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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全厂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联职、联责的考核原则,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各级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厂及各有车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厂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每周一上午(一小时)为全厂交通安全日,各有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修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第七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按时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参加年审,保证参审率达100%,合格率达100%。

  第八条 

厂实行“准驾证”制度。

厂公布的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安监室考试合格后,发给策划部盖章的“准驾证”方可持证上岗;

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厂车辆。

  第九条 

厂行政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 

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

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

有车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厂安监室人员每万公里奖励50元。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专项奖:

交通安全管理优秀工作者,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成绩者,年终总结评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六、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七、财产损失:

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八、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二、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三、厂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行政部、安监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如果发生人身方面的事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发生因造成财产损失定性为一般事故以上进行专题处理。

属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发生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

负激励50分

  主要责任者:

负激励30分

  同等责任者:

负激励20分

  次要责任者:

负激励10分

  领导责任者:

负激励5分

  责任单位:

负激励1分  二:

发生一般事故

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1-2年处分

警告至开处厂籍处分留厂察看六个月至1年处分

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

负激励100分

  次要领导责任者:

  三、发生重大事故

行政记大过至开处厂籍处分

行政记过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1至2年处分

警告至开处厂籍留厂察看6个月至1年处分

负激励150分

  四、发生特大事故

  专题处理

  五、对无本厂“准驾证”人员私自驾驶本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厂还要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六、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100分。

  一、酒后开车者。

  二、月内违章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

  三、受吊扣执照一个月以上处分者。

  四、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宿舍区域或过夜者。

  五、不按时参加年审者。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满12分者。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负激励50分。

  一、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二、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出入大门者。

  三、节假日不按规定将车辆钥匙交单位实行集中保管者。

  第五章厂内机动车辆违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酒后驾驶厂内机动车者,吊销驾驶执照待岗一个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5分。

  一、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者。

  二、将厂内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

  三、未经批准将厂内机动车开出厂区者。

  四、违反厂内机动车载人规定者。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人负激励10分。

  一、驾驶厂内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者。

  二、驾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厂内机动车行驶者。

  三、驾驶厂内机动车没关好车门者。

  四、驾驶厂内机动车时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告行政部及安监室,并积极协助处理,如有故意隐瞒,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并经厂职工代表团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执行,原有关安全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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