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中休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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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中休假制度

劳动合同中休假制度

【篇一:

人事管理及休息休假制度】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招聘与录用

(一)聘用原则

为对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公司招聘录用员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指导思想

1、公司鼓励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员工招聘,包括内部提拔、内部竞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参加专场招聘会以及采用猎头服务等多种方式,以求吸纳最合适的人才;

2、公司鼓励有能力的员工,能得到可发挥其才能、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岗位;

3、公司鼓励员工掌握多种工作知识和技能。

(三)招聘的实施

1、招聘的流程

各部门如需招聘新员工,用人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填写《人员需求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将交由总裁审批确定编制。

若总裁审批通过,人力资源部将根据用人部门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安排面试等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提供的岗位说明书筛选简历并约见面试,初试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共同进行,用人部门考察被面试者的专业技能,人力资源资源部主要考察被面试者的岗位胜任素质,复试由总裁进行并最终确定薪资。

门店人员由店长进行初试,复试由门店督导进行并最终确定薪资。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公司的发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员到各部门,各部门有义务接收并安排工作。

2、录用的流程

部门主管领导需根据拟录用人员的情况填写《录用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通过后报总裁审批,若总裁同意,人力资源部将进行背景调查,通过背景调查人力资源部将通知拟录用人员入职的具体事项。

(四)入职

新员工入职第一天需携带以下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以下材料员工需在入职后一周内交齐。

1、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原件;

4、相关培训证书;

5、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仅门店人员提供);

6、身份证原件;

7、两张彩色一寸白底照片(未在北京缴纳过社保的员工需提供照片电子版)。

?

员工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需真实有效,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

实,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

员工的地址、电话和其他个人资料若有变更,员工需及时告

知人力资源部,以便公司掌握准确的人力资源信息。

二、试用与转正

(一)试用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录用条件者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协同用人部门安排入职引导人辅导新员工开展工作。

指导人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的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新员工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流程、相关业务关系,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

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如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等,新员工均可咨询指导人。

3、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

利用公司的条件为他人从事经营服务;

?

销售人员未能完成规定销售业绩;

?

有其它严重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二)转正

1、试用期期间会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

格者,予以转正。

2、对于试用期即将结束的员工,办公室员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向各部门负责人发出转正通知,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试用期考察评价表》,并上报至总裁处,由总裁出具相关意见;门店员工统一由店长填写《员工试用期考察评价表》,并将此表上报至门店督导,门店督导根据试用期考察表出具相关意见。

3、办公室:

若总裁同意转正,人力资源部将通知待转正人员填写《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并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门店人员:

若门店督导同意员工转正,店长通知待转正人员填写《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并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4、若试用期人员未能转正,由部门负责人与未转正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员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5、如有特殊情况,或试用期间有重大贡献或工作表现非常突出者,报总裁特批后,可提前转正。

三、离职

(一)离职程序

1、离职人员通过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审批表》以及《离职交接清单》,并持以上表格到本部门、行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与交接手续。

2、财务部负责核算借款等情况,行政部负责核对相应的办公物品,审核无误后人力资源部进行工资与保险等事宜的核算并通知财务部离职员工工资核算情况。

3、无论何种原因,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暂时没有接收单位的,经离职人员书面申请后,可以在公司委托的存档单位暂时保管档案,但期间发生的存档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4、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不能胜任岗位证据及处理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职

1、公司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在所属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2、辞职员工在离职手续未办妥之前,须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照常上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其当月工资直至工作交接手续办完为止。

(三)辞退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1、工作失职而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及岗位调整擅离工作岗位的;

3、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5、未经公司允许在外兼职人员;

【篇二:

劳动法里有关的各种休假制度】

公休假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产假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晚育可以增加30天,剖腹产再+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再+多15天

职工探亲假期

规定是:

1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可以两年给一次假,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

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的团聚时间。

并且,还要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假期要包括公休假日和法

定节日。

另外,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注意: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

病假的待遇:

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

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篇三: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

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

假期规定是: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

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八、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

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河北婚假规定2010:

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

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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