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薪酬及休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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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间薪酬及休假规定

 

员工工作时间、薪酬

及休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观念,规范员工考勤行为和休假程序,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工作时间

1.常白班人员:

上午8:

00—12:

00下午:

13:

00—17:

00

2.倒班人员:

白班:

08:

00—16:

00

中班:

16:

00—24:

00

夜班:

00:

00—08:

00

要求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

四、考勤管理

1.考勤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兼职人员进行考勤工作。

2.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在外出开会或办理业务前凭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签署的出差申请到人力主管部门备案,当日上班时间内外出办公不能回单位考勤的,要向人力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无备案、说明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各部门的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报人力主管部门,人力主管部门结合指纹考勤对部门考勤进行抽查核实,并核算上月工资。

对不按规定考勤的、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考勤员50-1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连带罚款50元。

4.各部门要严肃考勤纪律。

员工请假,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主管部门未见休假申请单,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含5天),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含7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所有员工在工作或值班时间内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

公司停发误工期间的一切待遇。

五、病事假管理

1.请假程序

≤≤1天1.5~2.5天≥3天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应事先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休假申请单》的休假视为旷工,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连续休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回到公司于上班之前到人力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原休假申请单上签字销假)。

2.批假权限

当班人员临时有事需外出者,需填写《休假申请单》,一天以内的需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人力主管部门报备;超过一天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做事假处理;事假3天及以上者需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公司领导批准。

3.当月病假5天以上(不含5天)10天以下(含10天),绩效考核按比例下浮,10天以上的不参与绩效考核。

4.事假

(1)除公休日外,因有重要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2)每月事假5天以内(含5天),绩效考核按比例下浮,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不参与绩效考核。

一次连续事假30天、年内事假累计60天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事假时间。

(3)事假期间岗位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绩效工资参照上述第

(2)款,停发月度奖金、补助等。

5.病伤假

5.1员工生病或受伤,需凭公司所在地医院(只限东港区医院、港口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

急性或突发性情况除外)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人力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5.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3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

5.5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六、婚丧假

1.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或再婚者,可享受婚假3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假因公未休完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调休,不能调休者按做加班处理。

4.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双方父母和祖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丧假4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丧假3天。

异地奔丧的可适当给路程假。

七、薪酬待遇管理

1.加班管理

1.1加班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1.2加班程序及审批权限

(1)凡需要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申请加班,加班时间在半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加班时间超过半天的需总经理批准。

原则上不允许后补《加班申请表》,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加班完毕后补填《加班申请表》,经领导验审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

(2)批准领导有验审加班内容完成情况的职责,员工可以对加班事项进行监督,无故申请加班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加班内容的,没有加班费。

1.3加班费: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的按公司要求计算加班费;部门安排加班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加班费。

(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日或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日或小时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当班应完成而未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2)日出勤时间按8小时计算。

实际加班时间以考勤为准。

2.节假日值班管理

2.1节假日值班,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人员值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

2.2各部门在收到节假日放假通知后按要求排好值班,值班表提前报人力主管部门,人力主管部门以此和考勤记录作为计算节假日工资的依据。

2.3节假日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值班人员的,应向人力主管部门电话请示,节后统一按程序填写加班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

2.4加班或节假日值班期间不按规定考勤,或不按程序填报加班申请的不做加班处理。

3.休班、休假管理

3.1因公产生加班的,部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填写调休申请,按计划给予调休,当月不能调休的经审批后可以顺延,顺延期限不超过一个月,不另外计算加班费。

3.2因特殊原因不能调休的,申请审批后可做加班处理。

3.3调休者休息日上班不按加班处理,不提前写假条备案者或无正当理由调休者作旷工处理。

4.奖金(奖励)管理

4.1年度奖金(奖励)管理

4.1.1当年年终不同形式的奖金发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年度奖金(奖励):

(1)辞职或解雇者;

(2)病亡者;

(3)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4)年度有过待岗及以上行政处罚者。

4.2员工试用期期间,各类奖金(奖励)不在享受之列;员工转正满6个月,不满1个自然年者,按转正后工作时间计算年度奖金(奖励)发放比例。

5.带薪年假

5.1依据有关规定,公司对从在大宇水泥(山东)有限公司工作开始,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给予带薪年假,具体规定为: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

(3)工龄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

5.2带薪年假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原则,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

5.3带薪年假可以分开休,本年度年假不转入下一年度。

5.4带薪年假期间,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5.5员工带薪年假未休完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或病假,休假须先以带薪年假为主。

5.6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公司根据职工应休年假天数给予相应报酬。

5.7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陪考假

员工子女有参加高考的给予员工假期2天、中考的给予假期3天,夫妻双方都在公司工作的,只给一人假期。

八、女工特殊保护管理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3.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产假及哺乳时间

4.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必须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2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一定时间产假;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小产期间享受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

4.3授乳时间:

婴儿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4.4男职工因配偶合法生育子女的享有7天陪产假。

5.计划生育假

5.1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放置节育器者,凭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5.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者,凭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休息2天。

5.3经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参加计划生育查体的,可在查体当天提前两小时下班。

6.生育津贴待遇

6.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

6.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九、本规定由人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员工工作时间、休假及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相关表格:

附表一:

《加班申请单》

附表二:

《休假申请单》

 

附表一:

加班申请单

单位:

年月日

姓名

预定加班时间

预定加班内容

小时

备注

申请人:

审核:

批准:

附表二:

休 假 申 请 单

 工号: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岗位)

休假原因

休假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日

休假类型

婚假( )丧假( )产假( )

病假( )事假( )带薪年假( )

(科室或车间)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 月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月日

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审核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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