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不慎误入歧途罪恶青春被砍伤学生的背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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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误入歧途罪恶青春被砍伤学生的背后

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贻误终生

遵纪守法明辨是非健康成长

结交一个好的朋友,可以一生受益;交上一个坏的朋友,可能使自己的一生暗淡无光。

青少年心智还不成熟,一旦误交损友,很容易学坏。

同时,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他们也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

预防和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净化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的前提下,提高青少年及其父母的法律意识,只有让孩子真正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才不会被所谓的“江湖”朋友所迷惑,陷入人生的误区。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心理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半幼稚、半成熟状态,是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目性错综矛盾的时期,他们的情感世界十分脆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迅速变化,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盲动。

在这种情感的波动下,产生所谓的正义感,同情心、报恩等主观意愿支配自己。

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相信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教师的话,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得越来越远,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

当今社会,大部分家庭的孩子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长辈的溺爱而养成娇惯、自私、任性等不良性格习惯。

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尤其是青春期),父母如果疏于管理,未能给予正确引导,使孩子结交不良的朋友,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极易走入一个人生观、价值观的误区。

这时,孩子的思想、行为已经完全偏离正常的轨道,不考虑自己的未来,不考虑父母及别人的感受,凡事自私自利,做事从不计后果,从而做出一些令我们感觉不可思议的事情。

但是,究其根源,父母自孩子幼小时就采取了一些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又没有给予适当的引导,对于孩子的一些反常行为没有及时拿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孩子在心态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一路走偏。

这是值得引起所有父母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将影响一个孩子的一生。

法律提示: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72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3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真实案例1、本来他是个胆小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成绩不好、贪玩。

从小学二、三年级就开始打电子游戏,到了四、五年级为了打电子游戏开始撒谎,旷课、逃学。

此后认识了一些在社会上混、没上学的伙伴,并参加了黑社会团伙“豹帮”。

他们挣钱的办法之一就是收“保护费”,向在校学生要钱,帮别人打架。

这次犯罪是受骗了,自己头脑太简单,太傻了,太讲江湖义气,结果被人耍了,被人利用了。

张雷在不良交友中得到的是暂时的快乐和永远的悔恨

真实案例2、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

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

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

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

“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

”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真实案例2:

南宁市一年轻女子买衣服时,被摊主误以为是小偷,两人为此发生争执。

争执中,摊主的朋友打了该女子一巴掌。

得知此事后,该女子的男友纠集6个“兄弟”,把这名摊主的朋友砍成重伤。

帮忙的“兄弟”中,有4人未成年,有的还在学校读书。

真实案例3:

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薛峰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

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

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

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

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薛峰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

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

小学时,薛峰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

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

薛峰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

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

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薛峰抱着极大的希望。

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薛峰送到省会的一所中学学习,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

薛峰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

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

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薛峰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杀掉。

薛峰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

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

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

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

薛峰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

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

“哥们儿快点”,薛峰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

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真实案例3、交友不慎稀里糊涂误入歧途

案件分析: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法官提醒:

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要给孩子讲清交友不慎的利害关系。

家长也要了解孩子朋友的人品、职业,了解他们在一起做什么,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

真实案例:

16岁的张强因为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自己却全然不知。

张强是某中学学生,不爱学习的他经常逃课上网。

在网吧上网时,张强结识了在某饭店做服务员的19岁青年李龙。

因为两人总出现在同一个网吧,渐渐的熟识了起来。

张强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陪他。

而张强在与李龙接触的过程中,李龙出手很大方,经常请张强吃喝,带他上网打游戏。

很快,这位“大哥”便成了他的好朋友和偶像,张强对李龙可谓是言听计从。

经张强介绍,李龙认识了刚刚16岁的女孩闫红。

看着闫红长得不错,李龙渐渐对闫红产生好感。

2012年6月21日早上,李龙让张强把闫红约出来玩。

他们三人一起逛街、吃饭、去歌厅唱歌。

当天玩的挺开心,但是到了晚上,闫红要回家时,李龙和张强坚决不同意让闫红回家,并把闫红强行带到了一网吧内。

在网吧内,李龙对闫红说:

“我很喜欢你,咱俩处对象吧!

”。

面对这样的情形,闫红当场就表示拒绝,并再次要求回家。

李龙却恼羞成怒,对闫红说:

“你要是不同意,我就给你点颜色看看!

”。

看着闫红没有同意的意思,李龙就打了闫红几个耳光,闫红没敢说话。

当天晚上,三人在网吧度过,期间张强给闫红买了方便面吃。

第二天,李龙和张强两人将闫红带到李龙的住处,下午,李龙又带闫红去了网吧,而后张强自己回家了。

找不到女儿的闫红父母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

23日凌晨,民警在网吧内找到李龙和闫红,并将李龙当场抓获。

李龙协助民警在张强家中把其抓获。

法院宣判:

被告人李龙、张强限制他人行动,非法剥夺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50余小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龙提议,并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被告人李龙协助抓同案张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实施限制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强犯罪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使用缓刑。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被告人李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

少年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

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告诉孩子交友不慎,害人害己。

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交好朋友,互相帮助,一起提高;交坏朋友,互相感染,一起堕落。

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怎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不良行为。

真实案例4、一位花季少年,网上交友不慎,沦为阶下囚,陪伴他的只剩下冰凉的手铐和森冷的铁窗。

10月30日14时10分,在莱州市看守所,记者见到了18岁的张晨。

“陈扬是我在网络上认识的,他是个小混混,我们都怕他,如果不听他的,他就会收拾我们!

”张晨回忆起让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还心有余悸。

他拿出一把刀来塞给我,说抢钱时,让我把刀架到女店员的脖子上。

我不敢拿,他说,你别怕,就像打架一样。

 在网络上,张晨与年仅16岁的鞠铭十分崇拜“老大”陈扬。

7月15日21时,在“老大”的威逼下,三人窜到莱州南路某药店持刀实施抢劫。

鞠铭把门望风,张晨拿刀逼住女店员,陈扬跳进柜台抢走300余元后三人仓皇逃走。

十几分钟后,陈扬被迅速出击的莱州警方擒获。

 23时30分,张晨和鞠铭从下水道爬出,连夜逃到了烟台,每天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

10月13日上午9时,莱州警方组成的抓捕小组赶到烟台。

9时15分,鞠铭在芝罘区白石村一网吧落网。

根据鞠铭交待,14时,张晨被警方缉拿归案。

 张晨等三位少年的落网,提醒青少年,网上交友应慎重。

同时,希望能为疏于管教孩子的父母们敲响警钟。

真实案例5、少年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法

【案情】2013年的一天晚上22时许,15周岁生日刚过不久的叶某伙同冯某(已判决)到县游泳池门口,用手臂卡脖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林某带至某工地,以邹、林二人在公安局有案底进行威胁,由冯某抓住邹、林二人的手,叶某搜身,抢走邹某放在书包里的5000元及手机两部(事后得知邹、林二人均为某小学学生,因厌倦学习决定离家出走,邹某还从家里带了5000元现金)。

2013年5月8日至5月12日期间,叶某又伙同胡某、薛某以“不把钱拿出来就打”、“给我们100元,不然用砖头砸你”等语言先后对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进行威胁,并分别从三人处获得100元、150元、50元。

2013年7月8日,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叶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叶某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

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抢劫罪是属于既侵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本案中,叶某第一次抢劫(抢劫邹、林二人)时15周岁生日已过,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此之后叶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对小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进行威胁,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属于刑法抢劫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叶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抢劫过程中没有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损害,在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叶某初中未毕业即辍学踏入社会,结交了不良朋友,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其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二者相辅相成,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孩子有着叛逆、冲动的个性,这时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家庭教育特别是父母的引导和帮助。

真实案例6、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原本应该过着天真烂漫的生活,享受成长的快乐。

但由于交友不慎,年仅17岁的郭维竟结伙入室盗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请看——2012年,年仅17岁的郭维就是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幸走向盗窃犯罪的道路的典型真实案例。

1997年,郭维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郭维由奶奶一手带大。

2012年,15岁的郭维顺利考入某市第二职业中专,成为一名在校就读的中专学生。

由于郭维憨厚老实,平常为人十分诚恳,又很讲朋友义气,老师和同学都十分喜欢他。

可就是这样一个朴实的少年,却因为结交了社会上一些所谓的“朋友”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013年春天,一次偶然的机会,郭维在上网的时候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徐晓平的人。

在QQ上,徐晓平向郭维讲述了自己的“不平凡”的人生经历。

徐晓平称自己打过工吃过苦,还曾白手起家做过许多大生意,在社会上几经沉浮结识了许多情深义重的好兄弟。

几次聊天,徐晓平义气豪爽的言谈给郭维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以后的聊天中,徐晓平总是对郭维炫耀自己的种种不平凡的经历。

两人在网上谈得越来越投机,郭维对这个比自己大几岁的徐晓平崇拜至极,十分艳羡。

在两人网络聊天的一个月后,郭维和这个在网上认识的大哥在学校附近的小饭馆见面了。

见到徐晓平后,郭维觉得这个在网络中自称英雄的徐晓平正像自己想象中那样,具有大侠的气度和风范。

现实中的徐晓平,身材高大,体格结实,板寸的头上还能隐约见到两道刀疤,目光中时不时透露出一种犀利的凶光。

在随后的交往中,徐晓平还把自己的几个小兄弟介绍给郭维认识,这些人的年龄和郭维都差不多,但大多都没有工作,他们相互称兄道弟感觉十分亲热。

徐晓平还经常关切地询问郭维的生活,告诉郭维如果受人欺负尽管找他帮忙。

隔三差五,徐晓平还会给郭维一笔为数可观的零花钱。

面对这样一位古道热肠的大哥,郭维心中充满了感激,他在心中暗自发誓,如果大哥需要什么帮助他一定尽其所能。

2013年10月的一天,徐晓平带着几个兄弟将郭维约了出来,并在酒店里吃了一顿丰盛的大餐。

酒足饭饱后,徐晓平说今天有点儿事情需要兄弟们帮忙,在酒精的刺激下,郭维显得十分兴奋,他觉得自己报答大哥的时刻终于到了。

当晚,徐晓平带领一群人在一栋居民楼前停下,指着二楼一户人家对其他的人说,今晚的目标就是它了。

郭维当时已经隐约感到事情有些不对,但是他觉得平日里大哥待自己不薄,今天大哥要帮忙,要是不干实在不好说。

于是,郭维和另外一个兄弟进入二楼的这户人家,由于天热,窗户没有关,郭维他们很容易地就从窗户爬了进去。

屋内一片寂静,两人开始迅速在屋内搜找,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船模、充电器和充电电池一部,总计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事后,郭维将赃款和赃物交给徐晓平,几个人一起大吃大喝,没过多久就被挥霍一空。

刚开始,郭维还觉得事情不对,找到徐晓平,说自己不想再参与了,而此时徐晓平在察觉到郭维的退伙意图后,露出了狰狞的面孔,多次到学校找到郭维,对郭维进行恐吓,说如果他不继续合作,就把他盗窃的事在学校里张扬,并告诉郭维的父母。

威逼利诱之下,郭维只能选择追随着大哥继续加入盗窃组织,实施盗窃。

渐渐地,郭维开始习惯这种盗窃的生活,觉得这是一个获取钱财的最佳途径,因为每次得手,郭维都会从徐晓平那里得到一笔“犒劳费”。

此后,郭维和同伙屡屡行窃,屡屡得手,这让郭维的胆子越来越大,随后在不同的居民区盗窃5次。

在每次盗窃得手后,郭维都要把赃物和赃款交给徐晓平,然后再由徐晓平分给他一部分赃款。

2013年12月底,郭维按徐晓平的要求在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时,被主人当场抓住后扭送到公安机关。

在公安人员的耐心开导下,郭维当场承认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并将徐晓平等人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

东窗事发后,警察告诉郭维,徐晓平系因故意伤害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其释放后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一群未成年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操纵这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

郭维十分后悔自己没有看清所谓“朋友”的真正面目而误入歧途,在看清徐晓平的真实面目后,郭维亡羊补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在郭维的配合下,不到一个星期徐晓平等人就被抓捕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该法第四条规定: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经审理,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郭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真实案例7、15岁的小刘系烟台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近日,因多次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在校生钱财,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小刘5岁时父母离异,一直跟着父亲和奶奶生活。

父亲是个大货司机,经常不在家,小刘说父亲对他挺严厉的,但从不在钱上亏待他,他手里其实并不缺钱。

小刘有两个好朋友强子和大力,都是他初中的同学。

去年6月19日,强子和大力骑着两辆摩托来找他出去玩,半路上,强子说他的摩托车快没油了,想一起去幸福一带找学生要点钱加油。

于是,三人来到幸福一所中学附近,以问路为理由拦住了一名中学生,拳脚相加并用折叠刀威逼该中学生,抢得现金180元。

据交代,去年8月7日,他们三人也是在这个学校门口,堵了一个刚放学的学生,用同样手段抢走该生300元钱。

随后,三人拿着抢来的钱胡吃海喝一顿,钱很快就花光了。

案发后,小刘后悔不已:

“我是被朋友带坏的,真是后悔莫及呀!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8、我是被朋友带坏的,真是后悔莫及呀!

那时我基本上是整天整夜甚至连续几天不回家。

刚开始并不这样,因为我不敢那样做。

但后来,他们把我培养得不怕父母了,并且教会了我离家出走。

他们说,出走以后再回来,父母就不再冷眼对待我了,会比以前更疼我。

实践证明确实是这样,从此以后我对他们基本上是言听计从。

我好傻啊!

当时跟他们在一起,我真的好快乐、好开心,那种感觉真的很爽!

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我也不知道,也不管后果,只是放肆地玩。

看到父母伤心流泪,我一点也不知悔改,竟然变本加厉,没钱的时候就偷家里的钱出去蹦迪、买衣服、上网等。

现在想来当时我也太叛逆了,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我变成了这样!

父母有时候干涉我的自由,我不喜欢他们,痛恨他们,我恨不得他们立刻死在我的面前。

  

 其实,我不回家的原因,不仅仅是看着父母就厌恶,还因为我的LG(老公),那是我的初恋,我很珍惜。

我不想玩弄爱情,他做错了什么,我都不怪他,就算他在外边找女人,我都不在乎!

那时的我真的好傻,不知道什么叫做爱情。

有一天,当我亲眼看见他和别的女人在一起的时候,我的心突然碎了,我觉得我好可怜,我被他骗了。

就在那时我放弃了,放弃他的那一刻,我哭了!

真实案例9、本该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读书,却因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结伙盗窃财物,如今身陷囹圄悔时已晚。

9月29日上午,佛坪法院对一起在校学生团伙盗窃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强、黄林、吴章三年、一年半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

黄林(16岁)、吴章(17岁)系佛坪中学在校学生,二人在经常上网的网吧认识了社会闲杂人员蔡强、蔡顺(在逃)。

因无心上学,黄、吴二人终日旷课与蔡强、蔡顺一起在社会上游荡,二蔡也时时向其灌输金钱至上、及时行乐的腐朽思想。

为筹集玩乐资金,四人经过商议决定对县城内各商店实施盗窃。

2012年3月至5月,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四人疯狂作案,撬开县城内四家商店,将店内现金及高档香烟一扫而光,变卖后供自己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该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林、吴章系未成年人且真心悔罪,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及单处罚金,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想想黄林、吴章,他们本应该和大多数”90后“一样,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读书,依偎在父母的怀里健康成长。

却因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发生扭曲,一时误入歧途,身陷囹圄后悔不迭。

作为家长和学校,如果平时多关心多教育,多向他们灌输正确的观念和思想,这样的悲剧难道是不能避免的吗?

作为青少年,自身也应该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抵制诱惑的能力,树立远大的报负,把心思用在读书学知识上,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样才能不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

真实案例10、刚满17岁的花季少女刘青遭遇父母离婚家庭变故后离家出走,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不仅染上毒瘾,还沦为了毒贩。

番禺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小青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小青原本是家里的“乖乖女”,学习成绩一直都不错,父母自小还培养她学钢琴、跳芭蕾舞,但一场家庭变故从此改变了她的生活。

2011年,父母因感情破裂离了婚,原本幸福美满的小家庭突然变得支离破碎,小青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外出做生意,与其交流日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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