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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概括来讲,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非货币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五条及《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其财产原值的确定:

  财产原值为现金投资额以及投资过程中缴纳的合理费用。

  2、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

财产原值"

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此文明确投资时对评估增值部分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价值。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已将此文作废,总局并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实践中目前我们对评估增值部分在投资发生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收回、转让或清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见应用示例一)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了股权投资一般性处理原则,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对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对于以后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举例见应用示例二)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被投资企业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的,投资企业税收上不确认收入,也不改变其投资成本。

  (四)印花税

  股权投资合同并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但对被投资方而言,应就其增加“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部分按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权持有环节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股权持有环节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投资方股权持有环节,会计核算特别是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以被投资方利润按持股比例作相应损益调整,但税收上仅在因企业所得税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期为收入实现日期,客观上会造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需要作相应纳税调整,由于调整较为繁琐,需要建立相关台账登记备查。

  (三)股权持有环节不涉及营业税、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应用示例一:

王某以原始价值5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含机器设备、房产、土地)投资B公司,评估价6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的50%,2011年5月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转让价750万元。

转让时公司净资产15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王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600-500=100万元在投资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转让环节应纳印花税=750万×

5/万=0.375万元

  王某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1500×

50%-500-0.375)×

20%=49.925万元(财产原值按500万元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应用示例二:

A公司2009年以原始价值5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含机器设备、房产、土地)投资B公司,评估价600万元,其余条件同示例一。

  A公司投资时: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600-500=100万元应按规定并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00×

25%=25万元。

  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成本600万元。

  A公司转让时:

应纳印花税=750万×

  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

50%-600-0.375)×

25%=374062.50元(股权投资计税成本按600万元确定)

  不难看出,无论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均不考虑股权转让收入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均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不同的是在非货币性投资情形下,投资环节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成本仍为评估前价格;

一般情形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计税成本作相应调整。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财产转让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四、撤资、减少投资

  撤资、减少投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取得款项模式,若是从被投资的商事主体取得的为撤资、减少投资,表现形式主要为被投资者股本的减少,若是从其它投资者取得的为股权转让,表现形式主要为被投资者股本的不变。

  撤资、减少投资不涉及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用示例3:

王某以原始价值5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含机器设备、房产、土地)投资B公司,评估价6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的50%,2011年5月从B公司撤资,转让价750万元。

  根据41号公告,王某从其投资企业B公司撤资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税方式与股权转让相同,计算结果同示例一。

  若王某撤资的同时导致B公司清算,王某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撤资、减少投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不一致,其取得款项分为投资成本收回、股息所得、投资转让所得三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用示例4:

A公司2008年以原始价值5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含机器设备、房产、土地)投资B公司,其余条件同示例3。

  投资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600-500)×

25%=25万元

  股权投资成本=600万元

  撤资时确认投资成本收回600万元。

   确认股息所得200×

50%=100万元

   确认股权转让所得750-600-100=50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50×

25%=12.50万元

  若A公司撤资导致B公司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同示例4。

  可以看出,在撤资、减少投资或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取得资产或剩余资产时,个人所得税因财产转让所得与利股红所得均适用税率20%,故不区别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与财产转让所得,均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因股息红利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收入,故应区分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应税的财产转让所得。

  股权撤资、减少合同属于不财产转让合同,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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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

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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