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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强制条文

1工程设计

1.1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Ⅱ、Ⅲ。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2.2.1

道路类别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级别

— 

I

I

I

计算行车速度

(km/h)

80,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20

40,30

30,20

20

注:

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图2.4.1道路建设限界

图中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Wc--机动车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1--侧向净宽(m);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b--非机动车道路路缘带宽度(m);

    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a----路侧带宽度(m);

    Wf--设施带宽度(m);

    Wp--人行道宽度(m);

    hb--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车行道的最小净高(m);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

    e--顶角抹角宽度(m)。

最小净高表2.4.1

车行道路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m)

4.5

5.0

5.5

2.5

3.5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表5.1.3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400

300

200

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250

150

100

70

40

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表5.1.6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50

40,30,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6

4

 

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表5.1.9

 圆曲线半径(m)

车型

200<

R

≤250

150<

R

≤200

100<

R

≤150

60<

R

≤100

50<

R

≤60

40<

R

≤50

30<

R

≤40

20<

R

≤30

15<

R

≤20

小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0.28

0.40

0.45

0.30

0.45

0.55

0.32

0.60

0.75

0.35

0.70

0.95

0.39

0.90

1.25

0.40

1.00

1,50

0,45

1.30

1.90

0.60

1.80

2. 80

0.70

2.40

3.50

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停车视距             表5.1.1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停车视距(m)

110

70

6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5.1.14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最大纵坡度                表5.2.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6

7

8

9

5.2.3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

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5.2.3-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纵坡度(%)

5

5.5

6

6

6.5

7

6

6.5

7

6.5

7

8

纵坡限制坡长(m)

400

500

4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5.2.3-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坡段最小长度(m)

290

170

140

110

85

60

 

5.2.4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合成坡度                   表5.2.4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合成速度(%)

7

6,5

7

8

 

5.2.6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采用圆曲线。

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表5.2.6

项目\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凸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3000

1200

900

500

400

300

250

15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4500

1800

1350

750

600

450

400

250

150

90

凹形竖曲线

极限最小半径

1800

1000

700

550

450

350

250

170

100

60

一般最小半径

2700

1500

1050

850

700

550

400

250

150

90

竖曲线最小长度

70

50

40

40

35

30

25

20

20

15

注:

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5.2.7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

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

5.3.3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6.1.8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6.2.5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6.2.10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6.3.7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人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7.1.2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7.2.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7.2.3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

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7.2.7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

道口侧向视距                      表7.2.7

铁路等级

火车速度(km/h)

道口侧向视距(m)

I级

Ⅱ级

Ⅲ级

工业企业I级

工业企业II级

工业企业Ⅲ级

120

100

80

70

55

40

400

340

270

240

190

140

 

1.2路基,路面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8.1.2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

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hMPa。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8.4.1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

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土质路基压实度                          表8.4.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cm)

压实度(%)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填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

93/95

90/92

87/89

挖方

0--30

95/98

93/95

90/92

注:

  1.表中数字,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

两者均以相应的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2.表列深度范围均由路槽底算起。

    3.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列挖方要求。

8.4.2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8.4.3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9.3.3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

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

9.6.1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路面抗滑标准          表9.6.1

一般路段

环境不良路段

道路类别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

度TD

石料

磨光值

摆式仪测定值

构造深度

TD

石料

磨光值

F。

F

(mm)

PSV

F。

F

(mm)

PSV

快速路及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

 

47-50

 

37-40

 

0.4--0.6

 

37-40

 

52-55

 

42-45

0.3-0.5

(1.0-1.2)

 

42-45

计算行车速

度<50km/h

的主干路及各

级次干路

 

≥45

 

≥35

 

0.2--0.4

 

≥35

 

≥50

 

≥40

0.2--0.4

(1.0--1.2)

 

≥40

 

注:

1.Fo为路面竣工验收值,F为路面设计年限内之值。

TD和PSV为设计、施工与路面竣工验收值。

2.环境不良路段,对快速路为接近立体交叉或变速车道,对其他各类道路为急弯、陡坡、交叉口附近。

3.括号内的数值用于湿度大、气温接近0℃易形成薄冰的路段。

10.2.6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6-1的规定值。

水泥混凝土设计强度                表10.2.6-1

交通等级

特重

中等

设计强度fcm(MPa)

5

4.5

4.5

4

10.3.1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

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

10.3.4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

抗滑标准见9.6.1。

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

10.5.2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

10.5.4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

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

10.6.2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

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

10.6.4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1.3广场,停车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1.1.4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街接的出人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5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11.2.9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

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

停车场出人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

11.3.2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

1.4排水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2.1.1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12.1.2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视期。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视期        表12.1.2

     道路类别

城市级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广场停车场

立体交叉

大城市设计重现期(a)

2-5

1-3

0.5-2

0.5-1

1-3

2-5

中、小城市设计重现期(a)

0.5-2

0.5-1

0.33-0.5

1-3

1.5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4.2.2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

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道路照明标准          表14.2.2

道路类别

照明水平

均匀度

眩光限制

平均亮度La(cd/m2)

平均照度

Ea(lx)

亮度均匀度

Lmin/La

照度均匀度

Emin/Ea

快速路

主干路

1.5

1.0

20

15

0.40

0.35

O.40

0.35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次干路

支路

0.5

0.3

8

5

0.35

0.30

0.35

0.30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注:

1.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照度)为维持值。

新安装灯具,路面初始亮度(照度)值应比表中数值高30%~50%。

2,表中所列亮度(照度)值均为机动车车行道上的数值。

三幅路、四幅路中非机动车车行道上的亮度(照度)值,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亮度(照度)值的1/2。

3.表中平均照度值适用于沥青路面。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降低30%。

4.表中各项数值适用于干燥路面。

5.通向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剧场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大型交通枢纽等处的照明可采用主干路的标准。

6.Lmin--最小亮度(cd/m2);

La--平均亮度(cd/m2);

Emin。

--最小照度(lx);

Ea--平均照度(lx)。

14.4.2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14.4.7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

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7.3.5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规定。

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道路几何设计)。

15.3.4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

15.3.5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1.7杆线,管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6.2.3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

16.2.4架空电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6.2.4-1。

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16.2.4-2。

市内通讯线与路面(或地面)垂直空距          表16.2.4-1

与道路平行时,线至路面(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m)

与道路交叉时,线至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空距(m)

4.5

5.5

注:

线路与道路平行时,垂直空距是最低线条与路侧带地面最小垂直间距;与道路交叉时,是最低线条与路面的最小垂直间距。

架空电力线距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m)        表16.2.4-2

地区

线路电压(kv)

配电线

送电线

<1

1-10

35

60-110

154-220

330

居民区

非居民区

6.0

5.0

6.5

5.5

7.0

6.0

7.0

6.0

7.5

6.5

8.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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