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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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职业病危害年度防治计划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我矿2017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防治计划目标
1、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100%;
2、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3、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4、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5、职业病检查体检率100%;
6、职业危害检测覆盖率100%;
7、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二、2017年度防治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由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公室如实上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3、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完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检科负责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6、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
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
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
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急性职业病报告:
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a.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c.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e.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
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