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年龄与法律事务分析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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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年龄与法律事务分析0

未成年人年龄与法律事务分析

浅谈法制教育中未成年人的年龄问题XXXX摘要:

理解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年龄问题是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在中学法制教育中很多老师和同学对年龄问题难以比较全面正确地把握,因此产生了许多的困惑。

本文对常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年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解释,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制教育的质量。

关键词:

年龄未成年人一、年龄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例如,李某出生于公历1990年1月1日,那么到2008年1月2日零时才年满18周岁;或者说2008年1月1日24时之前李某是未成年人。

现在有些地区的家庭采用中国的传统农历来计算年龄,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有些地区采用虚岁的来计算年龄,这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民商法中的年龄问题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比较多,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需要首先了解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未成年人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做出了司法解释,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那什么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主要看这些民事活动与本人生活相关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是否能理解这一民事活动本身的意义,以及能否预见到这一民事活动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一民事活动给本人带来的义务数额的大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案例一,黄某是一名12周岁的学生,他到超市购买了一支2元钱的铅笔,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他购买了价值400元的文曲星,则该行为只能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也就是所有未成年人都可以订立纯获利的合同,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第二未成年人与民事责任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造成了损失后,父母不需要为自己的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国家对此类民事侵害案件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非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法律也有规定,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百六十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案例一,小甲6岁,父母离异,有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

某日,小甲在幼儿园与小乙发生打斗,值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

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

该案中小甲母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应承担与过失责任相当你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李某打伤共花去医药费2019元。

1999年7月钱某进入一家工厂上班。

该案中民事责任由钱某父亲承担,钱某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予以适当赔偿三、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年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个别家长和学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危害认识不深,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存在法律上的误区。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例如:

刚年满14周岁的张某伙同其他两名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何某、于某实施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犯罪行为并未对受害人进行伤害,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他两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在犯罪行为中三人共同将受害人杀害,则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他二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中什么是犯罪这一问题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四、交通法中的年龄问题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一直是学校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部分家长缺乏交通法律知识、学校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停留在表面,未触及学生的实际行动。

城郊结合部的部分中学生中出现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用非机动车搭载同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有严格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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