格为50万元,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30%。
试计算其进口环节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率
=50×
15%=7.5(万元)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50+7.5)÷
(1-30%)×
30%
=24.643(万元)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的概念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各国消费税的范围都是有选择的,表现出明显的政策导向性。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有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和非必须生活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档手表、豪华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与增值税的道道征税不同,消费税通常只在某环节征税。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各国对多数消费品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
●税率档次的差别性。
消费税根据消费品种类、档次、结构、功能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的不同,设置了高低不同的税率。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征税方法的多样性。
消费税可以实行从量定额征税,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还可以复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