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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第5章上网电价

第6章电能计量

第7章电量计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不行抗力

第10章违约责任

第11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2章适用法律

第13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4章争议的解决

第15章其他

附件一:

光伏电站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

电站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

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合同编号:

购售电合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_____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下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税务记下号:

__________,住宅:

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售电人:

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历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记下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光伏电站(阵列)(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_______)[2],税务记下号:

_______,住宅:

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鉴于:

(1)售电人在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的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

售电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p),本合同为期兆瓦(MWp)的光伏发电站。

(2)光伏电站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按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矩,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商议全都,签订本合同。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光伏电站:

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兴建[3],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电站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辅助设施;

本合同为期兆瓦,装机容量为兆瓦的发电设备以及延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辅助设备。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

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

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

时(MW·

h)。

1.1.3年(月)累计购电量:

指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购电人缘由:

指因为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该担当的责任。

1.1.5售电人缘由:

指因为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

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该担当的责任。

1.1.6计量点:

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普通状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

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商议确定安装位置。

1.1.7紧张状况: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逼电网平安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状况。

1.1.8技术参数:

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指光伏电站在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方案建议曲线。

1.1.10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5]以外的公历日。

如商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不行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斗、瘟疫、骚乱等[6]。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商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该依法履行须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

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须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7]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办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根据本合同的商定购买售电人光伏电站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

3.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藏匿、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商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须的电力。

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听从电力统一调度,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电站,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实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章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光伏电站牢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状况,准时提供设备缺陷状况,定期提供光伏电站检修方案,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布置、平衡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检修方案。

3.2.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4.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按照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方案曲线。

4.3当电网输送实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饶的调峰、调频实力,无法满足光伏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输送实力或调峰实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方案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方案曲线。

实际发电实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方案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按照实际运行状况确定。

5.1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光伏上网电价为:

元/(MW·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

h);

可再生能源补贴为:

5.2电价调节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节上网电价,按调节后电价标准执行。

6.1计量点。

光伏电站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2);

(3)。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举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光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举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电能计量装置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举行配置。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纳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精确精度为0.2S,《沟通电测量设备特别要求第22部分:

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17215.322—2008)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2007)要求。

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情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表事情,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743—20XX)的要求,支持《运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

传输规约第102篇:

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719—2000)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情等电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

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

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

兼容性好;

具有足够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假如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彻低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需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光伏电站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举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要求举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情况举行技术认定;

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商议全都,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精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

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互相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计划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状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安装具有双向计量功能的计量表计,分离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6.3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根据产权分界点或根据双方商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和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商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担当,双方共同参与。

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担当,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担当(或由供用电合同商定)。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举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举行。

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觉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担当,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担当(或由供用电合同商定)。

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担当。

6.5计量异样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觉电能计量装置异样或浮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刻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状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

若主表浮现异样,则以副表数据为准。

假如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样,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

对方主表异样,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

对其他异样状况,双方在充分商议的基础上,可按照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样期内的电量。

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

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光24:

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

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商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商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状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举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

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

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商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

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若主站管理系统浮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全都,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全部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该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电站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担当。

7.3.2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电量。

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全部输入电量(反向)和全部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商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离结算,不能相互抵扣。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该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

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担当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

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此处结算电价为当地燃煤火电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政府价管部门认可的结算价格。

由可再生能源进展基金担当的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

[上网电价元/(MW·

h)-购电人结算电价元/(MW·

h)]

8.2电费结算

8.2.1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根据双方商定,售电人向购电人报送上网电量。

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按照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售电人按照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

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

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

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根据商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根据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

经双方商议,本合同详细商定每日根据缓付部分的‰加收违约金。

逾期天数从其次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头计算。

8.2.3可再生能源进展基金担当的上网电费部分根据国家法律规矩和相关规定执行。

8.3计量差错调节的电费支付

按照本合同第6.5条商定,因为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强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按照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光伏电站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电网名目电价核算电费,光伏电站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

光伏电站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根据该合同的商定支付用网电费。

8.5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对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挑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按照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举行核查。

9.1若不行抗力的发生彻低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光不超过消退不行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行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全部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行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行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刻告诉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行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光、事情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削减不行抗力影响所实行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行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实文件。

9.3受不行抗力影响的双方应实行合理措施,削减因不行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

双方应准时商议制定并实施补救方案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削减或消退不行抗力的影响。

假如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实行合理措施削减不行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担当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假如不行抗力妨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商议打算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假如自不行抗力发生后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全都看法,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尽快商议解决。

须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10.1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商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商定以外,双方商定购电人应该担当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商定以外,双方商定售电人应该担当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刻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订正违约行为和哀求其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立刻实行措施订正其违约行为,并根据本合同的商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担当违约责任。

11.1光伏电站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

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

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经双办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3本合同期限:

11.4在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举行商谈。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需以书面形式举行。

生效条件同第11.1及11.2条。

13.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举行相应调节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规矩、规则以及政策变动;

(2)国家能源管理机构颁布实施有关规章、方法、规定等;

(3)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形。

13.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情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光伏电站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光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担当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因为售电人缘由,光伏电站持续日不能根据本合同平安发送电;

(6)因为购电人缘由,购电人持续日未能根据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商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14.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商议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

商议或调解不成的,挑选以下第条处理[8]: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哀求根据其仲裁规章举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5.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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