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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序曲(5%):

新旧变化——七项突破

  所谓职工薪酬,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新的会计项目,其实,她与我们企业会计的见面已经具有久远的历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与企业经济核算的日益强化,强化新形势下职工薪酬管理势在必行。

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

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在会计方面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实行的重大举措,对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前已述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中国企业会计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出现,与过去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相近制度比较,可以说特点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点,首次实现系统规范。

新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

系统归纳和集中,引入辞退福利概念。

  第二点,内容渐趋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新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第三点,内涵日渐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第四点,会计处理走向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

而以往则是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新准则取消了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而原制度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统一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五点,引进新的会计视角。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导入了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关于辞退福利:

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关于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

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诸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故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以现金补偿未行使的职工累积带薪休假时,冲减已计提的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点,规范薪酬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统一了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

  第七点,会计核算科目集中统一。

原会计制度中是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来核算职工工资的,新的准则及其指南设置了统一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正文(80%):

结构、重点、实例

  第一节准则框架解读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框架进行概括性的认知,可以通过在解剖其定义和范围、条款与结构的基础上,对新旧准则比较的发展变化和国内国际准则比较的差异分析来进行。

  

(一)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

主要适用于企业对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经济待遇规范之用,也就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不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项目。

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共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共三章,分为八条。

  “总则”一章,从第一条到第三条,包括:

准则的目的、依据职工薪酬的定义、内容、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的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从其具体构成内容看,主要有如下八个项目: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确认和计量”一章,从第四条到第六条,包括:

各种薪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披露”一章,从七条到第八条,包括在附注中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重点难点解读:

五大问题

  在中国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必将渐趋规范、专业。

  一点,职工薪酬的含义与范围

  从项目范围方面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指出: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这是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工资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业务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

  工资的组成内容包括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部分,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生产奖(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奖金。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特殊工作环境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温作业的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终班津贴、班长津贴)、保健津贴、年工性津贴和其他津贴。

  补贴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第二部分,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这是企业使用了职工的劳动技能、知识等以后除了有义务承担必要的劳动报酬外,还必须负担的对职工福利方面的义务。

  职工福利费的资金来源,包括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两个方面。

一般企业从费用中提取,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

  原来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其来源渠道之一是根据工资总额的14%从产品成本、费用中计算提取的。

企业实行医疗和养老统筹制度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来确定。

  第三部分,五险一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1.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

  2.医疗保险费。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工伤保险费。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选择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基准费率。

  

(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原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

  

(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原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原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原费率为1.3%、1.4%的,调整到1.2%;原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

  (3)原费率为0.9%、1.1%的企业,上一年度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0.8%和1.0%;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1.0%和1.2%。

  (4)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原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原费率为1.3%、1.4%、1.5%的,调整到1.6%;原费率为1.7%的,调整到2%。

  5.生育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

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第三部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工会经费。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

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部分,非货币性薪酬

  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

外购商品(如轿车)给职工使用。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成本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第五部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即辞退福利

  即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由企业承担的福利,后面将专门阐述。

确认与计量具有特殊性。

  第六部分,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支出

  主要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与休假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按加班天数或加班小时数及日工资率或小时工资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天数×日工资率+加点时数×小时工资率

  按国家规定,平时或公休日加班加点工资按小时工资率的100%计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日工资率的200%计发。

  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从受益对象方面看

  第一层次,与劳动法吻合的,签订合同的所有人员、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第二层,虽然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第三层,虽然没有合同,也不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职工薪酬,是既能包括职工在职期间,也包括离职后提供给职工;既包括全部货币性薪酬,也包括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很多企业商业保险也是此项职工薪酬。

  二点,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1.确认与计量原则

  提升为通用原则: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

  如何确定会计确认时点:

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时,而非发放、支付福利费用时;

  如何确定进入成本与费用,要按照相关的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进行。

比如,企业内部研发业务中,开发阶段的人员支出,符合条件的直接进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计提标准

  国家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我国实行缴费承诺型,即设定提存计划,而非一些国家的设定受益计划型。

  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如职工福利费等,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3.实物发放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住房、汽车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即简称为辞退福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末。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必须经过公司主要决议机构批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职工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确认条件。

  四点,资产列报与附注披露

  1.报表列报

  通过了统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列示。

  2.附注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

  (7)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由于在人员数量等因素不确定,预计金额与实际金额差异很大的,披露原因。

  第三节 主要业务举例

  【例9—1】应付工资的核算。

北京金五星科技有限公司当月工资汇总情况见下表:

  

  

(1)职工工资的处理

  ①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实发工资数88297元,开出现金支票,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备发工资。

  借:

库存现金       88297

    贷:

银行存款    88297

  ②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借:

应付职工薪酬     88297

    贷:

库存现金    88297

  ③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转各种应扣款项。

  借:

应付职工薪酬        2172

    贷:

其他应付款——房租费 339

           ——水电费 622

      其他应收款——家属医药费1211

  ④开出支票,支付代外单位扣收的水电、房租费等。

  借:

其他应付款——房租费 339

         ——水电费 622

    贷:

银行存款    961

  ⑤月末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编制工资分配表,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有的可直接计入,有的需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工资分配表见下表:

  应分配计入工资

直接计 合计

入工资

生产

工时

分配率分配的

   工资额

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

     (乙产品)

小计

24000

16000

40000

   12000

   8000

0.5 20000

   12000

3655 11655

3655 23655

车间管理人员

1231312313

后勤服务人员

2505825058

软件开发人员

4038 4038

管理费用

1203512035

销售费用

1108011080

在建工程

2290 2290

合计

  20000

7046990469

  ⑥月末按受益对象分配工资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借:

生产成本——甲产品     12000

        ——乙产品   11655

    制造费用         12313

    劳务成本         25058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1026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借:

在建工程          2290

    研发支出          4038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328

  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借:

管理费用           12035

    销售费用          1108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3115

  

(2)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①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和分配是通过编制“职工福利费计提分配表”进行的,其格式见下表

工资总数

计提职工福利费

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

12000

1680.00

基本生产成本(乙产品)

11655

1631.70

小计

23655

3311.70

车间管理人员

12313

1723.82

后勤服务人员

25058

3508.12

软件开发人员

4038

5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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