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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提纲

经济法重点提纲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形式。

●基本特征:

(1)平等性

(2)竞争性(3)契约性(4)开放性(5)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同时,也需要发挥国家(政府)作用,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的干预与调控。

市场与政府存在着替代与互补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凡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就需要政府干预;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就无需政府干预。

第二节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律制度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各类企业法律制度,也涉及民事主体(如公民个人、合伙、法人等)制度;

(2)财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涉及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3)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律制度,另在一些特定市场领域适用特定制度;(4)竞争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和反垄断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6)商品质量法律制度;(7)财政法律制度;(8)税收法律制度;(9)银行法律制度,涉及中央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制度、政策性银行制度、银行业监管制度等;(10)非银行金融法律制度,涉及证券、保险、票据等金融商事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11)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3)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与企业立法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

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公司,指的是股东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人格性、社团性、营利性、有限责任性

●公司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

3、总公司和分公司

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我国采复合标准:

登记注册地和适用的法律。

凡根据我国法律成立并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

二、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确定的、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产当中的自有部分。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购和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要求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只需认购并缴足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

3、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制度。

其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载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发行完毕。

●新修订的公司法则主要采用折中资本制。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公司资本的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不然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在公司的营运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适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以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有所增减,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其目的,一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四)公司资本的构成

1、现金出资2、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出资

三、公司的产权制度

●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公司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独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区别

1、公司债的债权人和股份的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

公司债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股份的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股权关系。

2、二者在权益方面不同。

公司债是公司的确定债务,不论公司是否盈余都不影响清偿,债权人享有偿还请求权;而股息只有在公司盈余时才可要求支付,红利多少也随公司盈利大小浮动。

3、二者的出资方式不同。

公司债只能以金钱出资,而股东除以金钱出资外,还可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4、二者在期限方面不同。

公司债有到期日,到期即必须还本付息;而公司股份本身无到期问题,股金归公司永久支配,直到公司解散。

5、公司股份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前募集,而在公司成立之后交付股票;公司债的募集与债券的交付,都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

2、公积金制度

法定盈余公积金强制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10%,但累计金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益金,是从公司每年利润中提取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后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效力

(1)公司新设、变更和消灭。

新设合并的效力是一个新的公司成立,而参与合并的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的效力是存续的公司发生变更,被吸收的公司消灭。

(2)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参与合并各方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概括地转移给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由后者全部承受。

(3)股东身份的变化。

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按合并合同的规定,换取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份或出资,从而成为合并后新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前者是指原公司法人资格仍存续,只是分出一部分资产或业务,成立新的公司;后者是指原公司法人资格消灭,以其财产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

●公司分立的效力

公司分立的效力与公司合并大体相同:

(1)公司的新设、变更和消灭;

(2)公司的权利义务按分立协议转移给存续或新设公司,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取得分立后存续的或新设的公司的出资或股份。

(三)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四)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以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

●公司清算,应当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各项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七、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的机关中居于中心地位。

(2)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也称股东常会,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所以又称股东年会。

临时会议是指公司根据需要在定期会议的间隔中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有: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特别决议,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形式;公司解散;修改章程。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董事会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地位、性质:

①执行机构②决策机构③常设机构④对外代表机构

(2)董事会的人数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

但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3)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监事会是对董事及公司经理执行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为了保证监事的独立,各国立法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公司监事。

4、经理

●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

八、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的广泛性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与公司运营的开放性

3、资本的股份化和证券化

4、公司的资合性

5、充分的法人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募集设立的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报送政府审批。

2.发起人认购股份。

我国公司法将此比例设定为35%

3.发起人募集股份。

4.召开创立大会

5.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股份和股票概念及特征

●股份:

其一,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及最小的计算单位

其二,股份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及计算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其三,股份以股票为其外在表现形式,股票的价值内容就是股份

●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2、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待遇的股份。

●优先股是指对公司享有比普通股具有优先内容或优先权利的股份。

●优先股表决权必须受到限制,甚至通常没有表决权。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的股份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其转让必须以背书形式进行

●无记名股与股票不可分离,股东权利的行使须以占有和提示股票为要件,其转让只需交付即可。

●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

3、股份的发行

(1)设立发行

●设立发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股份发行。

(2)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

●发行新股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其法定性程度要求更高,如没有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等,但其运作机理与有限责任公司大致相同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合同是多方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为目的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基本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②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是要约还没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的)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是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是他还没有发出承诺的)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的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条件是承诺通知还没到达要约人或与撤回通知同时到达)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区别:

①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其实质是一个过程的完结②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国家对该合同的认可

二、代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绝对无效)

●无效合同的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相对无效)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的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的要求或者否认对方全力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直到解除合同的权利。

(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誉等)

三、代位权(A欠B钱,C欠A钱,B有权向C要钱)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②补充性。

一般只有在所担保的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才行使担保权利。

●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设立的担保。

二、保证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人可为两人以上。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2、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教育、医疗、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规定:

在合同的担保中,有时会出现同一财产之上多个抵押权并存,以及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为此必须解决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问题。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生效时间);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5.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四、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质押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三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定金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履行付款义务而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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