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0
总建筑密度
30%
28%
26%
24%
22%
20%
18%
16%
总容积率
≤1.8
2.2
2.4
2.8
3.0
3.3
3.6
3.8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表2.2.3.2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以下
1.0
1.1
1.2
1.25
5000~10000㎡
0.95
1.0
1.1
1.2
10000~20000㎡
0.85
0.95
1.0
1.1
≥20000㎡
0.8
0.85
0.95
1.0
注:
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第2.2.4条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1.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2%,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3.0;
2.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2.2.3的要求选取。
第2.2.5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0%
新区
≤25%
小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0%
幼儿园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5%
养老院
≤30%
≤3.0
≥30%
农贸市场
≤45%
≥0.8且≤1.6
不大于6层
不大于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派出所
≤40%
≥1.0且≤2.4
办事处
≤40%
≥1.0且≤2.4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
≤2.4
社会停车场(库)
≤50%
≤3.0
注:
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6条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的内容进行确定。
表2.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类型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高层
≤5.0
≤40%
≤20%
≥15%
多层
≤2.5
≤45%
---
≥15%
注:
若因规划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第2.2.7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7规定执行:
表2.2.7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1.5且≤3.0
≤40%
≥30%
第2.2.8条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8的规定执行。
重工业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总容积率
≥0.5
≥0.9
≥0.7
建筑密度
≥40%
≥40%
≥35%
表2.2.8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
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9条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包括:
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按不小于0.5执行(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10条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表2.2.10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物流园区
物流中心
物流服务站
建筑容积率
≥0.7且≤3.0
≥0.7且≤3.0
≥0.8且≤3.0
注:
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第2.2.11条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
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第2.2.12条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6条执行。
第2.2.13条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
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低层建筑。
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
第2.3.2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4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3.5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6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含30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7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建设配置公共用房和设施(包含社区办公用房、社团服务用房、公共服务站等):
(一)公共活动用房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
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无须配置公共活动用房。
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按4‰配建,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2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含30万平方米)的按3‰配建,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2‰配建,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平方米。
(二)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在地面以上,并设置独立出入口或通道,且须有20%以上的基本活动用房置于地面一层。
(三)公共用房必须是独立完整的房屋,具有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要求。
第2.3.8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9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注:
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2.3.10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场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体育,医疗和教育科研设计等公服用地及工业园区总部经济项目鼓励设置开敞式办公,如因行业要求或地块原因需要设置通透式围墙的,须布置临街集中绿地,且临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并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
住宅用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20米,面宽不小于20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小于4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11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9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0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
类别
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
居住建筑套型标准
A>200㎡
2.5个/户
1.0个/100㎡
144<A≤200㎡
2.0个/户
90<A≤144㎡
1.5个/户
A≤90㎡
0.8个/户
1.5个/100㎡
拆迁安置迁房
新居工程、农迁房
0.7个/100㎡
1.5个/100㎡
公共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廉租房除外)
0.5个/100㎡
1.5个/100㎡
宾馆、酒店
1.0个/100㎡
办公楼
1.0个/100㎡
0.4个/100㎡
商业场所
1.0个/100㎡
3.0个/100㎡
医院
1.0个/100㎡
1.5个/100㎡
体育馆
2.5个/100㎡
20个/100㎡
农贸市场
0.5个/100㎡
3个/100㎡
影剧院
3.0个/100㎡
15个/100㎡
展览馆
0.8个/100㎡
1.0个/100㎡
非生产性工业
0.8个/100㎡
0.4个/100㎡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个/100㎡
-
注:
1.本表中A为居住建筑各户型建筑面积。
2、地面停车率配建标准:
①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宅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10%;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②公共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其中公、廉租房配建停车位不作强行要求,但宜在小区主入口处安排适当的访客停车位。
③拆迁安置迁房、新居工程、农迁房建设用地内的中高层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20%,计入停车位指标。
当地上住宅建筑为纯多、低层建筑时,鼓励采取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形式,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作限制。
④停车位配建按照:
平行式不小于2.4*6米、垂直式不小于5.3*2.4米的标准配置。
3、商业、公共设施、办公建设项目地下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地下停车位总数量的50%,其余建设项目地下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地下停车位总数量的25%,在竣工综合验收时必须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停车位的数量方可以以机械式停车位布置方案的实际数量计入总的停车位。
4、机动车停车库(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不小于最小配置机动车车位数×30平方米。
5、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7、项目内有户型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设置子母车位,子母车位个数不超过每户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户数,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纳入总车位指标计算。
第2.3.12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4.围墙后退临道路、绿地、河流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红线距离不低于2米。
第2.3.13条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第2.3.14条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5条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
第2.3.16条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不临道路时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和地下室疏散口及进出风口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7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
表2.3.16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别
用地面积(㎡)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幼儿园
<2500
3班(90人)
1200
2500-3500
6班(180人)
1700
3500-4500
9班(270人)
2450
≥4500
12班(360人)
3000
第2.3.18条在不影响住宅的采光通风和消防的前提下,住宅可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不得叠建。
第2.3.19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第2.3.20条分期建设控制标准:
1.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办法,但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项目应一次性开发建设。
2.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批准后可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限,但首期用地不得低于20亩,之后每期用地以50亩为最小标准进行开发建设。
末期开发面积小于50亩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0.2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1建筑间距
第3.1.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1.0H
且
低层相对:
≥7.0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低层相对:
8.0米
多层相对:
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
≥27.0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米(多)
≥13.0米(低)
≥13.0米
山墙
—
6.0米
≥10.0米
9.0米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
—
≥27.0米
≥13.0米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高):
高层建筑高度;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