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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出口贸易中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家具出口以木质家具为主,2006年中国木质家具出口占世界总出口额的16.8%,出口额达到87.8亿美元,出口额占居全球第一[2]。

2008年,我国木制家具出口总额突破一百亿美元。

木制家具出口的迅速增长,标志着我国传统木制家具产业取得了巨大进步。

中国家具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

美国是我国家具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8年我国出口美国的家具占我国家具出口总额的41%,其中木制家具接近四成左右,达到70亿美元[3];

欧盟是我国木制家具第二大出口市场,也是我国木制家具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出口增幅惊人。

2004至2008年5年中,我国对欧盟的木制家具出口额从6.5亿美元增长到22.8亿美元[4],增加了3.5倍以上。

目前,我国家具出口绝大部分是广东和浙江两个省份的家具企业,木制家具生产集中在广东、浙江、山东、辽宁四省,其家具产量占我国木制家具总产量的78.01%。

截止2008年年底,浙江省共有家具工业生产企业约3000家(其中销售产值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企业约为1500家)。

据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统计,2008年全省家具出口额5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产业总量和出口均居广东省之后,全国排名第二位。

浙江省家具产业分布在九大区域:

杭州市的办公家具和萧山的出口户外家具、温州的现代板式家具、玉环县的欧式古典家具、安吉的转椅、绍兴的软床垫、义乌和湖州的红木传统家具、宁波的橱柜家具、海宁的出口沙发家具和嘉善的出口实木家具基地,形成了具有产业集群、产业供应链和品牌优势的特点。

(二)我国木制家具出口遭遇的欧盟贸易壁垒

在我国家具出口欧盟不断增长的过程中,遭遇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主要如下。

1、反倾销调查。

2006年下半年,欧盟企业提请欧洲家具产业联合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我国的部分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了大部分出口家具品种,一旦欧盟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将使我国家具出口企业面临利润压缩甚至退出欧盟市场的境地。

2、欧盟2003/02/EC环保指令。

该指令规定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加铬砷酸铜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

3、欧盟于2008年6月起开始实施《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和2008年底获得通过的《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案。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欧盟对化学品的“绿色壁垒”,化工产品在家具制造业中的广泛使用,使家具制造业受到严重影响。

4、欧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中国木材产品提出森林认证(FSC)要求[5]。

该认证对家具原材料提出了较高的环保要求,环保因素正成为国外技术壁垒的突出主题,对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的我国家具出口将面临严峻挑战。

5、2009年正式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的《欧盟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议案》。

该议案试图消除非法伐取木材及木材产品流入欧盟的风险,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受严厉处罚。

新木材法成为中国木制品出口的一道绿色壁垒,不能提供足够的合法性证明的木材和木制品将受阻欧盟。

6、与木制家具产品最相关的其他欧盟指令。

如:

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砷的指令(89/677/EEC、2003/2/EC)、五氯苯酚(91/173/EEC、1999/51/EC)、杂酚油(2001/90/EC)和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号指令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对家具的规定。

7、欧盟生态标签体系。

生态标签是欧盟规定的一种自愿性产品标志,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

经过10年来的发展,生态标签是产品畅销“大欧洲”的通行证(见图1)。

为使政府带头使用“绿色产品”,欧盟出台了一项《政府采购应符合生态标准》的指南,鼓励政府采购并使用“绿色产品”。

如2004年希腊雅典奥运村室内用漆全部都是贴加“生态标签”的产品。

欧盟设置生态标签标准,给我国家具产品出口企业形成了一道门槛,给企业无论在出口和木制家具产品生态标签认证方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行业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图1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又名“花朵标志”,“欧洲之花”.

木制家具出口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反倾销、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等对木制家具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

近期欧盟推出的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的实施可能会对产品的市场准入、竞争以及贸易条件等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对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的实施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解读欧盟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

2009年12月5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关于确立授予木质家具共同体生态标签(Eco-label)标准的决议2009/894/EC》。

此规定自2009年11月30日实施,有效期4年[6]。

此项决议中提到的木质家具须满足:

a)由重量比90%(w/w)以上的实木或木质材料制成;

b)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一种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产品总重的3%。

几种这类材料合并后的总重不得超过产品总重的10%。

欧盟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标签标准的实施目的和认证要求、豁免范围、产品说明规范、危险物质管理、木材及木质材料来源和有害物质限值要求、木制家具产品表面处理的标准、组合家具中粘合剂和VOC含量的限值标准以及最终产品的包装标签要求。

涉及限制的物质包括氮丙环、聚氮丙环、五氯苯酚、甲醛、阻燃剂、有机锡化合物、重金属含量和杀菌剂等,并且规定了木材来源的严格标准。

1、生态标签标准实施目的和认证要求

木制家具生态标准实施的目的是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木制家具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

更具体的解释是:

在可持续性利用的方式下使用木材,减少危险物质的使用和污染物质的排放。

评定和认证要求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分析测试报告或者其他符合该标准的证明文件。

合格评定必须由满足ENISO17025标准要求的实验室来认证。

2、豁免范围

除了实木、木质材料、表面处理和组装的家具外,占生态产品总重量不到3%的物质;

固定装置,如螺丝、钉子和金属硬件用于推拉门和抽屉是豁免此标准要求。

3、产品说明规范

产品的说明应包括功能说明、产品名称、总重和参考代码,如果同一种产品有各种型号的情况下应说明子类别,以及生产这种产品使用的材料(包括固定装置以及它们的单个重量)。

4、危险物质管理

a)任何被指定有风险的物质或制品加到原材料时,风险短语(或其组合),必须添加到木制产品上。

R23:

(吸入有毒)、R24:

(与皮肤接触有毒)。

R28:

(如果吞下毒性非常大);

R39(非常严重的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危险)、R40(有限的致癌影响证据)。

R53(可能对水生环境导致长期的不利影响);

R60(可能损害生育能力)、R61(可能导致损害未出生的孩子)。

R63(可能对未出生的孩子造成危害的风险);

R68(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的风险)。

上述风险短语是按照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67/548/EEC以及危险物品指令1999/45/EC。

按照新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法规(EC)No1272/2008规定,任何被指定有风险的物质或制品加到原材料时,下列任何危害说明(或其组合),需添加到木制产品上:

H300,H301,H310,H311,H317H330,H331,H334,H351,H350,H340,H350i,H400,H410,H411,H412,H413,H360F,H360D,H361f,H361dH360FD,H361fd,H360Fd,H360Df,H341,H370,H372。

b)木制家具生态标签产品不得含有有机卤化物粘合剂、氮丙环、聚氮丙环以及含有铅、镉、铬(六价)、汞及其化合物、砷、硼、铜和有机锡的染料和添加剂。

c)化学键合到原材料的阻燃剂(反应型阻燃剂)用于木制产品时,如果使用的阻燃剂有任何R风险短语的可能,在使用时,这些反应型阻燃剂应可以改变它们的化学性质,并且保证不再引起风险的分类(未改变化学性质的反应型阻燃剂残留限值应少于0.1%)。

R40(有限的致癌作用证据)~R46可能导致遗传性的基因损伤);

R49(吸入可能导致癌症)~R53(可能导致长期的水生环境的不利影响);

R60(可能损害生育能力)~R63(可能对未出生的孩子造成危害的风险);

R68(可能出现不可逆转的影响的风险)。

只是通过物理混合进入木质材料的阻燃剂(添加型的阻燃剂)不适用上述规定。

按照新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法规(EC)No1272/2008规定,任何加到原材料中被指定有风险的物质或制品时,下列任何危害说明(或其组合),需添加到木制产品上:

H351,H350,H340,H350i,H400,H410,H411,H412,H413,H360F,H360D,H361f,H361dH360FD,H361fd,H360Fd,H360Df,H341。

5、木材及木质材料的要求

a)森林可持续经营要求

生产商应有一个可持续性经营的木材采购政策和一个可以跟踪和验证木材来源以及木材从森林到第一个接受点的追溯制度。

所有木材的来源应被说明,生产者必须确保所有的木材来源合法。

木材不应该来自受保护区域或者官方指定保护区域,包括原始森林和高储积值的森林。

到2011年6月30日,对按照生态标签要求投放到市场中的木制品,至少50%的实木和20%的木质材料必须来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这些森林已按照1998年11月欧盟制定关于森林战略报告中相关规定的标准且已被独立的第三方认证。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按照生态标签要求投放到市场中的木制品,至少60%的实木和30%的木质材料必须来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这些森林已按照1998年11月欧盟制定关于森林战略报告中相关规定的标准且已被独立的第三方认证。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按照生态标签要求投放到市场中的木制品,至少70%的实木和40%的木质材料必须来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这些森林已按照1998年11月欧盟制定关于森林战略报告中相关规定的标准且已被独立的第三方认证。

b)再生木材纤维

消费过的木材、木片以及木质材料的纤维中,至少应符合在EPA行业标准的规定,参考标准见表1。

表1用于木质材料中可回收木纤维中的元素和物质限值

元素和化合物

限值(mg/kg可回收木质材料)

25

50

铬(六价)

40

90

100

1000

五氯苯酚

5

焦油(苯并芘)

0.5

资料来源:

来自欧盟法规Regulation(EC)No894/2009[EB/OL]. 

OJL320,5.12.2009原文编译.

c)浸渍用物质和防腐剂:

室内家具不能浸渍处理,对其他所有浸渍和使用防腐剂的家具应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的第4)项的危险物质管理要求规定;

砍伐后的实木不能用含有由WHO推荐分类为危害类别1a和1b的杀虫剂来处理;

此外,木材的处理应按照79/117/EEC和76/769/EEC条款规定来执行。

d)木质材料中危险物质的使用

除了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第4)项的危险物质管理要求规定外,所有使用在木质材料产品中应符合下列条件:

i)原木不能用由WHO推荐分类为危害类别1a和1b的杀虫剂来处理;

ii)在面板中使用的物质中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3%(w/w),用于胶合板或层压板的胶粘剂、添加剂和胶水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5%(w/w)。

e)未经过处理的原木质材料中甲醛排放要求

i)刨花板:

甲醛从刨花板中的排放量,即在加工或涂层之前,不得超过50%的阈值,根据标准EN312要求允许分类为E1级。

ii)纤维板:

在任何纤维板测得的甲醛不得超过50%的阈值,根据标准EN622-1要求允许列为A级质量。

f)转基因木材

木制家具生态标签产品中不应含有转基因木材(GMO)木材。

6、木制家具产品表面处理的标准:

表面处理是指家具中的单个组件或者整个家具的表面处理。

a)用塑料和金属对木制家具表面处理要求

塑料和金属允许达到家具总重的2%,它们必须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的第4)项的危险物质管理要求。

b)除塑料和金属外的其他表面处理要求

所有使用的材料、物质和制品必须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的第4)项的危险物质管理要求规定。

此外,按照共同体分类系统(第28次修订的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应符合下列2个限制之一:

——按照指令被分类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不能用于表面处理,然而,产品可能含有指令1999/13/EC中规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达到5%。

——符合指令1999/45/EC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量(水性涂料/油漆)不应超过14g/m2和VOC的使用量(水性涂料/油漆)不应超过35g/m2。

c)甲醛,用于木制家具表面处理的物质中甲醛排放量应小于0.05ppm。

d)增塑剂,使用增塑剂时,邻苯二甲酸酯必须符合本文第二部分的第4)项的危险物质管理要求。

此外,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INP(二异壬酸酯)和DIDP(二异癸酸酯)是不允许使用在木制家具产品中。

e)杀菌剂,只有在指令98/8/EC附件1A中列出的有生物农药活性物质的生物农药产品,可以授权使用在木制家具中。

7、组合家具的标准:

使用在组合家具中粘合剂VOC的含量不能超过5%(w/w)。

三、欧盟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实施带来的影响

欧盟实施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对我国木制家具出口欧盟带来严重影响,值得认真关注。

1、从长远来讲,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的实施对全球环境改善有重要意义。

行业技术标准和监管门槛的提升,对可持续性发展的木制家具产业链有强力推动作用,是促进产业升级,为获取更大外部资源提供基础。

2、从短期看,其将使我国木质家具出口遭遇更严厉的绿色贸易壁垒。

比如,出口到欧盟的木质家具必须获得国际通认的森林认证FSC标识以及被誉为绿色通行证的生态标签,这对我国出口企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在英国,百安居公司每年销售300万立方米的木制品,其中有95%通过了认证并且基本上达到了生态标签认证的要求。

但我国很多木质家具出口企业实施森林认证的意识薄弱,取得相应认证也较为困难,整体上与欧盟生态标签标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今后,未通过FSC森林认证的木质家具出口相对会缺乏国际竞争力,对我国扩大木质家具出口极为不利。

3、其将从根本上增加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认证成本和制度成本。

目前,我国制造家具的木材来源多样,要取得森林认证FSC标识和生态标签的环节较多,也很困难,因为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制度环境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愿意化钱,也难以办到。

因此,欧盟实施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势必使我国家具出口企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四、政策建议

为了使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好地应对欧盟新实施的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政府商务管理与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联合组织力量,就应对欧盟新实施

的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立项进行研究,提出科学的应对政策建议。

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对欧盟新实施的木制家具生态标签标准。

建立我国的生态标签标准系统,确定执行的相应机构和授权认证的程序等,以使企业发生相应的问题时政府有部门管,有人办事。

这样,可以在生态标签认证的制度环境方面尽快与国际接轨。

2、政府应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之上,加强质量标准工作的力度。

鼓励家具企业进行ISO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促使家具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调整家具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如产品技术标准、有害物质含量标准、产品阻燃标准,产品对消费者安全性保护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转化;

3、鼓励家具企业进行生产认证、原材料环保、生态方面的认证,从而提升我国家具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积极推行绿色设计理念,通过产品可拆卸型设计和可回收性设计等,实现家具无废料生产和可循环利用,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选用可再生原材料不使用稀有植物作原料。

4、企业务必将环保和安全因素贯穿于产品的生态设计理念中,严格把好物料采购至销售的全过程质控关,整个生产链条一管到底。

特别注重监管前移,把好原料市场准入关。

关注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处理,梳理搜集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完善记录管理台帐,建立以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加工、成品检验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相关产品除符合欧盟现行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标准外,应积极争取获得生态标签这个“双保险”。

5、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主动通过相关认证,跨越新贸易壁垒。

从质量、设计、品牌三方面提高产品档次,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注重设计、生产、包装、检验整个过程的质量控制。

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避免低层次同质化竞争和企业间竞相压价,最大程度地减少欧美国家对我国出口木质家具的反倾销调查。

提高对欧盟生态标签认证、FSC森林认证和SA8000等认证的认知度,向着认证标准不断努力,争取早日通过认证,跨越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劳工标准等新一轮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刘欣.我国家具出口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9

(1):

47-53.

[2]顾晓燕.我国木质家具出口贸易的SWOT分析[J].经济师,2008(5):

43-44.

[3]路欣.“我输美家具遇高壁垒家具木材须提供来源证明”第一财经日报,2009-10-29.

[4]国际木业编辑部成员.绿色和平:

欧盟新法恐成绿色壁垒[J].国际木业,2009(5):

32-33.

[5]姜书竹,刘鹏.影响木制家具出口的贸易壁垒及对策[J].林业经济问题,2008,28(3):

227-230.

[6]Regulation(EC)No894/2009[EB/OL]. 

OJL320,5.12.2009,p.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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