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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八大作业规程.doc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1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1.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1.3.2受限空间作业operationatconfined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1.4.2安全隔绝

1.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1.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1.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1.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1.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1.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1.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1.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4.5监测

1.4.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1.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1.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1.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1.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1.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1.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4.7照明及用电安全

1.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1.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1.4.8监护

1.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1.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1.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1.4.9其它安全要求

1.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1.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1.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1.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1.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1.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1.5职责要求

1.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1.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1.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1.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1.5.2监护人员的职责

1.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1.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1.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1.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1.5.3作业人员的职责

1.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1.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1.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1.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1.5.4审批人员的职责

1.5.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1.5.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1.5.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附录A。

1.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1.6.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1.6.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6.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2.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3.1

盲板抽堵作业blinding-pipelineoperationwithstopplate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2.4.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

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2.4.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2.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2.5.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5.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5.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2.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5.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2.5.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2.5.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2.5.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2.5.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2.5.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2.5.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2.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2.5.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2.5.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2.5.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2.6职责要求

2.6.1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2.6.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6.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2.6.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2.6.2监护人

2.6.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6.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2.6.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2.6.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2.6.3作业单位负责人

2.6.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6.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6.4作业人

2.6.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6.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6.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6.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6.5审批人

2.6.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6.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7.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A。

2.7.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7.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7.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2.7.5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2894-1996,ISO3864-1984,MOD)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3.1

设备检修equipmentrepair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3.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3.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3.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3.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3.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4.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3.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3.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3.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3.4.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3.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3.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3.4.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3.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3.4.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3.4.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3.4.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3.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3.4.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3.4.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3.4.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3.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3.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3.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3.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11安全帽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6095安全带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4.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3.1

高处作业workat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3.2

坠落基准面fallingdatum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h,fallingheight(work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3.4

异温高处作业highorlowtemperatureworkat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3.5

带电高处作业hot-lineworkat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4高处作业分级

4.4.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4.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5.1.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5.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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