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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基金索赔手册

国际油污基金2005年索赔手册

2005年4月版

1992年国际油污基金组织

序言4

第一节赔偿机制的运作

赔偿体制5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5

1992年基金公约5

补充基金协议6可用赔偿的数额6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的赔款6

1992年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的赔款7

补充基金协议,补充基金的赔款7适用的事故8适用的损害8

清除和预防措施9

财产损害9

间接损失9

纯经济损失9

环境损害10

聘用顾问的费用10提出索赔的时间10

第二节索赔的提出和评估

2/33

索赔申请人12索赔受理人12

索赔的提出13索赔申请应包含的内容14索赔时限14索赔的评估和赔付15评估和赔付所需的时间16不服从基金决定的处理方式16

第三节提交各类索赔的指导方针

污染预防和清污措施费用的索赔17财产损害的索赔21渔业、海洋养殖业和渔业加工部门经济损失的索赔23旅游部门经济损失的索赔27预防纯经济损失措施费用的索赔29环境损害和溢油后研究30

3/33

序言

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即1992年基金或1992年IOPC基金)是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组织,它为油轮持久性油类泄漏而引起的油污损害提出的赔偿。

1992年基金由设在英国伦敦的秘书处管理。

本索赔手册是为向1992年基金提出污染损害索赔而编制的一本实用指南。

赔偿仅适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索赔。

本手册对基金的赔偿义务做了总体的概述,旨在为索赔人提供帮助。

本手册不涉及法律细节问题,也不应视为对相关国际公约的权威性解释。

本手册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节简要阐述了赔偿体系以及1992年基金的运作机制。

第二节包含了如何提交索赔的信息并列明了1992年基金理赔和赔偿的原则。

第三节提供了一些更具体的信息以帮助索赔申请人提出索赔。

这一节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赔偿体系予以赔偿的5种主要的索赔种类进行了介绍,它们是:

污染预防和清理措施

财产损失

渔业、海洋养殖业和渔业加工部门的经济损失

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经济损失

环境损害和溢油后的科研

1992年基金的秘书处可以为索赔的准备和提交工作以及其它与污染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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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赔偿机制的运作

赔偿体系

这套赔偿体系最早建立于1978年,现今依据是这两个公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

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持久性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的索赔可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提出。

与此同时,在通常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其船舶大小将其责任限定在一定的限额内。

根据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以覆盖其在公约下的责任,但该义务不适用于载运货油少于2000吨的船舶。

船舶所有人对其船舶溢出或排放持久性油而造成的污染损害负有严格责任。

这意味着船舶所有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只在极特殊的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1992年基金公约

1992年基金于1996年根据1992年基金公约成立。

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对成员国内的公司和实体征收特定海运油种税。

该基金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其设立和管理均由各国政府进行。

1992年基金设有两个管理机构:

基金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基金大会由所有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

执行委员会是由基金大会选出的一个辅助机构,由15个成员国组成,其主要职能是批准索赔申请。

尽管如此,执行委员会通常赋予基金干事很大的权力去批准和支付索赔。

5/33

依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当索赔人不能获得全额赔偿时,1992年基金将承担附加赔偿,具体情形如下:

损害超过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定。

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如损害是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完全

由于第三方的破坏或完全由于公共当局在灯光或其它助航设施维

护上的疏忽所致,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

船舶所有人在财力上不能完全满足1992年民事责任规定的义务,

而且其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索赔。

而在下列情况下时,1992年基金将不予赔偿:

污染损害是由于战争行为、敌对、国内战争或起义所致或由于战

舰泄漏引发的(此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也不负责任),或,索赔人未能证明事件造成的损害是由一艘船舶或多艘船舶(建造

或改建用于载运散货油的实际载货或未载货的海船或海上航行

器)所为。

补充基金协议

1992年基金公约的2003年协议建立了一个补充基金,在补充基金成员国内提供污染损害的补充赔偿。

补充基金对索赔申请的评估标准和1992年基金是相同的。

因此,在本手册中1992年基金的索赔结算政策同样适用于补充基金的赔偿。

赔偿的额度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赔款

船舶所有人有权依据船舶吨位将他的责任限制在一定数目内。

这种限额为:

a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的限额为4.51百万个特别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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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700万美元);b总吨位在5000到14000之间的船舶为4.51百万个特别提款权,每增加一个总吨位外加631个特别提款权(953美元);c14000总吨位或以上的船舶,为89.77百万个特别提款权(1.36亿美元)。

尽管如此,只要能证明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个人行为或失职造成的损害,或有意所为造成的污染损害,或漫不经心而且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这种污染损害时,将免除船舶所有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1992年基金公约——1992年基金赔款

对于任一事件,无论船舶大小,1992年基金的赔款额仅限于203百万个特别提款权(3.1亿美元)。

其最高赔款额包括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保证人按照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实际赔款。

如索赔要求的总额超过了1992年两个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总额。

赔偿给每个索赔申请人的数额都会相应的减少。

当上述情况可能出现时,1992年基金将会限制赔偿的支付,以此确保每个索赔申请人得到相同的待遇。

如果索赔总额的不确定性下降时,赔付的比例在后期会有所提高。

补充基金协议——补充基金赔偿

补充基金提供补充赔偿,对基金成员国内的任一事件,赔偿总额将提高到750百万个特别提款权(11.4亿美元),这一总额包含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所规定的赔偿。

补充基金的一个重要益处在于,在基金成员国内,即使发生了最为严重的污染事故,也极少需要按比例减少对污染损害的赔付,亦即意味着当索赔申请人能够证实其所提出的索赔损害时,他将很可能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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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事故种类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适用于建造或改建用于载运散装货油(通常油轮)的海船因泄漏或排放持久性油而引发的污染事件。

1992年公约不仅适用于实际载运散装货油的油轮发生的泄漏而且在某种情况下适用于未载运持久性油油轮的燃油泄漏。

持久性矿物油包括:

原油、燃油、重质柴油和润滑油。

这类油品在海洋环境条件下,自然溶解的速度很慢而造成扩散,需要清除作业。

因非持久性油种的泄漏,诸如汽油、轻质柴油和煤油造成的损害,本公约不予赔偿。

因非持久性油类在海洋环境条件下易于快速蒸发而不需要进行清除作业。

适用的损害种类

1992年公约对“污染损害”这一术语做了这样的定义:

“船舶由于溢油或排放造成船舶以外资源的污染损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泄漏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只要除了盈利损失以外,此种环境损害的赔偿应仅限于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污染损害”也包括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发生的费用,1992年公约对预防措施的定义如下:

“一次事故后,任何人采取的旨在防止或最小化污染损害的任何合理性行为。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基金公约和补充基金条约适用于这些公约缔约国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或相当的区域内发生的污染损害。

成员国名单可以通过直接向1992年基金组织索取或从以下网站中获得:

www.iopcfund.org。

下述为几种主要的污染损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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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和预防措施

对旨在为防止或减轻本公约缔约国上述区域内的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不论采取措施的地点在哪里,所产生的费用本基金也予以赔偿。

例如,为了避免或减轻缔约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污染损害,在公海上或在非缔约国的领海内做出溢油应急反应,这种反应原则上是符合赔偿要求的。

只要污染损害威胁的情形严重且迫在眉睫,即使未发生泄漏,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可得到赔偿。

在捕获、清洗和复原野生动物,如鸟类、哺乳类和爬行类动物上花费的合理的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财产损失

对于被油污染的财物的清洗修理或更换费用的索赔予以受理。

间接损失

1992年基金受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泄漏造成其财产污染而使其营利受损提出的索赔(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的一个例子为一位渔民会由于其网具遭受污染而因此失去收入。

纯经济损失

有一大类索赔与纯经济损失有关,即那些其财产虽未遭受污染但其营利受到损失的索赔。

例如,一位渔民的船只和网具免遭污染,但可能因为其通常捕捞的那个海区已被污染而使这位渔民无法前往该海域捕捞而又无处可去。

同样的,一位旅馆老板或餐馆老板因其经营处所离受污染的公用海滩很近,可能由于污染期间旅客人数下降而使其蒙受利润上的损失。

基金赔付合理的措施产生的费用,例如市场拓展,只有在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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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抵御污染负面影响情况下,其产生的费用才可能得到赔偿。

环境损害

对溢油后采取合理的旨在加快环境自然恢复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1992年基金可以赔付。

为了给溢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定性,确定污染损害程度,及确定采取恢复性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只要是针对公约有关污染损害定义规定范围内的损害进行的,1992年基金可以进行赔付。

聘请顾问人员

索赔申请人可能会聘请顾问人员来辅助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在聘请顾问人员时合理的费用可以获得赔偿。

这些可获赔的费用应是与索赔申请人为提交在公约规定范围内的索赔有关。

这样的费用是否获赔要看对具体索赔申请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聘请顾问的必要性,该顾问工作的质量,所需的合理时间以及该国类似工作的一般费率。

索赔受理时间

1992年基金的管理机构,即大会和执行委员会,非常强调公约在所有成员国内达成一致的解释对赔偿机制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他们同时制定了基金的索赔政策并通过了索赔予以认可的标准,亦即何种情况下索赔将予以赔偿。

以下一般性标准适用于所有索赔:

费用/损失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的;

费用必须是与认定合理的措施有关;

索赔人的费用/损失,只有被视为是有污染所致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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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涵盖的费用/损失或损害与泄漏造成的污染之间必须存在因

果关联;

索赔人只有当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量化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

赔偿;

索赔人在证明其损失或损害金额时,应附具适当的证明材料或其

他相关证据。

因此,只有在损失或损害额能得到实际证明的情况下,索赔才能予以受理。

证据的所有因素都要考虑,但充分的证据必须提供给船舶所有人、其保险人和1992年基金组织,以使他们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额形成自己的判断。

索赔申请人可能减少其损失的程度要予以考虑。

尽管如此,每个申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在它们益的基础上考虑。

因此,依据当事索赔人、工业或国家的特殊情况,标准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在提交有关索赔材料方面。

对不同索赔的特别标准将在第三节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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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索赔的提出和评估

索赔申请的主体

发生在1992年公约缔约国国内的污染事故的任何受损方都可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污染损害发生在仅签署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国家,索赔申请只能向船舶所有人及其保险人提出。

如果污染损害发生在同时签署了1992年民事责任协议和1992年基金协议的国家,索赔申请将可向船舶所有人、其保险人,以及1992年基金提出。

如前所述,公约和补充协议缔约国的名单可以从基金秘书处或基金组织网站上获得。

索赔人可以是个人、合伙人、公司、私营组织或公共团体,包括国家或当地机关。

如果多个索赔人遭受同样的损失时,共同提交一份索赔申请可能更为方便,这样也可为1992年基金秘书处在受理索赔时提供便利。

索赔受理人

当事故发生时,1992年基金与船舶所有人的保险人密切合作。

通常船舶所有人的保险人是某一保赔协会,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包括油污损害责任在内的第三方责任保险。

通常保赔协会和1992年基金会对污染事件进行联合调查,尤其一开始就显示将依据两个公约赔付的时候。

多数情况下,1992年基金仅在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已赔付到船东赔偿责任上限之后再进行赔偿,因此赔偿申请首先是递交给船舶所有人或其保赔协会。

在实践中,赔偿申请通常通过距事故地点最近的保赔协会的通讯代理进行转交。

由于基金和保险人的密切合作,赔偿申请,包括支持的文件,只需要递交给保赔协会/通讯员或基金。

当某一事件招致众多索赔请求时,这时1992年基金和保赔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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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当地设立联合索赔办事处以更易于索赔的受理。

索赔人只需将其索赔申请提交给当地索赔办事处。

有关索赔办事处的详情可在当地新闻查询。

如果索赔申请人是在基金补充协议缔约国国内遭受损害,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以及1992年基金不能对可证明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那么他们的索赔申请将自动被认为是对补充基金的索赔申请。

若索赔申请人希望直接向1992年基金递交索赔申请,应按照以下的地址提交:

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pensationFund1992(1992Fund)

PortlandHouse

StagPlace

LondonSW1E5PN

UnitedKingdom

电话:

,44,20,75927100

传真:

,44,20,75927111

电子邮箱:

info@iopcfund.org

所有索赔能否具备受理资格需由保赔协会和1992年基金决定。

无论当地的通讯代理还是当地的办事处均不得就索赔能否受理擅自作出决定。

怎样提出索赔

向1992年基金申请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电传,电报及电子邮件)。

适当情况下,保赔协会和1992年基金会可制定索赔格式来帮助索赔申请人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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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应清晰明了、证据充分,以便1992年基金能基于事实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受损额作出评估。

索赔中的每一项内容应附具实质性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单据,如工作记录单、情况说明、账单和照片。

提供能证实其索赔内容的证据是索赔人的责任。

索赔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很重要的一点。

如索赔的材料相当可观时,索赔人应在事件发生之后尽快与1992年基金(或与适宜的观察员或当地索赔办事处)取得联系以便就索赔请求进行磋商。

索赔申请应包括哪些内容

每一索赔申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索赔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与事件相关的船舶标志

索赔人了解的事件的发生日期、发生地点和事件的具体情况,除

非1992年基金已掌握这些信息。

污染损害的类别

索赔金额

特种情况的索赔可能需要附加材料。

第三节对此有更详细的介绍。

索赔时限

索赔人应尽可能在损害发生后立即提出索赔。

如索赔人不能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提出正式索赔,但如能尽早告知其拟在晚些时候提交索赔的意向,1992年基金对此表示感谢。

索赔人应尽可能详尽地提供上述索赔信息。

依据1992年基金公约,索赔人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向1992年基金提起诉讼,或在此三年之内就将已向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人提起诉讼一事正式通知1992年基金,否则索赔人将最终失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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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见1992年基金公约第6.1和7.6条款)。

相同情况,依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如果索赔人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对船舶所有人和其保险人提起诉讼,将失去其赔偿权利。

虽然损失可能在事件发生后某个时刻出现,但索赔人无论如何应在事发之日起六年内提出诉讼。

如果索赔人不知如何处理以避免因超出时效而使其索赔被拒绝受理,建议他们寻求法律咨询。

如果向1992年基金提出索赔的权利得到保护,那么基于补充基金产生的补充赔偿的任何权利也都将自动受到保护。

索赔评估和赔付

1992年基金通常与船舶所有人的保险人合作委派专家以监控清污工作,调查索赔的技术合理性,并做出独立的损失评估意见。

1992年基金和保赔协会建成了一个世界范围的专家网,这些专家拥有和油污相关的不同部门的专业知识。

这个网络同时也利用了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盟有限公司(ITOPF)的顾问资源,ITOPF是一个由船东通过其保险人组成的非盈利组织。

ITOPF的技术人员拥有丰富的溢油处理经验,同时熟悉基金的赔付标准。

在事故的清理过程中,ITOPF的技术人员会在处理现场,并对和基金相应标准一致的处理措施给予技术支持。

尽管1992年基金和保赔协会会依靠专家辅助对索赔申请进行评估,但索赔申请是否予以接受的决定完全取决于基金和保赔协会。

一旦基金和保赔协会对某份索赔申请做出决定,通常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说明评估的主要要素。

如果申请人决定接受一份赔偿,那么要签署一份关于支付总额的收据。

如果申请人不满意该索赔申请的评估,则需要提供额外的信息并要求进一步的评估。

1992年基金的干事被赋予极大的权力来同意或拒绝一份索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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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尽管如此,也会视具体的情况来定,例如:

如果一份索赔申请涉及到原则问题,干事必须将索赔交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两三次会议。

评估和赔付所需要的时间

1992年基金和保赔协会试图尽快与索赔申请人达成一致并支付赔偿。

如果基金和保赔协会不尽快支付赔偿,索赔申请人会过度承受财政负担,基金和保赔协会可以在作出索赔最终裁定前作出临时付款的决定。

尽管如此,临时付款应视特殊条件和限额而定,特别是当索赔总额超越1992年两个公约总的赔付限额时。

解决索赔的速度主要取决于索赔人向1992年基金提供所需证明材料所耗费的时间。

因此,建议索赔人应尽可能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提出索赔,并和基金的专家完全的合作,以及提供所有和索赔评估有关的信息。

1992年基金的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如索赔请求或至少索赔的概况能以上述任何一种文字表述,则会办结得更快。

索赔申请人不满意基金决定的处理办法

如果在评估完成后不能达成一致,索赔申请人可将其索赔申请提交至损害发生国的相关法院。

尽管如此,由于国际赔偿体系建立于1978年,涉及1992年基金及以前基金的多数事故证明了索赔人提起诉讼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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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各类索赔提交指南

污染清污作业和预防措施的索赔

赔偿范围

在多数情况下,岸线和海上清污作业被视为“防御措施”,因为这些措施通常是为了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失。

对于抗御海上溢油、保护对油类敏感的资源(如敏感的海岸动植物栖息地,工厂的海水进水口,海水养殖场和游艇码头)、清理海岸线和沿岸设施、以及回收油污处理等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基金予以赔偿。

即使在没有污染发生的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事故可能产生油污的威胁重大且迫切,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相应措施是由于这种威胁引起的,那么为预防而使用清污设备和海上救助设备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因防止或减少污染的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可以得到赔偿。

例如,采取清理措施对公路、码头和堤岸的损坏,由此产生的必要修复费用可以获得赔偿。

然而,对因改善环境而非因修复泄漏造成的损害而产生费用的索赔则不予赔偿。

作为尊重动物权益的结果,通常会采取一些针对受污染动物的清洁措施,特别是对被油污污染的鸟类、哺乳类和爬行类动物。

被油污污染的野生动物的捕捉、清洁和康复是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通常情况下,这份工作是由那些有特定目标的团队进行,经常有志愿者在事故地点附近建立清洗站来提供帮助。

清洁工作是困难、缓慢而且会导致动物潜在的疾病,只有在确定能使动物生还的情况下进行清洁。

与当地收容设备供应相关的合理费用通常可以获得赔偿,但要与事件、材料、医疗及食物规模相当,志愿人员合理的食宿费用也可以进行赔偿。

当有几个特定目标团体都进行清理与恢复作业时,这些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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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合理协调,以免重复。

在特定事件中,为了维持现场作业这一特定目的而从公众中募集的款项,在计算时应被扣除。

对因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索赔,将依据客观标准予以评估。

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决定采取某种措施的事实,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意味着依据公约该措施是合理的。

技术合理性的判断应当依据当时采取措施时可资利用的实际情况。

不过,作为现场操作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和技术上的咨询意见不断地对其所作出的决定进行重新审视。

对于那些可以预见无效的措施而产生费用的索赔则不予受理。

例如,分散剂使用于固体油或半固体油,以及在快速流动的水中使用围油栏的无效行为。

从另一点来说,证明措施无效这一事实本身,不应作为拒绝受理索赔的一种理由。

费用已发生,而且这些费用与已获得的利益或期待利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合理的。

例如,在可能更有效的海浪自然清洁的情况下,在一段人迹罕至的岩石海岸附近采取高度的清洁措施是很难被认可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公众度假海滩,尤其是在假期将临和假期期间,即使是自然清洁更有效,但采取清洁措施是必要的。

每一事件的特殊性都被予以特殊地考虑。

为确定海洋及海岸线受污染的范围和认定对污染敏感的资源而进行空中监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受理。

如果有几个组织参与同一个事件,应对空中监测工作合理协调,以免重复。

对于清污作业的索赔可以包括人工费、设备和材料的租赁或购置费。

对没有投入使用的备用设备,在索赔评估时要以较低的折旧率来计算。

在清污作业中,清除设备的清洗、维修以及易耗品的更换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可获得赔偿。

使用的设备是为某次特定泄漏而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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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果适合用于以后的事故或作其它用途,则须作出余值扣减。

如果作为应急计划的一部分,公共当局已购置和持有的以备在事件发生时可以随时启用的物资或设备,则对实际投入使用的物资和设备根据购置价格,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这通常将物件价值和相应的保养储存费用按照其预期使用寿命折算成日费率。

如果设备属于私人供应方,则合理的营利也应包含在赔偿内。

清污作业经常导致大量的回收油和含油杂物。

处理回收材料的合理费用可以获得赔偿。

如索赔人因出售回收油而获得额外收入,此收入将从任一将赔付的款项中扣除。

公共当局或准公共机构通常动用长期使用的雇员或船只,以及这些当局或机构拥有的车辆和设备,进行清污作业。

这些组织因此可能产生的合理附加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即纯粹是由于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而且若没有这个事件和相关作业就不会产生的费用。

公共当局和准公共机构产生的一定比例的所谓“固定费用”可以予以赔偿。

固定费用是指对有关当局或机构来说即使事件未发生也会产生的费用,诸如发给固定雇员的正常工资。

尽管如此,为了限定赔偿,这些费用须与涉及的清污作业阶段有密切关系而且不包含那些远期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救助行动可能含有防御措施的成分。

如果这些措施的初始目的是为了防止污染损害,产生的费用原则上根据1992年公约进行限定。

尽管如此,如果救助行动另有目的,比如救助船舶和/或货物,公约对此产生的费用不予受理。

如从事的活动以防止污染、救助船舶和/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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