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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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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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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2007-2011)

序言

保险标准化建设是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为提高保险行业竞争力,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以及“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等要求,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简称保标委)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保监会)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研究制定了《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2007-2011)》,用于指导保险业未来五年标准化建设工作。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现状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加快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开创了蓬勃发展的局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发展水平较低,标准大量缺失,仍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满足保险业迅猛发展对其提出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

第一、随着保险机构的持续增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保险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而监管标准的缺失难以支持监管活动的有效开展;第二、随着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融通更为密切,信息交换更为频繁,而信息交换标准的缺失使得信息交换的成本和复杂度大大增加;第三、保险业信息化已成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而保险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特别是保险数据标准的缺失制约了保险信息化应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与此同时,保险业标准化建设也面临着难得的契机:

第一、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全行业非常支持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各保险公司的标准化意识正在逐步提高;第二、我国保险业处在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尽快开展标准化工作有利于保险信息化高效、规范地发展;第三,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学习和借鉴国际保险标准化经验的条件日益成熟。

为此,我们必须抢抓机遇、锐意进取,不断开创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新局面。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紧密围绕“保险业做大做强、又好又快地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吸收先进、勇于创新,形成全面、科学、先进和开放的保险标准体系,有效满足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间、保险行业内各机构间以及各保险机构自身的标准化需求,以标准化带动信息化,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基本原则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要遵循以下五大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保险标准化工作涉及组织众多,涉及领域广泛,而且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因此做好统一规划是保险标准化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

同时,标准化工作又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合理安排、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2)突出重点、急用先行

保险标准化工作要紧紧抓住保险行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满足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最迫切需求,重点解决好保险标准化工作中急需的基础标准、行业间及行业内各机构间信息交换标准等主要问题。

(3)立足国情、放眼国际

保险标准化工作要紧紧围绕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国内保险业发展现状,积极研究国际保险标准及最新动向,广泛学习参考发达地区、发达国家的标准,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逐步扩大我国保险标准在国际保险业中的影响。

(4)勇于创新、持续完善

保险标准化工作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国际的先进标准,也要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积极制定和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险标准。

同时,要注重持续完善,形成完整的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5)加强领导、充分依托

保险标准化工作要在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依托相关保险机构,积极鼓励那些在行业内影响较大、标准化工作有一定基础的保险公司承担和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

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行业发展、满足监管需要、实现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交互成本,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

1、初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适用、重点突出、相对完善、便于扩充的保险业标准化体系。

2、出台并实施一批行业急需、质量高、可操作性、实用性强、具有国际水平的保险技术、产品、业务、管理和服务标准。

3、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善和成熟的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普及保险标准化知识,全面提升全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再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争取在2015年使我国保险业的标准化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实现与国际接轨。

保险标准体系

保险标准体系概述

内涵

标准体系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一幅包括现有的、预计的和应有的各类标准、以及各类标准相互关系的全面蓝图,是促进行业标准的组成达到科学完整有序的基础。

标准体系通常采用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体系明细表的方式来描述:

标准体系框架是对标准体系的分类概述;标准体系明细表提供了各分类中具体标准的目录。

保险标准体系是指保险活动开展过程中,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业务操作、技术实现,和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督检查、统计分析、风险评估,以及保险行业内、保险与其他行业间在业务交流和信息交换等方面所需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保险活动所需标准的结构化蓝图。

建设要求

(1)科学性

科学性是标准体系的最基本特点。

标准体系的编制首先要以标准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建立。

(2)实用性

保险标准体系必须满足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体现行业特色,突出重点,能够指导保险行业的标准化实际工作。

(3)协调性

保险标准体系中的各标准应协调一致,构成一个系统的、有机的整体,标准之间应不存在交叉、重叠、矛盾等现象,同时,做到内外(保险行业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上下(保险行业标准与国际、国家标准)、左右(保险行业标准同其他金融行业标准)无歧义、无冲突。

(4)前瞻性

保险标准体系中所列标准,应充分体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方向,具备超前意识,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参考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使保险标准体系成为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

(5)开放性

保险标准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其所包含的各项标准应可修订、可执行、可度量;整个标准体系应可扩充,能够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标准化认识的提高不断充实和更新。

作用

保险标准体系将为制定保险业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国保险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工作提供依据和行动指南。

具体体现在:

1、保险标准体系将为标准的科学分类以及各标准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提供依据。

2、保险标准体系描绘了标准的总体框架和发展蓝图,将为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标准化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3、保险标准体系将为保险行业标准的编写者和使用者更好地了解、查询和选用所需标准,掌握标准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提供快捷的途径。

4、保险标准体系将为保险机构内部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和依据。

5、保险标准体系将为行业标准化工作本身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奠定基础。

保险标准体系

保险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信息技术类标准

保险标准

基础类标准

监管类标准

业务类标准

信息交换类标准

标准化工作标准

术语标准

基础数据标准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业务财务指标集

信息披露标准

监管报告与偿付能力

统计信息标准

风险评估标准

其他监管标准

保险责任与条款

保险单证标准

从业资格及行为规范

客户服务规范

保险行业内信息交换

保险行业对外信息交换

应用系统建设标准

IT基础设施标准

信息安全标准

IT治理与IT服务管理

图1保险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精算标准

如图1所示,保险标准体系由五大类标准组成:

(1)基础类标准是其他各类标准编制和引用的依据,包括:

标准化工作标准、保险术语、保险基础数据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保险业务财务指标集等。

(2)监管类标准是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各类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评估以及数据统计等活动时遵循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包括:

信息披露标准、监管报告与偿付能力标准、统计信息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其他监管标准等。

(3)业务类标准是关于保险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标准,包括:

保险责任与条款、保险单证标准、从业资格及行为规范、客户服务规范(包括各类营销服务渠道如:

柜面业务员、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e渠道等)、精算标准等。

(4)信息交换类标准是关于保险行业内各保险机构间、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及相关行业间(如:

医疗、邮政、社保、交通、公安等)信息交换的基本标准。

(5)信息技术类标准是保险业信息化活动中遵循的基本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包括:

应用系统建设标准、IT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IT治理与IT服务管理标准等。

保险标准体系明细表

保险标准体系明细表中涵盖了保险活动各环节有可能遵循、参考和需要制定的标准,明细表描述的内容包括标准的编号、名称、标准状态、用途等。

其中,大部分标准遵循和参考了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或各类国际标准,其余的标准需要保险业自行制定(在表中以斜体加粗的方式表示)。

(1)基础类标准明细表

基础类标准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详见图2,明细表见表1.1-表1.5。

1基础类标准

1.2术语标准

1.3基础数据标准

1.4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1.5业务财务指标集

图2基础类标准结构图

1.1标准化工作标准

表1.1标准化工作标准

表1.2术语标准

表1.3基础数据标准

表1.4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表1.5业务财务指标集

(2)监管类标准明细表

监管类标准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详见图3,明细表见表2.1-表2.5。

2监管类标准

2.2监管报告与偿付能力

2.3统计信息标准

2.4风险评估标准

2.5其他监管标准

图3监管类标准结构图

2.1信息披露标准

表2.1信息披露标准

表2.2监管报告与偿付能力

表2.3统计信息标准

表2.4风险评估标准

表2.5其他监管标准

(3)业务类标准明细表

业务类标准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详见图4,明细表见表3.1-表3.5。

3业务类标准

3.2保险单证标准

3.3客户服务规范

3.4从业资格及行为规范

图4业务类标准结构图

3.1保险责任与条款

3.5精算标准

表3.1保险责任与条款

表3.2保险单证标准

表3.3客户服务规范

表3.4从业资格及行为规范

表3.5精算标准

(4)信息交换类标准明细表

信息交换类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详见图5,明细表见表4.1-表4.2。

4信息交换类标准

4.2保险行业对外信息交换

图5信息交换类标准结构图

4.1保险行业内信息交换

如图5所示,将信息交换类标准细分为两个部分,主要是以信息交换应用的领域来划分的。

如果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上说,不同应用领域所交换的内容会有交叉。

实际上保险的信息交换标准应该基于一个统一的数据标准或数据模型(1.3.2保险基础数据模型),在应用于不同领域时,根据实际信息交换的需要选取数据标准中的部分相关内容按照一定交换格式和方式形成具体信息交换标准。

表4.1保险行业内信息交换标准

表4.2保险行业对外信息交换标准

(5)信息技术类标准明细表

信息技术类标准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详见图6,明细表见表5.1-表5.4。

每一部分分别从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两个方面考虑。

鉴于本规划的重点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保险业信息化标准只是其中一部分,且信息技术标准大都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GB)或相关行业标准(YD、YDJ、YDN,邮电通信行业标准)(具体信息技术标准目录可查询中国标准服务网),因此,以下明细表中并未将所有信息技术相关技术标准逐一列出,只列出了对保险信息化建设影响较为明显的,同时对信息技术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标准。

5信息技术类标准

5.2IT基础设施标准

5.3信息安全标准

5.4IT治理与IT服务管理

图6信息技术类标准结构图

5.1应用建设标准

表5.1应用建设标准(国标、行标技术标准略)

表5.2IT基础设施标准(国标、行标技术标准略)

IT基础设施的相关标准是信息技术标准领域中相对丰富且较为完善的一类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和拟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IT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标准约达500余项,且仍在不断增加。

其中大部分标准等同采用(IDT)或修改采用(MOD)国际标准。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一一列出。

表5.3信息安全标准(国标、行标技术标准略)

表5.4IT治理与IT服务管理

需要保险业自行制定的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标准体系中保险业自身的标准制定工作重点,将明细表中需要由保险业自行制定的标准(斜体加粗的标准)归纳整理成42项,见表6。

表6需要保险业制定的标准列表

未来五年标准项目实施计划

需要保险业自行制定的标准共42项,这些标准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此,本着“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从中选取需求强烈的标准共25项作为未来五年保险业标准建设实施重点,实施计划见表7。

其他17项标准安排在下一个五年规划当中,或根据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时机制定和实施。

表7标准项目实施计划表

未来五年标准项目的实施以年度为单位分阶段进行:

《保险术语》已经于2006年启动并基本完成;《银行保险数据交换标准》也已经于2006年启动,预计2007年初将完成起草。

2007年度: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是规范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准则,对今后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应尽早于本年度启动。

以《保险术语》为基础和依据,《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和《保险业务代码集》标准应于本年度启动。

《再保险数据交换标准》涉及面广、需求强烈,安排在本年度启动。

2008年度:

《保险基础数据模型》是信息交换类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安排在本年度立项研究。

财产险公司对《车辆险数据交换标准》需求较强烈,安排于本年度启动。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标准》、《监管信息交换标准》、《保险统计信息标准》等标准已经有相关文件作为基础,在本年度安排整理,形成正式标准。

2009年度:

《保险业务指标》、《保险财务指标》的起草有一定难度,起草时间适当推后,于本年度启动。

《征信信息交换标准》涉及与相关行业如:

银行、证券、医疗等共同制定、共享信息,可首先研究保险行业内的征信信息交换标准;跨行业的征信信息交换建议由保监会与相关单位协商,共同制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报告编制标准》的相关内容目前仍在研究探索,待逐步成熟可于2009年启动。

《保险业信息安全体系》的相关内容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目前已逐步开始研究,预计09年相关成果可形成标准。

2010年——2011年:

其他一些标准,如:

《医保数据交换标准》、《社保数据交换标准》、《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基本要求》、《标准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客户服务规范》、《保险业IT审计标准》、《保险公司综合评价标准》、《保险公司内控框架体系标准》等,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时机尚不成熟、起草难度较大,因此安排在后两年根据情况适时启动。

实施计划将根据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并由保标委年度工作会议最终确定。

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完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

保险业的标准化工作主要采取“保监会组织领导、保标委主管、各保险企业为参与主体”的组织模式开展。

保监会是保险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者;保标委作为我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专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保险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制定和推广实施保险行业标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制定、复审和修订工作计划和建议;保标委根据项目需要临时组建工作组,以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工作(见图8);保标委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保险企业不仅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参与者,还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同时也将是标准最终的实施者和受益者,要积极承担和参与保险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提出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保标委

工作组

工作组

工作组

工作组

……

保标委秘书处

图8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组织结构图

保监会

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1)保险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

(2)保险标准编制的范围;

(3)保险业标准化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或研究课题等计划的提出和确定;

(5)标准制定、修订、审查、发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要求;

(6)标准化工作的奖励与处罚的有关要求等。

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的起草制定

(1)标准立项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行业内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由保标委根据行业需要,也可以由各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以《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建设五年规划》为依据,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

保标委组织协调成立相应的标准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进行充分调研后提出立项报告。

经保标委立项评审通过后,标准制定正式立项,由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制定。

(2)标准起草方式

标准可能的起草方式包括:

采标、自主研发等。

自主研发又可根据工作组的人员构成细分为借助社会力量研发、委员单位牵头研发、委员单位合作研发等多种形式。

(3)对标准工作组的监督管理

保标委负责对标准工作组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沟通机制和定期汇报机制,在项目的关键点对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彻底的检查,并要求工作组形成阶段性报告。

(4)标准的征求意见和评审

标准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其他有关附件,由保标委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根据该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修改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要修改编制说明,使其与征求意见稿相配套。

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意见基本统一后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其他有关附件一起报送保标委秘书处组织审查。

(5)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成立标准审查小组,对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标准审查小组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详细审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若采用会审的方式,标准审查小组以“标准审查会议纪要”的形式给出对该标准的审查意见,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需附审查小组成员签字名单。

若采用函审的方式,函审人员回复函审单,秘书处组织函审意见形成“标准审查函审结论”。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才可。

凡回函不足三分之二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工作组将根据审查小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并与“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标准审查函审结论”,以及其他有关附件一并报送保标委秘书处。

由保标委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复核后报金标委和保监会进行审核、发布。

保险行业标准由保标委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保标委进行归档备案。

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标准由保标委负责向全行业推广。

对于保标委已经批准公布的标准,若为强制性标准,则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若为非强制性标准,保险公司一经采用,则必须严格执行。

各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标准在企业内的推广实施。

保标委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做出评价。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标准实施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标准贯彻执行好的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标准使用过程中的反馈评估

在标准推广使用的过程中,建立标准维护管理机制,由保标委秘书处和标准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企业的反馈信息,标准工作组对反馈信息进行梳理和评估,据此对标准进行动态维护(如标准内容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并把结果及时纳入标准。

同时,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的优势建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平台,如:

保险业标准化网站及论坛,利用这个平台加快标准反馈信息的收集,提高工作效率。

标准的动态维护工作由保标委负责管理、组织、实施,每年至少一次对已发布的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

若经反馈评估,标准需要进行维护,标准工作组需填写《标准动态维护建议书》,提交保标委秘书处。

由秘书处负责对标准维护请求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完成评审报告,经保监会审查通过后发布。

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标准实施后应该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当相关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和修订完善后应该及时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复审由秘书处组织保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成立标准复审小组,对标准进行复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复审可采用会审或者函审的形式,复审结束后,标准复审小组完成“标准复审报告”提交给保标委。

保险标准体系的修订和完善

为保证标准体系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建立标准体系的修订和完善机制。

一是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发生了变化,或者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现有标准体系已经不能紧跟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及行业的发展步伐,就需要对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由保标委组织标准化规划项目组制定标准体系的修订方案,提交保标委秘书处。

由秘书处负责对标准体系修订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征求意见和评审,完成评审报告,经保监会审查通过后,给予发布。

二是个别标准修订和完善后,标准化规划项目组评估其对标准体系产生的影响,若需要对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向保标委秘书处提出修订申请,制定修订方案。

由秘书处负责对标准体系修订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征求意见和评审,完成评审报告,经保监会审查通过后,给予发布。

附录1: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8年月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保监发(2006)9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7家部委.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国标委计划联(2005)103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2006年4月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14日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14日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05年9月26日发布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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