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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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中央重点支持连片特困地区。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持力度。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扶贫政策,实行有差异的扶持措施。

  ——部门协作,合力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战略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向贫困地区倾斜,形成扶贫开发合力。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加强引导,更新观念,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提高其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

  ——社会帮扶,共同致富。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完善机制,拓展领域,注重实效,提高水平。

强化政策措施,鼓励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

  ——统筹兼顾,科学发展。

坚持扶贫开发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提倡健康科学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创新扶贫工作机制。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共享减贫经验和资源。

继续办好扶贫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开放式扶贫新途径。

二、目标任务

  (七)总体目标。

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

  (八)主要任务

  ——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

到2015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设施有较大改善,保障人均基本口粮田。

到2020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特色优势产业。

到2015年,力争实现1户1项增收项目。

到2020年,初步构建特色支柱产业体系。

  ——饮水安全。

到2015年,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自来水普及率进一步提高。

  ——生产生活用电。

到2015年,全面解决贫困地区无电行政村用电问题,大幅度减少西部偏远地区和民族地区无电人口数量。

到2020年,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交通。

到2015年,提高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比例,除西藏外,西部地区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

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推进村庄内道路硬化,实现村村通班车,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

到2015年,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800万户。

到2020年,贫困地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教育。

到2015年,贫困地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有较大提高;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

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提高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水平;

扫除青壮年文盲。

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远程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

  ——医疗卫生。

到2015年,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本健全,县级医院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卫生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门诊统筹全覆盖基本实现;

逐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

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

到2020年,贫困地区群众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更加均等。

  ——公共文化。

到2015年,基本建立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已通电20户以下自然村广播电视全覆盖,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力争实现每个县拥有1家数字电影院,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1场数字电影;

行政村基本通宽带,自然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

到2020年,健全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

自然村基本实现通宽带;

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

以公共文化建设促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

  ——社会保障。

到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到2020年,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人口和计划生育。

到2015年,力争重点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8左右。

到2020年,重点县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均衡发展。

  ——林业和生态。

到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

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3.5个百分点。

三、对象范围

  (九)扶贫对象。

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工作主要对象。

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

逐步提高国家扶贫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

  (十)连片特困地区。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是扶贫攻坚主战场。

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强对跨省片区规划的指导和协调,集中力量,分批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属连片特困地区负总责,在国家指导下,以县为基础制定和实施扶贫攻坚工程规划。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实施一批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大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根本上改变连片特困地区面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确定若干连片特困地区,统筹资源给予重点扶持。

  (十一)重点县和贫困村。

要做好连片特困地区以外重点县和贫困村的扶贫工作。

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

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

四、专项扶贫

  (十二)易地扶贫搬迁。

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

引导其他移民搬迁项目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衔接,共同促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搬迁,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

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移民,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

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十三)整村推进。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下而上制定整村推进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以县为平台,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建设公益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

加强整村推进后续管理,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

贫困村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整乡推进、连片开发。

  (十四)以工代赈。

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有效改善贫困地区耕地(草场)质量,稳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加强乡村(组)道路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开展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十五)产业扶贫。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大力推进旅游扶贫。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

  (十六)就业促进。

完善雨露计划。

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对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对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

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

  (十七)扶贫试点。

创新扶贫开发机制,针对特殊情况和问题,积极开展边境地区扶贫、地方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和群体扶贫试点,扩大互助资金、连片开发、彩票公益金扶贫、科技扶贫等试点。

  (十八)革命老区建设。

国家对贫困地区的革命老区县给予重点扶持。

五、行业扶贫

  (十九)明确部门职责。

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并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

  (二十)发展特色产业。

加强农、林、牧、渔产业指导,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围绕主导产品、名牌产品、优势产品,大力扶持建设各类批发市场和边贸市场。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开发当地资源,积极发展新兴产业,承接产业转移,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十一)开展科技扶贫。

积极推广良种良法。

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培育一批科技型扶贫龙头企业。

建立完善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扶贫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

继续选派科技扶贫团、科技副县(市)长和科技副乡(镇)长、科技特派员到重点县工作。

  (二十二)完善基础设施。

推进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开展土地平整,提高耕地质量。

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扶持修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抓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和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积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加大牧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力度。

加快贫困地区通乡、通村道路建设,积极发展农村配送物流。

继续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普及信息服务,优先实施重点县村村通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工程。

加快农村邮政网络建设,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三)发展教育文化事业。

推进边远贫困地区适当集中办学,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继续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

在民族地区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动农村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关心特殊教育,加大对各级各类残疾学生扶助力度。

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和招生协作计划。

贫困地区劳动力进城务工,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

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二十四)改善公共卫生和人口服务管理。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进一步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

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

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城市医务人员在农村开展诊疗服务、临床教学、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提高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贫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二十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水平,切实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常年困难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进度,支持贫困地区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解决广大老年人养老问题。

加快贫困地区社区建设。

做好村庄规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帮助贫困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完善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政策。

  (二十六)重视能源和生态环境建设。

加快贫困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推广应用沼气、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等生态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大力支持退牧还草工程。

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

加大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力度,重点抓好灾害易发区内的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综合防治措施。

六、社会扶贫

  (二十七)加强定点扶贫。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校、军队和武警部队,要积极参加定点扶贫,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

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

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和帮助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

定点扶贫力争对重点县全覆盖。

各定点扶贫单位要制定帮扶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定期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挂职扶贫。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发挥党政领导定点帮扶的示范效应。

  (二十八)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

东西部扶贫协作双方要制定规划,在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干部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积极配合,发挥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做好对口帮扶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业对口帮扶,应与东西部扶贫协作结对关系相衔接。

积极推进东中部地区支援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完善对口帮扶的制度和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组织开展区域性结对帮扶工作。

  (二十九)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作用。

坚持把地方扶贫开发所需与部队所能结合起来。

部队应本着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实现军地优势互补。

  (三十)动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

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等群众组织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

七、国际合作

  (三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方式,创新机制,拓宽渠道,加强国际反贫困领域交流。

借鉴国际社会减贫理论和实践,开展减贫项目合作,共享减贫经验,共同促进减贫事业发展。

八、政策保障

  (三十二)政策体系。

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综合效益。

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

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

  (三十三)财税支持。

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力度。

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四)投资倾斜。

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等投入力度,加大村级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等支持力度。

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

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

  (三十五)金融服务。

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

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

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

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

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

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

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六)产业扶持。

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产业政策。

国家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

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

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

支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

  (三十七)土地使用。

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在项目安排上,向有条件的重点县倾斜。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三十八)生态建设。

在贫困地区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

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十九)人才保障。

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

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

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定点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干部要关心爱护,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发挥创业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

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

  (四十)重点群体。

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

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

推动贫困家庭妇女积极参与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关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问题。

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高农村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

九、组织领导

  (四十一)强化扶贫开发责任。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省县统筹、资源整合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

东部地区各省(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贫困问题。

  (四十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以强村富民为目标,以强基固本为保证,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

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帮助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

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

  (四十三)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贫困程度深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

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四十四)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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