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预付款比例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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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预付款比例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预付款比例工作范文

合同法预付款比例

  篇一:

预付款合同

  预付款合同

  甲方(付款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职务:

____

  地址:

________

  邮码:

____

  电话:

________

  乙方(收款方):

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职务:

____

  地址:

________

  邮码:

____

  电话:

________

  乙方为甲方的供应商,为降低运营成本,增进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甲方同意预付货款______元,用于乙方为履行对甲方供货义务而进行的相应原材料购买的货款支付。

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预付货款用途

  货款的支付。

  第二条预付货款金额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还款方式

  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产品或等额货币的形式抵扣该笔预付款

  第四条保证条款

  付款进行违法活动。

  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栏目:

预计使用期间(以月为单位),预计使用金额,购买材料种类及材料金额。

《预付款使用计划》得到甲方认可后,甲方方将此预付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第五条约定条款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乙方应优先偿还该款项。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2.权无异议的归于甲方。

  3.月初五个自然日内书面说明预付款的使用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不定时的现场查验。

  4.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开户行盖章确认的流水单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或不按月提供预付款的实际使用情况,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违约使用之日起每日3‰加收罚息。

  2.追回预付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用、误工费用。

  第七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尚未抵扣的预付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八条附则

  1.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3.

  4.

  甲方:

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公章)代表人:

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

  篇二:

工程预付款协议

  工程预付款协议

  甲方:

广州五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广州市迪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工程预付款,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预付工程款用途

  该笔预付款项仅用于乙方为履行对甲方的工程装修(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而进行的材料采购工程款的支付。

  第二条预付工程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还款方式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一定比例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或折抵进度款。

  第四条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预付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预付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预付款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预付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约定条款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乙方应优先偿还该款项。

  2.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才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预付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违约使用之日起每日3‰加收罚息。

  2.乙方使用预付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预付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追回预付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预付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尚未抵扣的

  预付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在协议履行期间,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公章)代表人:

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公章)代表人:

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

  篇三:

下列对合同预付款、违约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付款的比例不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合同法关于订金与订金的解释

  合同法关于订金与订金的解释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XX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0XX年1月22日

  篇五:

预付款扣回计算式

  AR(CF1S)(F2F1)S

  式中:

R为累计扣回工程预付款金额,0≤R≤A,某月计算的R应减去上月的累积扣款额度R上,才为当月应扣的工程预付款;A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为合同价;C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l为合同规定的开始扣工程预付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20%;F2为合同规定的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完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90%。

  设动员预付款为70万元,第5、6月工程累计支付已达合同价的30%和60%,开始扣回预付款,合同期为10月,F1为20%,F2为90%,则6月扣回(C)万元。

  A:

10B:

20C:

30D:

40

  解析:

5月累计应扣款为:

70/(90%-20%)S*(30%S-20%S)=10

  6月累计应扣款为:

70/(90%-20%)S*(60%S-20%S)=40

  所以6月应扣预付款为40-10=30万元

  篇六: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比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七:

20XX清单规范解读之合同价款支付

  20XX清单规范解读之合同价款支付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3.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4.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6.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

  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7.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9.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測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

  付申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篇八: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

时间:

20XX/10/22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解释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XX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

  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承担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对双方的任一违约方都具有惩罚性。

而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请求返还订金,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无须双倍返还。

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写起来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承担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

  篇九:

合同主要条款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账号53101560056610980000。

  担保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

合同价的25%。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待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时,逐月按比例抵扣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①设计费

  A.第一次付款:

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套数的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七日内支付暂定设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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