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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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细则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长沙市民用建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0]24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包括以下范围:

1、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产品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

2、建筑用外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如:

太阳能系列产品、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等;

4、其他建筑节能产品,如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节水器具、节能灯具、电梯等。

二、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可在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中推广应用。

采用已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仍须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

三、长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新墙办)负责长沙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

四、申报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或地方依法限制、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技术。

2、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的产品(材料)国家、行业或我省的技术标准要求。

3、对一些性能可靠、经济适用但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制订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但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已有类似材料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的要求。

新材料和新产品的认定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鉴定评审意见为准。

4、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应通过市节能新墙办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向市节能新墙办提交《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申报书》及相关资料。

(申报书及相关资料要求见附件,申报书在长沙建筑节能网站(.com)下载)

六、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有不符合项。

七、受理备案申请后,市节能新墙办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相关认定条件组织现场查勘,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八、经现场查勘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长沙市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制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九、《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

《备案证明》有效期满需继续备案的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布:

1、备案产品(材料)备案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2、提交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

3、产品(材料)生产地点、主要原材料或主要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4、因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5、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明》或制作虚假《备案证明》;

6、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换证手续。

十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验备案情况,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查验所使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备案证明》。

十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办证(换证)费用、证件工本费、手续费。

十三、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条件

一、各类建筑保温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和其他保温系统)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应有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3、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4、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生产工艺设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大于1500L的混合机;(3)建筑保温砂浆产品生产企业应有无重力二次混合设备、均匀出料系统;(4)产品自动包装设备;(5)自动除尘设备。

5、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建筑保温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2.5万m3;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3万吨;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6、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主要试验设备,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7、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保温砂浆等轻质保温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基地到本市的运距不应超过300公里。

在长沙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在长沙以经销或代理方式经营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二、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及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XPS)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企业应有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3、EPS/XPS板应选用阻燃型原料生产,产品应达到B级(对应GB8624-1997中的B2级),现场查验产品必须离火自熄。

发泡剂应选用非可燃类发泡剂,XPS生产必须添加适量的阻燃剂使产品达到B级(对应GB8624-1997中的B2级)。

4、生产EPS板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发泡机、熟化仓、全自动板材成型机(不允许使用手动成型机、3m及以下小型成型机)、板材切割机,陈化室面积不小于200m2/单线,陈化时间不少于5天;如自然陈化时间不少于42天。

生产XPS板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稳定生产的挤塑板成型机、表面处理机,自然陈化不少于28天,不得使用改苯再生料生产。

5、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EPS板陈化仓库不小于1000平方米,XPS板陈化仓库不小于500平方米(单条生产线)。

6、应有基本的检测设备,如:

精度为1mm的卷尺、精密天平(EPS板)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三、建筑用外门窗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应有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3、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塑料窗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下料锯床、塑钢门窗自动焊接机、自动清角机、塑钢门窗V型角缝清理机、塑料型材圆弧机、玻璃压条锯、水槽铣、端面铣、铝合金下料锯1台、角码锯、组角机、液压冲床。

检测设备:

焊角强度测试仪、深度游标卡尺、游标卡尺、塞尺、0~200管型测力计、万能角度尺、钢卷尺、钢板尺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铝合金窗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下料锯床、双截锯、组角机、端面铣、钻铣床、仿型铣。

检测设备:

通用量具、卡尺、万能角度尺、塞尺、卷尺、角强度检测仪、铝塑复合型抗剪仪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4、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外门窗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平方米,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一条生产线)。

5、外地节能门窗,产成品进入长沙市场的,必须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并对企业情况进考察核实,符合要求者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放《备案证》。

四、型材、五金配件

1、型材、五金配件生产企业其产品和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

2、外地建筑节能型材、五金配件生产企业应在长沙市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需经法定管理部门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五、中空玻璃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企业应有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3、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切割设备、磨边设备、清洗干燥机、上框、合片、压片机、双组份打胶机、打胶及养护车间。

检测设备:

中空玻璃露点测试仪、钢卷尺、千分尺、邵氏硬度计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4、中空玻璃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设备)

(一)生产企业要求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时间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3、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关认证;

5、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自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经验,无知识产权纠纷。

6、在长沙市设有售后服务部门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

7、供应商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注册时间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服务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0人以上);供应商必须为产品制造商或取得产品制造商针对具体项目授权函的供应商,并能提供厂家出具的原装正品证明;在以往三年内,诚信经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二)售后服务承诺

1、维护:

要求供货方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提供产品进行日常维护,保修期内产品出现故障时应在12小时内响应并及时修复。

2、提供整机五年保修,保修期内正常使用出现的质量故障应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故障配件;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故障或配件损坏及产品使用超过保修期后出现故障或配件损坏的,按成本价维修或更换配件;应贮备足够的配件,便于产品使用超过保修期后出现故障的维修。

3、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七、地源热泵系统产品(设备)

(一)生产企业要求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时间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3、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关认证;

5、具有地源热泵系统的开发设计、生产、安装经验,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售后服务承诺

1、维护:

要求系统集成企业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安装的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系统运行故障时应在12小时内响应并及时修复。

2、地源热泵系统保修期为五年,如在安装之后出现主机、水泵等配件因质量问题运行故障,导致无法制冷或供热,必须更换;保修期内正常使用出现的运行故障应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配件;人为因素造成的运行故障或配件损坏及系统使用超过保修期后出现故障或配件损坏的,按成本价维修或更换配件。

3、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八、中央空调系统、通风设备、节水器具、节能灯具、电梯等其他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具备生产、设计、施工能力,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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