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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

(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

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

荣誉称号分别为: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诚信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监理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评定周期与有效期限

第九条诚信企业的评定周期为两年。

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

经评审通过,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列入“XX年度诚信企业评定结果(第X批)”名单。

每两年集中总结表彰一次。

第十条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两年。

第四章申报及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诚信企业评定,重点考核的是企业的履约意愿和能力。

主要包括企业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绿色建造、经济指标、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参评企业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参评企业应具有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责任到位的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

(三)有配套的工作机制,落实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参评企业应遵章守纪,诚实经营。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政策法规。

在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

拒绝行贿、受贿;拒绝操纵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企业照章纳税。

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企业净资产、人力资源配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处于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参评企业应注重管理,有较强履约能力。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

(二)认真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满足和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台帐和工程档案管理清晰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绿色文明的现场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遵守安全许可制度和绿色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确保职工安全健康,保持和维护整洁、有序的建设环境;

(四)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运行规范有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

售后服务有章可循,扎实有效。

第十六条参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二)企业的金融信誉良好;

(三)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分包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益。

对分包方、分供方管理,有章可循,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及减灾防灾活动。

第十七条诚信企业考核、评定,实行“四段计分制”。

荣誉称号的分值=基本素质(30分)+经济指标(30分)+企业管理(40分)+〔优良信息(加分项)–不良信息(减分项)〕。

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定分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诚信企业的评定分值标准:

为80分(含)至94分。

(二)AAA信用企业需满足下列中任何一项。

1.评定分值达到95分(含)以上。

2.已连续两届评为“诚信企业”。

第十八条参评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持续两年,出现不合理的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劳资纠纷等自身过错,导致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平台提供公示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五)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累积60天(含)以上,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累积60天(含)以上的。

(六)发生转包、挂靠,或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等法定文书,拒不履行、逃避履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八)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荣誉,作为优良信息录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被评为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参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享有在信用标中加分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开展的达标竞赛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达标竞赛活动。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时,除不得参与诚信企业评定外,还将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的“黄色警示名单”。

(一)列入“黄色警示名单”的企业,其警示期为一年。

(二)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在一年警示期内,该企业无新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情形发生,则从“黄色警示名单”移出。

第二十二条对“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实行抽检与日常动态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存在有损诚信企业声誉的行为时,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有权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其获得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书面报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该企业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黄色警示名单”。

(三)取消该企业参加当年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达标竞赛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为了做好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成立“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领导、行业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北京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北京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审定每年度评审的诚信企业,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市建筑专业协会及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诚信企业评审和动态管理的抽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主要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修订)有关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起草(修订)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制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的工作制度等。

(二)负责本市在京企业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组织、协调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行业协会设立专业行业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

其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

(二)承担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四)各专业行业协会的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接受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八章评定程序

第三十条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照“诚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按如下渠道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按照以下渠道申报:

1.北京市属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等,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到办公室。

其中,属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2.北京的区属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区的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3.属于市属专业企业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市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如相关专业协会没有此项业务的,申报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

4.北京和外省进京劳务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二)申报文件

参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1.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申请书;

2.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一年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利润表》、《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7.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复印件(报国家统计局);

8.企业工作总结和其它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9.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按照考核记分评定表中优良信息的评定标准,提供相关材料。

10.申报北京市专业行业协会组织的诚信企业(单位)评定的,按照各专业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提交文件。

(三)首次申报的企业(单位),除了要提交上述文件,还需提交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十二条负责初审的单位,按照“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和考核记分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评估,包括对首次申报企业的抽检工作。

(一)初审合格后,推荐单位在《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申请书》、《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考核记分评定表》内填写“评定得分”、“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申报单位的其它文件,连同汇总表一、表二,一并报送办公室进行复核、汇总。

(二)各专业行业协会诚信评定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初审合格、推荐上报的企业(单位),进行复审。

(一)在复审的基础上,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对复审合格的单位进行审核、评议,并有权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复查。

专家委员会对复审对象做出的评审意见,需填写进《申请书》的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一栏中,并将汇总复审合格的企业(单位)名单,递送办公室。

(二)各专业行业协会诚信评定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

第三十四条领导小组听取办公室汇报,对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候选单位进行终审评定。

(一)将领导小组终审评定的候选“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名单,发布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将最终结果发布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官网及协会会刊等新闻媒体上。

第三十五条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向荣获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称号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章评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诚信企业评定纳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达标竞赛活动管理范畴。

第三十七条对参评的企业(单位),不收取费用。

第十章评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评定人员包括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参与诚信企业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须取得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的专家聘任证书。

第四十条专业人员需填写《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人员登记表》,并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并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守“五不”纪律,即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出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评定人员在履职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其中涉及专业行业协会评定的,由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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