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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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22.破产终止合同………………………………………………………………………35

23.便利终止合同………………………………………………………………………35

24.转让和分包…………………………………………………………………………36

25.适用法律……………………………………………………………………………36

26.合同生效……………………………………………………………………36

27.主导语言……………………………………………………………………36

28.合同修改……………………………………………………………………36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0.4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和收到收据及相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后二十八(28)天

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2)交货付款:

收到货物并按照10.2条规定提交所需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

%;

(3)最终验收付款:

相应交货的最终验收合格证发出后二十八(28)天支付剩

余合同价的%的货款。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项目现场”系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地点。

(8)“天”指日历天数。

2.来源地

2.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的国家和地区。

2.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2.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技术规格

3.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3.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4.专利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包装标志

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

下列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唛头:

(d)收货人代号:

(e)目的地: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毛重/净重:

kg

(h)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或cm计):

6.2如果每件包装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的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装运条件

7.1如果是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7.1.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7.1.2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7.1.3承运的船只应来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合格国家,或通过航运公会,但航运公会的大多数航运公司应来自上述合格国家。

7.1.4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7.2如果是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7.2.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买方支付运费。

7.2.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7.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如果是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8.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二十八(28)天或空运前十四(14)天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8.1.2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8.2如果是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8.2.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每箱尺寸(长×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8.2.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8.2.3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保险

9.1以出厂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签订的国内供货合同,其保险将由买方办理,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

所有其它情况将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

10.付款

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

2.发票;

3.装箱单;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5.验收证书。

10.3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四十八(48)小时内将上述10.2条要求除第5项外的单据航寄给买方。

10,4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11.伴随服务

11.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

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

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

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五十六(56)天内寄给买方。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1.2如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具体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3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2.质量保证

12.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检验

13.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3.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有关部门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14.索赔

14.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合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同意,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卖方履约延误

15.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误期赔偿

16.1除合同第17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o.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7.不可抗力

17.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16条和2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7.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

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六(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8.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8.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9.履约保证金

19.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二十八(28)天内,通过中国的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期满时止。

19.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9.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20.争端的解决

20.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

如果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后二十八(28)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20.2仲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如果是国内合同(即买方与国内卖方签订的合同),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如果是涉外合同(即买方与国外卖方签订的合同),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20.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的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1.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破产终止合同

22.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3.便利终止合同

23.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3.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

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4.转让和分包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4.2如投标书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书或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适用法律

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7.主导语言

27.1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28.合同修改

28.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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