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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我司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条基础施工安全防护

1、基础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熟悉作业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有关部门会审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

对施工的危险部位,要设专人进行监护。

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时,应按土质和深度情况遵照有关规定放坡,土质差的要支撑牢固;开挖深度超过2米时,必须在边沿设置两道牢固的、高1.2米的护栏,地下室深坑还应在护栏上加铁丝网,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3、槽、坑、沟边一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材料和停置机具。

槽、坑、沟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及规范规定的要求,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人工挖孔桩必须制定防止人、物坠落及防坍塌、防止人员窒息、防溺水、防毒气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三条脚手架施工安全防护

1、搭设各类脚手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脚手架搭设完比后需按方案和规范办理验收手续。

2、钢管脚手架拆除时,架杆、脚手板不得随便向下抛掷,下面必须设专人监护。

3、脚手架不得钢、竹、木混搭。

4、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四口、临边处安全防护

1、现浇预留孔洞口,凡边长25-50cm的洞口,应加固定盖板;凡边长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边长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须设防护栏杆,洞口下设安全网。

2、垃圾道口、烟道口、通风道口的预制构件要随层安装,并设置防护栏,采光井口要随层设防护栏。

3、电梯井口采用可开启的标准化定型钢制防护门高1.2m,电梯井口内首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每隔两层或10m应设安全平网。

4、楼梯通道要随层设置防护栏杆。

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长3-6米,且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一米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梯口临边设两道防护栏。

5、基坑周边,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

6、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支搭防护棚并设明显的标志,确保行人安全。

第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标准配电箱,并遵循“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的原则。

配电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有防雨、防砸措施。

2、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施工用电的配电位置选择、线路敷设设计,按设计布置施工用电网络,并设专人管理。

第五条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安全防护

1、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在安装和拆除时,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顺序,由专业装拆人员操作,安装后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塔吊安装和拆除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派专人监护,由专业人员操作,安装后经检验合格并办施工手续后,方准使用。

3、塔吊的安装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有效,不得带病运转。

不得强令塔吊在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天气作业或超过限重冒险作业。

4、严格遵守起重机械作业的《十不吊》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特殊工程的安全防护

1、没有施工过、不经常施工或没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即特殊工程。

2、在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方案)中,必须对施工中某危险作业区作业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制定出针对性治理措施。

对易发生的部位分别制定出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要领,经公司总工审批后,方可执行。

3、对操作者进行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严格按作业标准进行施工。

第八条高处作业的防护

1、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可安排从事这类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所有安全防护设计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和拆除。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架子工搭设架子时需穿防滑鞋。

禁止抛、扔任何物品。

第九条物体打击的防护

1、对有物体打击可能的场所应采取屏障、隔离措施,挂设安全标志,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2、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人员的上方,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作业前,班组进行“三不伤害”教育,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作业时,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猛撬、硬砸、大面积撬落,放倒物体时要轻拿慢放。

禁止嬉戏打闹,禁止酒后作业,禁止往下扔东西,运输进程中,禁止人货混载。

第十条机械伤害防护

1、施工机械布置合理有序,避免不必要的搬运作业,原材料或半成品应放置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2、施工机械转动部分必须轮有罩、轴有套。

3、施工机械的防护按《中建五局机械设备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毒有害物品的防护

1、使用前应检查有毒有害物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在有效期内。

2、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严禁随意倾倒于地面或下水道中,应存在指定的容器中,并及时回收。

3、根据有毒、有害物品的种类、性质、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考虑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戴防毒面具、戴防腐蚀手套、穿耐腐蚀鞋、戴防护眼镜。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防护

1、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堆放场地应按施工总图布置的位置设置,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适宜消防器材,要设“严禁烟火”的标志牌。

必要时划定防火区,区内严禁烟火。

2、项目经理部应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措施和火灾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公司保卫部、设备材料部、质安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控制进行系统检查,发现隐患、不符合,应责令责任部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并保存监检记录。

第十二条粉尘的防护

1、消除或减少粉尘来源。

2、在粉尘环境中(金属除锈、砼工施工、木工棚)的作业人员,应视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如:

戴口罩、防护眼镜、防护帽等。

3、经常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人中,如电焊、砼工要定期体检。

第十三条个人防护用品

1、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3、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环境,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降温劳动保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制度。

劳动保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制度

为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施工中危及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因素,避免或减少事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员工的防暑降温及防寒取暖。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针对施工条件、作业环境、施工特点、施工方案等因素,编制和实施防护用品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为:

1、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与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应急管理措施,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2、劳动保护与防护用品管理措施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统一叙述也可以编制专项方案措施。

3、在防护措施中应将设施、设置的设施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4、对需要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应纳入项目生产计划,由项目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防护用品的采购购买劳动保护用品须经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发放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能力进行必要的检查。

1、由项目部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时应当选择合格的厂家并有注册的商标、国家或行业生产标准准许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

2、项目部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制度和台帐,台帐应记录发放名称、时间,由领用人签字,并按发放标准开具领用单。

3、防护用品入库必须验收,必要时应检验和验证其性能。

在使用过程中,防护用品、用具属于到期或无法继续使用或报废的,须经安全技术人员鉴定后,按报废规定进行报废并予以更换。

4、如施工条件等因素对劳动者、生命有重大危害或防护用品、用具有特殊要求时,应由项目安全技术人员编制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并保存记录。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具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严禁使用无证及伪劣防护用具。

3、操作者应熟知安全规定,对不懂安全使用规定的人员一律不准使用,操作者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五、防护用具的检查

1、公司应按照防护用具的质量和安全实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劳动防护用具应定点存放,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进经常检查。

3、职工在领取劳保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时,应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可向仓库保管员提出更换,对不合格品由采购员向厂家或供货商退还。

4、安全员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六、防护用具的维修

1、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七、防护用具的报废

1、对于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具严禁使用。

2、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劳动防护用具由物质管理人员填制报废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及时做好报废登记,一般每年年终上报一次。

 

焦作市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8日

 

焦作市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1 总  则 

 为加强对公司内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确定并公布(详见附件);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本公司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分公司下属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 

 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认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使用。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项目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项目部应当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

 

 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项目部应集中统一采购。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应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应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项目部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安全帽必须进行进货检验,检验方法根据最新安全帽标准执行。

 

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4  监督管理 

 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各分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责令相关项目立即改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项目,应当依法查处:

  

1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 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  罚  则 

 各单位或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行为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以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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