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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1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采购管理,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体现集约优势,控本增效,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的采购行为除政府有特殊要求外,须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上实施。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

必须招标的范围:

(一)基建项目

1.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3.勘察、设计、监理、信息化建设、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电源生产运营维护单位招标。

5.估算价格超过50万元人民币煤矿、电源、港口的前期项目。

6.项目估算总价格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

7.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项目。

(二)生产项目

1.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维检、设备和材料购置、运营、服务、咨询、监理、监造技改项目。

2.项目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委加工及设备维护修理。

3.预算费用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工程、设备和系统(如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电除尘器改造、分散控制系统改造、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中水处理系统、成套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材料)。

4.设备、材料及油品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

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5.采掘接续矿务工程、工作面搬家倒面安装工程及总价超

过30万元以上的煤炭外运等服务项目。

6.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环保项目等。

7.其他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其他

1.公司本部总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四)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行为。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采购行为。

3.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

(4)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

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和托管煤矿的所有国内采购行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

(一)单项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除电煤、石灰石(粉)的所有采购。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全部内容和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管理范围除《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2)范围之外,以下范围之间,由公司直接管理。

(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1000万

元人民币。

(三)信息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造、咨询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单项合同招标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的招标项目。

(五)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上述管理范围以外,公司有关部门对前期、基建、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采购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范围

对于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外的采购,由各项目公司管

理,各项目公司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实施采购。

对于采用单价采购,签订单价合同的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至少一年;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上报采购申请时的概(估)算价,如果结算金额超过此概(估)算价,必须按程序上报审批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一)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成立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分管领导和相关总师(助理)、副总师组成。

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采购的方针政策,并对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核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和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审定公司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和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申请和结果以及公司集中采购结果。

(二)采购领导小组

每次采购工作开始前,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具体领导采购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所采购专业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所采购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公司负责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

采购导小组为临时机构,合同签订后即行解散。

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管理范围的评标标准及方法、评标日程安排和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推荐中标顺序。

处理招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公司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是公司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公司采购委员会例会。

2.负责制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3.负责对口协调集团工程物资技术管理部、招标公司。

4.负责上报、下达公司年度采购计划。

5.负责上报和转发由集团公司管理的所有专业的采购申请和采购结果。

6.负责组织煤炭专业的采购申请的审定,组织煤炭专业评标,评标时出现所有评标价格均超概(估)算时,均做废标处理。

负责公司管理范围内煤炭专业采购申请的批复和所有专业采购结果下发。

7.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煤炭专业采购结果。

8.指导煤炭专业项目公司完成采购统计。

9.指导煤炭专业项目公司完成供应商管理工作。

10.指导和抽查煤炭企业的采购工作。

11.配合监察部协调煤炭专业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问题。

12.配合煤炭专业评标专家入库建立。

13.会签各专业部门下发的采购申请批复。

(二)煤化工管理部、物流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各专业部门

1.负责本专业各类采购项目必要性的审查;负责指导和抽查本专业的各类采购工作。

2.负责审核汇总本专业年度和季度采购计划。

3.负责组织本专业的采购申请和采购文件的审定,以及公司管理范围内本专业采购申请的批复。

4.负责对口协调集团公司主管产业部门;向招标公司发送本

专业所有与招标有关的文件资料

5.参加本专业评标并由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在评标过程中担任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评标时出现所有评标价格均超概(估)算时,均做废标处理。

6.负责编制本专业采购结果汇报材料,并在评标结束3日

内提交工程管理部。

7.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本专业采购结果。

8.配合本专业评标专家入库建立。

9.配合监察部协调本专业采购过程中的投诉等问题,并负责向采购管理委会汇报说明。

10.指导本专业项目公司完成供应商管理工作。

11.指导本专业项目公司的采购统计。

12.会签本专业由工程管理部上报的采购申请。

(三)监察部

1.对公司相关部门履行招标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有关采购问题的投(申)诉,组织投(申)诉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系统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对公司系统内开展采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建采购监督人员库,组织对项目开展监督。

5.对公司采购委员会拟审议项目是否有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其他部门

1.生产技术部:

负责煤矿项目各类工程施工、煤炭项目科技开发等相关咨询服务类和生产矿井消耗性材料采购必要性的审查;负责煤矿项目工程及科技项目和消耗性材料等的招标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2.机电管理部:

负责煤矿项目各类设备、材料采购必要性的审查;负责煤矿项目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等的招标技术文件、技术方案等的审查。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3.规划发展部:

负责煤炭项目初设之前的地质勘探、咨询及可研编制等前期项目的采购工作必要性审查,负责煤炭项目初设之前的地质勘探、咨询及可研编制等前期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审查。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4.办公室:

负责本部办公用品、家器具、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5.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

负责集团管理范围外信息化建设及法律事务等以及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负责与招标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审核。

6.财务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采购工作。

7.审计部:

从审计角度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加公司采购委员会全部例会,并对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8.安全监察局:

负责环保项目采购工作必要性审查,参与安全、环保设施及工程的招标文件等的审查,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9.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0.销售管理部:

负责公司电煤采购和煤炭经营招标,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1.政治工作部:

负责本部门业务方面采购工作。

12.证券资产部: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等服务类及本部门业务方面的采购工作。

第十条项目公司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备。

建立采购组织机构,明确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编制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和季度、月度滚动采购计划。

(三)组织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现场踏勘、采购答疑等。

(四)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申请、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

为确保各招标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要求项目公司上报采购申请从OA系统到达公司的时间,属于集团公司管理标段,最晚不得迟于开标时间前3个月;属于公司管理标段,最晚不得迟于开标时间前2个月。

(五)组织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工作。

(六)负责按照审批后的采购结果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并上报备案合同工作,负责上报备案所有的招标结果。

(七)负责录入采购及合同信息,建立合同台账,进行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和供应商评级以及管理工作。

(八)负责采购台账建立、结果统计分析等。

(九)做好采购的有关工作。

(十)指定监督人员负责集团和公司管理项目的现场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进行的采购公告、资格审查、采购文件发售等前期相关环节、开评标现场以及定标后的授标和合同签订的监督工作。

(十一)对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

督。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般在开标前1〜4工作日确定,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有关单位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从集团公司指定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需要的或临时选用的专家未列入评标专家库中的,按集团公司有关办法执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详见集团公司有关办法规定。

3.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

4.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合同签订后评标委员会即行解散。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时,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采购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中兼职

(二)监督人员

1.所有招标项目均应指派监督人员。

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由集团公司监察部委派,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由公司监察部在采购监督人员库中抽取。

2.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1)参加采购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

对采购的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

(2)受理投诉,对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三)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具有相关资质,经集团公司、公司同意在公司系统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代理机构。

公司系统内的招标,由华电招标有限公司统一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报送招标结果分析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采购条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采购计划为增强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可操作性,采购计划实行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通知要求,分专业和管理范围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上报公司。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年度采购计划,规划发展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定。

(二)季度计划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专业报送季度采购计划,工程管理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计划和审定,由各单位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自行审定。

第五章招标采购主要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申请招标申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总体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和审查意见。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司系统内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

如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批复文件应一同上报。

对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标段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

邀请投标单位名单须一同上报。

(二)资格审查方式(公开招标时)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潜在投标人资质和条件的具体要求及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因素、标准和方法应一并上报,为避免挂靠资质,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原则上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项目主管人员和投标授权代表在本单位3年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企业财务账号。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明确招标拟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打分法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打分法时,须注明技术、商务、价格权重比例,以及技术和商务评价的评审因素及原则。

(四)上报招标申请时须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评标细则)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合同技术条件)由有关项目公司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和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项目公司编制,招标文件的汇编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五)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申请的审定(必要时可组织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负责汇总审定意见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时)或发售标书(邀请招标时)。

第十六条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同时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发布。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一)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资格预审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过程由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3.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经两次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二)资格后审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资格后审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2.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次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招标公司或有关项目公司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九条投标

(一)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满足投标项目的要求。

(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项目不得转包;

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第二十条开标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由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可当场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制作记录。

投标报价的优惠承诺,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第二十一条评标

(一)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

评标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二)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集团公司、公司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三)评标办法的选择与制定应贯彻集团公司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

在采用综合打分法时,按照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其中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为:

服务类控制在35%〜45%,工程类控制在45%〜65%,货物类控制在50%〜

70%。

(四)开标后可拟定澄清文件,要求有关投标人书面澄清;必要时可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召开澄清会,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并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澄清文件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发。

所有澄清答疑均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答疑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印送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

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编制并提交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提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

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定标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召开公司采购委员会和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采购委员会和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投标人综合排序进行审议。

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评标结果经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预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及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

公示期满后由集团公司相关产业部批复。

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评标结果经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经公示后批复。

项目公司按季度汇总采购结果并从OA系统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保函。

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和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项目公司上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

1.拟签订合同方不是集团公司和公司批复的中标人时。

2.合同谈判后的合同价超过中标价时。

3.主要内容或关键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差异时。

(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到投标截止时间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重新招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同时出具监督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招评标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公司归档。

第六章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

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一)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或公司批准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

2.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4.两次招标失败的。

第二十八条询价采购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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