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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

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

  汽车与房屋销售多采取分期付款买卖方式,而汽车与房地产是我国目前的两大消费热点。

近年来,汽车市场几经沉浮;房地产市场则由于近期各地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业的行政措施,如XX年3月央行上调了贷款利率,自XX年6月1日起国家对房地产税予以调整等。

在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之后,如何在法律上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分期付款立法,即成为学界应当予以关注并研究的课题。

本文拟就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予以论证,以期引起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重视。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

  

(一)基本涵义解析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此种有名合同予以确认,但是却未采取规范其它有名合同时,先行界定其基本涵义的立法技术。

也许,立法者以为分期付款已属直白的概念而不屑于浪费笔墨。

但是,由于“法律的定义,被看作法律论说被清晰理解的必要前提”,因此,确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基本涵义的过程自然不可省略。

而且,事实上,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基本涵义的解析,亦确有诸多疑惑有待确定。

  1.“分期付款”中的“分期”。

显然,既为“分期”,自不应是一次性付款。

但是“分期”拟为几期?

每期应持续多长的期限?

何时开始计算与确定期数?

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均未作任何说明。

日本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又译作《割赋贩卖法》)明确地将分期付款买卖界定为:

“购买人约定以两个月以上的期间,且分割三次以上支付为条件支付购买所指定的商品。

”也许,此类规范值得借鉴。

  但是,笔者以为,基于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两次以上付款的,均可以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

至于每期间隔期限的长短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不宜武断地认定———“在我国则以月(为单位)付款买卖”。

关于何时开始确定与计算期数,则与下面的问题有关。

  2.“分期付款”中的“付款”。

具体而言,包括首期款何时支付以及它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中的一期付款等问题。

  关于首期款的支付时间,众说纷纭。

有认为系“合同成立时”或“合同订立后”;有主张为“合同生效时”;有提出是“买方在收取货物前或订约时”。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因未能把握分期付

  款买卖的本质,故均失之偏颇。

通常情况下,首期付款或于出卖人交付货物前支付,或于出卖人交付货物时同时支付均无不可。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方支付首期款的,亦无不可。

只要在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至少再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即应认定其为分期付款买卖。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是买方向卖方融资,因此,不论买受人在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前,是否付过首期款及付过几次价款,均与分期付款买卖的成立无关。

换言之,所谓分期付款买卖,系指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付款的买卖。

①即两次以上的期限是自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开始计算的。

  因此,如果首期款是于标的物交付前或同时支付给出卖人的,则该期不计入分期中的一期,但是,若首期款系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支付的,得计入分期中的一期。

  有学者提出,“分期付款应基于最初的约定,出卖人于契约订立后始表同意分期付款者,非分期付款买卖”,(91)“而是对普通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笔者以为,此种观点并无充足理由。

  在上述情形下,完全得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合意将普通买卖变更为特种买卖的分期付款买卖。

即只要当事人就分期付款买卖达成了合意(包括对于原普通买卖变更为分期付款买卖的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同其为分期付款买卖。

至于合意成就的时间对于合意性质的认定并无特别的意义。

  史尚宽先生指出,法律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规范,对于其它合同,只要“可以达到分期付款行为之目的者,亦有适用。

例如交换,租赁,供给材料承揽契约等,一方当事人得受取其物为继续的使用,而分期履行其对待给付时,有同样经济之意义。

”(90)对此,我国大陆《合同法》第174条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租赁的比较

  作为企业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两种方式,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租赁在国外得到广泛的应用。

②这两种形式均为我国《合同法》所肯定,均属有名合同。

但是它们之间尚有诸多区别:

  其一,目的不同。

分期付款买卖系买卖的一种,买受人以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缔约目的(即使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亦不以保留所有权为目的);而融资租赁本质上系租赁行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以获取对标的物的使用权为目的———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租赁物的成本与风险。

当然,依据《合同法》第250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但是,如果“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其二,会计处理不同。

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归买受人所有(未付清全款并约定所有权保留的除外),故标的物应列入买受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并由买受人负责摊提折旧;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会计处理恰好与之相反。

  其三,税收上的差别。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将摊提的折旧费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将所支出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成本中扣除。

而且在某些国家,购买特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待遇。

但是,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财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定融资费用,未确定融资费用将在租赁期间内各个期间摊入财务费用,从而产生节税作用。

  其四,信贷程度不同。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一部分,因此其并非全额信贷;而融资租赁系全额信贷。

它对包括融资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等附加费用均提供资金融通。

当然,融资租赁通常亦应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此笔费用通常较分期付款交易时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

  二、对分期付款买卖的审视

  

(一)宏观视角下的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installmentsale)作为信用经济中信用供与的方式之一,将日益彰显其不可替代的调控及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进个人财富的作用。

“从近代以来,国家作为非政治国家,尤其作为经济国家的性质(已经)逐渐凸现”,而“国家作为经济国家在本质上是经济的,是受成本效益规律的支配,并且是与物质利益的创造直接相关的”,(167)同时,作为新的公法的经济法,“从根本上说是对现存的社会化生产关系在社会化生产的循环中演进的引导性调整,是主动对社会生产关系的部分改变以适应社会化生产(生产力)的发展,使经济公益不断增进”,“新的公法(经济法)侧重于宏观经济领域”,(167)政府完全得以通过确定与控制分期付款买卖的条件,以宏观调控的方式,调节本国经济的发展。

概括说来,当本国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时,政府拟严格限定分期付款的条件,譬如限制实行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的种类、数量,提高垫头比例,提高利率,缩短分期付款期限等,以达到收缩经济的目的;而如果一国经济处于衰退时,政府拟放宽分期付款的条件,如增加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的种类与规模,降低垫头的比例,降低利率,延长分期付款的期限,从而达到增加需求、刺激生产、扩展经济的效果。

  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确定不同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将产生不同的效果。

将分期付款作为一国财政政策的工具时,采用分期付款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解决本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或由政府对企业提供贷款或财政补贴。

如此以来,整个市场的货币流通总量没有增加,不会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

但是,此种模式下的机会成本较高,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对于实行分期付款的企业减免税收时,势必以减少其它投资为代价。

  如果将分期付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则政府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实施分期付款的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减少或增加货币流通量,或者通过直接改变分期付款条件的方式,实现如上所述的膨胀信用或紧缩信用的目的。

  

(二)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期付款买卖

  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信息和货币流通》中提出,社会的生产、就业,受制于人的消费,而人们的消费倾向又受到道德、价值观的影响。

他主张,“奢侈有利,节俭有弊”,应当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以刺激生产,实现充分就业。

  持相同观点的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尼斯(jamesniss)也把信贷消费作为一种现代消费方式予以专门介绍,他把信贷消费看成是当前收入的延伸,“是把未来的收入转移为当前的消费”。

[11]

  总体来说,人们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经济价值有着近似一致的认识:

就出卖人而言,采用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并因此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就买受人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极大地刺激其购买欲望。

因为买受人只需支付少量的首期资金,即可获得价值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商品,这意味着分期付款买卖实际上变相增加了买受人的购买力。

从某种程度上,极好地解决了买受人的需求与实际购买力不足的矛盾,由此带动了整个市场的繁荣,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显然,分期付款买卖为买受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

对于买受人为企业的分期付款买卖而言,此种为其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的融资手段更具有特别的价值。

  首先,程序简便易行,对筹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较少,企业拥有更大的活动空间。

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向银行借款的方式融资,则银行信贷的程序更为繁杂,相关金融法规与政策的限制更加严格。

在融资者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融资者的监督与限制,往往成为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

比如,合同中往往约定借款企业在借款期间,必须保持相当数额的银行存款余额,不允许或限制企业借入其它长期资金,限制企业资金支出的规模,禁止或限制企业在没有偿还全部本息前分配现金股利,未经银行许可,不得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禁止逾越借款的用途使用借款等等。

  其次,有助于企业保持资金的流通性与资金使用的稳定性。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买卖的筹资企业而言,买受人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与付款金额分期分批地偿还所购商品的价款(包括相应的利息)的,基于合同的事先约定条款,筹资企业对于自己的行为应当预先设计,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经营资金。

同时,分期付款的方式为筹资企业提供了以低成本支出获得高价值财产使用权并创造更多价值的可能,亦使企业摆脱了因一次性购买生产设备而支出巨额资金从而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失灵,陷入财务困难的可能。

  再次,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功能,有益于企业尽速取得先进或急需的生产设备,以尽早地形成生产能力,产生经济效益。

即分期付款买卖是以商品形态提供信用的,资金的借贷与资产的添置同时实现。

  最后,移转通货膨胀的风险。

通货膨胀的直接表现是货币贬值,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履行的,合同订立以后的变化不能改变或影响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内容(情势变更另当别论)。

不仅如此,既为分期付款,则可以认为买受人是以将来的贬值的货币去偿还缔约时确定的固定价款。

实质上,筹资人的实际支出货币减少,筹资人的筹资成本降低。

显然,分期付款买卖使筹资人得以移转通货膨胀的风险。

(42)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付款期或各期付款额等的不同,从而可以产生多个不同的候选方案,发生不同的成本与效益,因此,筹资企业应对于诸多方案予以择优分析,以便从中选出最优方案。

通常可以采用的方式一般为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中的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或内含报酬率法进行。

通过计算不同方案中的npv或pi或内含报酬率,选择其中计算值最大的方案即为最佳方案。

  融资租赁亦为企业筹资的另外一种重要方式。

当筹资企业既可以通过分期付款,亦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时,由于两种融资方式的投资总额等通常是不同的,故筹资企业亦可以通过计算现值pi予以择优分析。

  三、历史、现实与挑战

  资料显示,20世纪初,美国已完成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建设。

进入20年代,美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美国人的生活水平亦明显提高,汽车等耐用消费品市场供应充足,买方市场已经形成。

19XX年,美国人均收入为480美元,到1929年达到681美元。

[12]当时,普通汽车售价在300美元以下,豪华汽车也不超过600美元。

但是,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说,一次性支付现金购买一辆汽车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时期,为了用现金购买一辆汽车,一个典型的美国家庭必须积蓄5年”。

  事实上,最初美国人的消费观念亦是极为保守的,但是,当1919年美国一家处理汽车分期付款的财务公司gmac(generalmotorsacceptancecorporation)推出分期付款信贷消费方式时,美国人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强烈的冲击。

此正如经济学家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化矛盾》一书中所表述的,“造成新教伦理最严重伤害的武器是分期付款制度或直接信用”。

然而,时代在发展,毕竟,因经济繁荣带来的稳定收入和对于未来收入预期的确定性,使消费者的超前消费无后顾之忧。

以汽车为主的耐用消费品,特别是中等收入的家庭容易接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而信贷机构也敢于放手发展信贷消费。

[14]据美国学者marthaolney的研究,随着分期付款消费的扩大,1929年美国普通家庭利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的比例是1919年的3倍多,从1919年的%上升到%.[13](185)根据美国研究信用消费的专家rolfnugent统计,到1920年末,以分期付款的信用方式购买消费品的美国人占90%.在美国人的总收入中,用以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比例从19XX年的%上升到1929年的%.[15]

  分期付款的信贷消费方式,体现了生产与消费的相互紧密关联以及互为前提的经济学原理。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在将近百年的历史上,美国大多数人均选择了这种消费信贷方式,从而极大地带动了美国经济周而复始的增长,刺激了经济的良性运行。

  进入21世纪后的我国,亦面临着与彼时的美国几近等同的经济大势。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了发展最快、进步最大、变化最深刻的历史时期。

1979年至XX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达%,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XX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亿美元,同比增长%;XX年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超过1000美元。

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均收入将达到3000美元。

[16]另据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于XX年3月的大胆推测:

“假设中国经济每年增长8%,这低于中国过去26年平均年增长率%,那么到2031年,中国的人均收入将能够达到美国现在的水平万元。

所以,再用26年,中国的人均收入将能够赶上美国。

”[17]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世界经济表明,人均收入1000美元前后,国家发展趋势会分化为两类:

一类国家,如新加坡、韩国,人均收入1000美元后,继续向XX美元、4000美元发展;另一类如拉美等地的国家,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后经济就停滞不前。

  他指出,人均收入1000美元以后,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的要求出现多样化。

[18]

  可以预计,我国未来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消费热点仍将集中于汽车与房地产市场上。

而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是汽车进入普通家庭的一个标志。

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汽车就会大规模地进入普通家庭。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大众汽车消费时代。

XX年汽车的保有量为2400万辆,预计XX年后当年的汽车销售量即达到1300多万辆。

可以预计,这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汽车市场。

汽车工业将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

甚至有专家预言,今后10到20年,汽车将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拉动力最强的产业,每年gdp新增量有1/7至1/6是由汽车产业提供的。

  我国汽车产业与汽车市场所面临的态势与美国20世纪20年代何其相似!

对于美国的经验没有特别的理由拒之门外!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另一大消费热点为房地产业。

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司长李启明曾着文高度概括了房地产业的五大功能:

其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以XX年为例,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15%的房地产投资,却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个点中,房地产投资为其拉动了个点;从支出法的角度看,投资对gdp的贡献率为%,拉动gdp增幅个点。

其二,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房地产业涉及到40多个产业部门,按投入产出规模测算,每100亿元房地产投资可以诱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产出为286亿元。

其三,增加就业岗位。

其四,使城市经济得到发展,城市面貌得以改善。

其五,使城镇居民有新的投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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