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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业务流程

户口迁移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请人递交申报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查验申报材料,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办理时限受理办结,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签发相应的便民服务告知单。

(3)审批及办理。

县内人口迁移的经派出所长审核批准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结(城市迁往农村落户的,除实际居住农村的夫妻正常投靠外,还需县局治安大队审批同意);省内人口迁入的先由派出所长纸质审核批准,再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按派出所所长、县局治安大队的顺序提交网上审批;省外人口迁入,经派出所长审核,将纸质材料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4)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迁移落户登记(省外人口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有效《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登记)。

(5)核对签字,户籍民警将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请申报人核对,申报人对录入信息内容与申报登记内容确认无误后,申报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户籍民警要当场告知其今后其主项目不得更改;同时,派出所承办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

(6)材料整理归档。

(二)以下各种情况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县落户时,申报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靠亲属迁入落户。

只要有一方为我县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

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投靠落户。

1.申请人为申请地常住户口;2.申请人为成年人并在申请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生活来源;3.投靠人员必须和申请人确实共同居住生活。

4.子女投靠父母的,除上述条件外,应为未婚,或已婚但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5.孙(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申请夫妻投靠的,以“合法实际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被投靠方书面申请书(附件1-6),2、《结婚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被投靠方村民小组、村、居(委会)证明;4、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投靠方为省外人口迁入需要提供户口证明,若是退休投靠回原籍迁入的须同时提供退(离)休的证明且城镇居民户口性质不变);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若被投靠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投靠方可以投靠被投靠方父母落户。

一是被投靠方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二是被投靠方父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或社区民警走访证实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的,可在成年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迁移落户。

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子女书面申请(附件1-7);2、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省外人口迁入需要提供户口证明);3、投靠方与被投靠方相互确属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4、若是退休投靠回原籍迁入的须同时提供退(离)休的证明)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3)子女投靠父母(限指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特殊情况除外)。

可在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迁移落户。

办理迁移申请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父母书面申请(附件1-7);2、子女和父母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省外人口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证明);3、投靠人带有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或相关单位证明(特殊情况的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4、投靠方与被投靠方相互确属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4)投靠其他亲属落户

因父母残疾、伤病失去抚养能力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投靠亲属确实无法生存的,可以投靠其他亲属落户。

办理投靠迁移时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附件1-7,另附投靠人父母残疾、伤病失去抚养能力或父母双亡的证明材料);2.被投靠人村(居)委会证明;3.县(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投靠人父母伤、残证明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情证明,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关系证明(由迁出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5被投靠人与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在赡养人或孤寡老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

办理迁移申请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赡养人书面申请书(附件1-8);2、赡养人或孤寡老人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3、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4、赡养人或孤寡老人所在村民小组、村、居(村委会)或单位证明赡养人赡养孤寡老人并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交验原件);6、《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6)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籍迁移。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办理迁移申请时,现役军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现役军人一方提供随军家属迁移落户申请书(附件1-9);2、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部队师政治部出具);3、随军家属每人一份的户籍证明(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4、《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5、部队安置随军家属住房证明。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2、购房迁入定居。

①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②在本县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长期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③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⑤凡在本县购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落户;⑥对自发迁移到我县境内非法占地建房的移民、非法开垦土地,以及在城镇及周边违章搭建房屋居住的人员,其居住地派出所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但对其因非法搭建房屋要求解决常住户口的申请,若今后省、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有文件明确规定准予办理的,按文件新规定执行,否则暂不予受理,但应明确告知其可回原籍办理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书面申请一份【附件1-9;要求:

房屋所在地通讯地址须以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编排的街、路、门、楼、室牌号为准】;

(2)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及其他迁移人户口证明各一份(省内人口只需提供居民户口簿);(3)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及其他迁移人相互亲属关系证明一份(以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其家庭成员关系情况为准,如;家庭成员情况简表或居民家庭户口簿等);(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购房协议书》和《购房发票》,因贷款暂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部门或银行部门的证明;(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立)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3、已经被我县招录或因工作变动调入我县工作的人员,只要本人申请,准予迁入我县落户(本条包含本县人口)。

申请迁入本县落户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附件1-11);

(2)招录或工作调动文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录用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证明申请人已报到工作和安置申请人住所或实际居住地址);(4)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证明各一份(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5)关系证明,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提供);(6)《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7)省外人员迁入办理立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4、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可将本人户口迁至县人才管理中心(原农村居民的按第二十九条农转城办理)或原户籍所在地落户,有就业单位的迁至就业单位落户,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县范围内就业但无合法固定住所,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户口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安置的合法产权房落户。

若工作单位无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无法安置合法产权房的,可采取投靠、挂靠亲属或在派出所直管集体户落户的办法办理迁移落户。

办理迁移落户时,申报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附件1_12);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3、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4、用人单位证明(证明应包括申请人于某年日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从事什么工种及单位安置其在什么地点的住房居住等内容);5、投靠、挂靠亲属落户的需请其亲属在申请空白处签注“同意挂靠落户”的意见和与亲属的关系证明;6、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或有效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迂移证上迁入地址栏,必须是注明江川县范围的地址或能包括江川县范围的地址,如云南省或玉溪市)。

(二)凡原籍属江川县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可准予其户口落入县人才管理中心或其入学前户籍地落户,待有就业单位时要将户口及时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就业单位落户。

办理迁移落户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附件1-13);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3、县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明;4、有效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上迁入地址栏,必须是注明江川县范围的地址或能包括江川县范围的地址,如云南省或玉溪市)。

(三)已办理落户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一年,如一年内仍没有在本县重新就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等证明材料签发《办迁移户口通知书》(附件3-)请其将户籍关系迁往现合法固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地。

(四)原籍为江川县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就业(已经就业的除外),本人也确回本县居住,户口仍在就读学校或户口托管理中心的,只要本人申请,应准予其回原籍落户。

申报迁移落户的,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

1、迁移落户申请书(附件1-11);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县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明;4、在外地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5、社区民警填写是否长期居住在本县的证明意见(可在审批表内填写);6、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也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原来注销信息打印后存档);7、《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

3、审批及办理。

属情况

(二)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结;属情况(三)的由社区民警提供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等证明材料报派出所长审核签发《催办迁移户口通知书》,由社区民警和原用人单位共同督促其将户籍关系迁往现合法固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地。

属情况

(一)(四)的人口迁移,【其中情况

(一)、如果是用人单位直接录用或聘用应届毕业生,而且应届毕业生已经持有有效户口迁入证明的除外,只要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长审核批准,户籍窗口民警可以办理入(立)户手续,否则必须同情况(四)按以下流程办理】。

即:

省内人口迁移经派出所长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户口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办理;省外人口迁移,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

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5、已破产、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与现合法固定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将其常住户口迁至现合法固定居住地。

办理户口迁移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附件1-1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失业证》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按揭房相关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证明或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4、社区(驻村)民警走访核实和现合法固定居住地村民小组、居(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其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5、居民户口簿;6、跨乡镇的需填写《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

调查核实: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审批及办理。

经派出所长(迁往农村的需经县局治安大队)审批,由派出所户政窗口民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市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军官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安置的就业单位或原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家属,凭结婚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落户,具体情况按如下办理。

(一)转业干部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1、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2、市军转办的落户证明介绍信、3、就业单位接收证明、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入伍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5、关系证明(若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和父母居民户口薄。

若投靠其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6、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办理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1、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及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2、转业军人证明书、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入伍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4、关系证明(若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和父母居民户口薄。

若投靠其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5、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办理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所需材料:

1、自谋职业批复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2、退伍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可通过派出所户籍档案材料或系统查询)、4、关系证明(若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5、村社和村(居)委会证明.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所需材料:

1、省或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2、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投靠配偶的)或关系证明(投靠子女的)、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5、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

(3)审批及办理。

经派出所长审核批准的,由派出所户政窗口民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落户人基本情况信息依据《落户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的户口信息)。

(4)核对签字。

(5)材料整理归档。

6、在江川县范围内实际投资达10万元、经营3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江川落户。

办理迁移落户时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书面申请;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投资人申请配偶随其迁入落户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4、投资人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其迁入落户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等材料;5、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每人一份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居民户口册);6、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7、填写《户口迁移申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批表》。

调查核实: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

(3)审批及办理。

省内人口迁移的经派出所长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户口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办理;省外人口迁移,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

(4)核对签字。

(5)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7、单位聘用的具有高级技工、技师等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具有中级技工、中等职业资格的中职人才,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迁入本县落户。

办理迁入手续时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人书面申请;2、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4、用人单位的证明(需说明安置被聘用人居住的具体地址);5、申请配偶随迁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6、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每人一份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居民户口册);7、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其迁入落户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8、《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调查核实: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

(3)审批及办理。

省内人口迁移的经派出所长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户口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办理;省外人口迁移,经派出所长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

(4)核对签字。

(5)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

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8、本县居民从城镇迁往农村(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1)夫妻投靠。

只要夫妻双方实际居住在本县农村,其中为本县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迁往农村投靠农村居民一方落户。

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本规范第十八条

(1)项。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

只要双方共同生活在本县农村,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可申请迁往农村落户。

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本规范第十八条

(2)(3)项。

(3)户改后,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丧失在城镇居住条件,而农村还保留原有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落户。

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报人申请书(附件1—16)。

2、房产证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3、迁出地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内容包括迁移人确已经丧失在城镇居住条件的情况)。

4、迁入地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证明。

5、关系证明,夫妻同时迁移的提供结婚证,其它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可用全户人员简表)。

6、家庭户口簿。

7、《网上迁移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4)本县城镇居民在农村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之一,只要确实实际居住在本县农村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落户。

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2、凭房产证(房产证尚在办理中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地林木流转合同等合法证明、4、迁入地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证明、5、关系证明,夫妻同时迁移的提供结婚证,其它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可用全户人员简表)6、家庭户口簿,7、《网上迁移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及要求:

除以下特别要求外,其它同本规范第十八条。

1、迁移办理全部实行网上迁移。

2、除正常夫妻投靠外,其它迁移办理必须经过派出所、治安大队纸质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

办理部门:

迁移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关于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户籍迁移的办理。

一、转户办理条件及要求。

(一)、云南籍居民,申请在本县乡镇落户的,准予其在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为城镇居民。

(1)户口在本县乡镇的云南籍居民,可自愿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的本乡镇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转户申请书、2、转户审批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4、转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交验原件)。

(2)本县外云南籍居民,因购房、就业、投靠亲属等原因并已经长期居住在本县乡镇的,可自愿在实际居住的乡镇办理迁入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转户人《居民户口簿》。

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住房证明。

6、夫妻或整户迁入的提供《结婚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二)在本县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云南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只要是实际居住在本县,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1)在本县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云南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转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其他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住房证明(房物产权证书或就业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云南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得证明材料:

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转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4、夫妻同时转户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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