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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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精编WORD版

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的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方便快捷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医疗以及生产、经营,减少闲置浪费,防止流失、损坏,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办学效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字[1997]1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字[2000]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2、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俱等;

(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3、房屋、构筑物及模型。

4、土地、植物。

5、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联营、合资投入院办企业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各部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院的,都要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用房、附属医院用房、招待所用房、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采购、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实行院、处(系、部、室、馆、中心等)和实验室(工厂、科室)三级管理。

第六条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院一级机关及教辅和直属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帐、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配备需求,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配备预算,并按计划监督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入帐、登卡、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价,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处级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选任一名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的干部作为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处系一级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本单位新一年度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入帐、登卡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对实验室(科室、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保管和维护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6、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上交、报废、丢失的有关手续;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并报告丢失损坏的原因;

7、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调出或退休时的财产清理与收缴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科、室、工厂)为固定资产三级管理单位。

由主要负责人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直接管理,并确定一名道德品质好、技术熟练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

实验室一级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好院、处(系)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做到责任到人;

2、负责本室固定资产的卡片登记及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

3、负责制订本室的仪器设备操作规则、维护保养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办法等,并予以落实;

4、负责定期向处(系)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定期清查,防止损坏和流失;

5、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新进设备的验收、调试工作以及设备的维修工作,提交设备报损、报废建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

全院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把资金使用在最急需、最能发挥办学效用的事项上。

资产管理处必须在年初编制好全年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的项目列入财务预算,然后委托各分类归口单位组织实施。

1、立项:

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必须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其程序如下。

(1)申报:

各单位需购置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申报书》。

经过本单位严密论证后,认真填写项目立项文本,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交资产管理处。

购置五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需书面写出申请报告,交资产管理处。

(2)会审:

分类归口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提出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核。

具体项目由如下单位会审:

1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

2教学仪器、实验、科研设备的配置由实验中心负责;

3教学一般设备的配置由教务处负责;

4后勤服务一般设备的配置由总务处负责;

5图书的采购由图书馆负责;

6办公设备的配置由党院办负责;

经论证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交资产管理处。

(3)预算审批:

资产管理处将经过会审和论证后的项目进行汇总后,与计财处一同协商,根据年度经费状况,提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院预算审批会议研究审批。

(4)由于特殊原因(扩招学生、职能变化或新成立单位等),在年初没有预计到,未列入财务预算的事项,但确实因工作急需,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按照以上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如下:

凡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需报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审批;凡预算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审批;凡预算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凡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的主管院长审批。

2、采购:

预算下达或立项后,可分类由归口单位组织实施,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要参与采购的全过程。

具体采购单位实施如下:

(详见归口管理表)

(1)土地:

由资产处组织实施;

(2)基本建设和成套建设项目:

由基建处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并负责实施;

(3)一般设备与教学专用设备: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由教务处、总务处、党院办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4)自制仪器设备项目:

由自制单位写出技术设计文件,经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会签,报院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备案,由该单位组织实施;

(5)图书:

图书馆藏书,由图书馆组织实施;

3、采购程序:

凡5万元以上的购置事项,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购置事项可采取招、议标方式进行;2万元以下的购置事项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采购。

招、议标方式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条验收

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验收程序按学院规定执行。

1、一般固定资产在一周内,大型精密仪器(单台件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进口仪器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资产管理处必须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将主要技术资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

2、土地、机电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归口管理部门需在购置或竣工后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单位,要列出清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协同有关部门予以估价后,办理入库、入帐及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入库、入账、领用

1、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归口单位办理

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库、入账、登记手续,不得帐外滞留。

2、在验收完毕后,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领用单》和《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卡》,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准确。

经资产管理处签章、注册、编号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3、办理报销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国家正式发票)和供货清单;

(2)经过审计处审计并签章的有关审计资料;

(3)资产管理处签章、注册(加盖“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编号后的《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

(4)房屋及构筑物必须提供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合同归档

各归口单位在完成设备购置后,必须将立项报告、招(议)标文件及批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全部交给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入账后不得随意变动。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维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分年度排开,有计划的进行,亦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1、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立项审批程序以及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固定资产购置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归口如下:

(1)房屋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新建房屋保修期内基建处负责)

(2)水、电、暖设备及构筑物的维修、装潢由总务处负责;

(3)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的维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2、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首先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商家更换或修理。

已超过保修期的,按照立项审批的程序审批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3、任何单位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请人维修。

否则,费用由本单位自理。

4、维修工程实施中,各归口负责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监工,并到监察室备案。

监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5、维修工程的验收亦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计财处负责建立全院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分户帐和卡片,各处(系、部、室、馆、中心)、实验室(科、工厂)要建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登录固定资产数量、价值、型号、购进日期等。

贵重、大型仪器设备除建立总账、明细账外,还应建立专用台帐,以便及时监控其使用保管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对帐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1、计财处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帐一次,在年终结账前进行。

2、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之间每半年对帐一次,并督促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资产管理处对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台帐可随时核对。

4、资产管理处与计财处及各使用单位对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对实物,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每个单位或部门对所管理和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登记,记录清楚完整,按照有关规定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桌椅)全部记入所在单位账户,由各单位记入个人名下,任何个人不经所在单位批准,不得领用或更换固定资产。

任何人在调离前,必须将使用的所有财产移交给该单位,由该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出具资产已交清的报告,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得办理。

资产管理员出具虚假报告造成资产流失的,由本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其他相关单位在没有资产管理员的报告而办理相关手续的,该部门及有关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后两个月内,必须把所占的办公室及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给退休前所在单位,否则,按所占资产总价值的25%收取年租金,从退休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对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单价(或无法分解使用的成套设备总价)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填写使用记录,加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准动用。

第二十条学院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亦不得用于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创收。

如要出租,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学院名义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全部交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出学院,如因教学、科研和工作需要需携出时,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资产管理处批准的手续,保卫部门不得放行。

第二十二条对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锈、防毒、防腐蚀等;严禁在实验室放置非教学科研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物品,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有碍设备安全、卫生等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对外有偿使用固定资产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时,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得到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取得的收入,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房产的管理,按照总务处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实施。

第七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因产权转移、毁损、报废等所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增减,或实物形态不变但价值发生变动,称为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地增减原值: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资产重新评估的价值与原帐在价值不符的;

2、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因部分毁损或拆除的,须减少该部分价值,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装饰修缮等所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3、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待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4、经批准出租的固定资产,只核算使用费(租赁费),不减少资产原值;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审批程序:

实验室提出申请即:

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资产管理主管院长批准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核销省卫生厅审批备案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准予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6、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八报废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2、固定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院长批准;

3、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与相关部门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4、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院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报废处理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出报废申请,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在收到报废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院领导审批,根据规定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归口单位负责办理;

3、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经相关院领导批准报废后,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纪检监察室、审计、计财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报废资产处置小组,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清理。

4、由资产管理处出具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5、变卖所得交计财处入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外,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

不能作消耗性开支,更不得用于奖金。

第八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统计,并按期上报。

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编制全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与计财处核对无误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在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应对有关的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九章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办学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

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严格、维护优良,并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资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敢于同各种破坏学院资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个人,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态度表现给予处罚。

1、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按以下比例予以处罚:

(1)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值20%处罚:

(2)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1000元以下部分按上一款处罚,1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按原值的10%处罚;

(3)损坏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除按上述两款处罚外,10000元以上部分按原值的5%处罚;

2、损坏的设施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计算处罚;修复后造成性能下降的,酌情增加处罚。

3、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丢失者,必须(二人以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立即写出详细的过程,报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

在三个月内找不回的,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与损坏处罚金额相同。

4、因违反规定,私自使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的,按原价处罚;私自使用或外借虽未造成损失,一经发现或查出,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5、在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监工人员不负责任,使得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在事后要追究监工人员的责任,并在经济上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表一

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图

1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

审批

申报

采购、验收、入帐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表三

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申报书

(一)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价

经济来源

国别

生产厂家

申购理由: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工作量估算、预计年机时定额;

2、另配件供应有无保障及经费来源;

3、投资效益预测。

二、条件准备

安装地点楼层室

技术负责人

姓名

年龄

技术职称

主要特长

维护保管人

姓名

年龄

技术职称

主要特长

所需主要配套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数量

数量

单价

总价

经费来源

三、申购、使用部门的情况介绍:

(人力、物力、现有条件及状况近期发展规划)

四、选型论证情况

系(部)处、中心实验室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资产管理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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