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85684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docx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修订修订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引用文件

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4管理内容

4.1总则

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

4.2.1劳务人员分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

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

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

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

4.2.3.1劳务人员来源

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

在告知其用工需求计划后,由劳务公司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以供审核、聘用。

b.劳务人员在上岗前,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简历或个人基本资料(必须有从事专业的相关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至综合部,以便审核该人员是否符所在劳动岗位的任职要求。

4.2.3.2劳务人员任职要求

a.劳务用工人员年龄限制在女45周岁以下、男5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必须持有近期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报告证明);专业技术人才可酌情放宽至男65周岁以下;勤杂人员女55周岁以下、男65周岁以下。

b.业务外包现场管理人员

五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施工管理、质检员等工程技术相关管理岗位,需持有相应任职资格证书。

对无证件者,应及时督促劳务公司调整人员。

因应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无证人员,应于劳务公司明确,人员工资的支付标准应按其所在岗位工资的80%执行,直至其考取相应资格证书再行恢复。

c.业务外包技术工种岗位人员

高中以上学历,本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满足要求,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责任心,服从领导,持有作业岗位所需的从业证件,必须持证上岗。

d.勤杂人员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责任心,服从领导。

4.2.3.3业务外包人员的审核

a.机械设备操作司机、技术管理员、施工管理员、测量员等技术、管理型劳务人员,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并负责组织人员至公司综合部参加人员资格审核。

综合部将会同工程部及其他业务有关联的部门,统一进行人员的会面、审核。

b.劳务人员的审核,应有劳务人员所在外包项目的主管或经理参加,反馈聘用意见。

c.参加审核的劳务人员,按要求提供学历、身份证、驾驶执照、技术等级证等证件的原件以备核实。

4.2.3.4劳务人员报到程序

a.经面试、审核合格的劳务人员,由用工的基层单位或部门上交书面申请至工程部。

由工程部审核批准后,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人员入职申请》和人员信息材料,或外包人员的《业务外包劳务人员准入审核》和审核材料整理,上报至综合部。

(见附件-2)

工程部批准引入后,由综合部管理人员将其报到时间告知劳务公司,并核对其个人信息和健康情况。

确认信息无误后,通知劳务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协调、督促其及时与劳务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b.已确定聘用的劳务人员至综合部报到时,应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c.劳务用工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劳务人员上岗,告知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和作业要求。

d.每增加一名劳务人员,综合部劳务人事管理人员需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进行安全培训。

4.2.3.5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a.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人员签订普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其中,劳动派遣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b.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评定

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由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试用期劳务人员考核表》(见附件-4)。

考核过程,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综合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将考核管理办法运用至实际,并细化为分数,最终得出一个量化、有效的劳务人员考核评定结果。

结合实际工作岗位需求,根据劳务人员试用期考核评定结果,由基层用工单位决定是否留用,并将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至公司综合部。

c.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续签

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由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决定继续聘用。

需在该人员合同到期前30天内,以书面说明或报告的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并通知公司劳务人事管理人员。

待批准审核通过后,该劳务人员可到所在的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d.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变更

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e.劳务人员流失,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其中,劳务人员个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通知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的主管人员,一并提交个人的《辞职申请》(见附件-8)。

主管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及综合部,提交劳务人员的《辞职申请》。

如公司基层单位或部门需要与劳务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务人员本人,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和综合部,陈述原因并明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偿金金额。

4.2.3.6劳务人员录用管理

a.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劳务人员招聘录用的责任部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私自使用外来劳务人员。

b.未到综合部报到的外来劳务人员,尚未提交《劳务人员入职申请》或《业务外包人员准入审核》(见附件-2)文件,亦无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在公司、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生产作业。

c一经发现擅自使用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生产作业,公司将给予该用工单位负责人通告批评处分一次,且该单位《职能部门月度考核表》(见附件-5)中,综合部考核部分所得分数为零。

4.3劳务人员薪酬管理

4.3.1劳务用工形式和支付形式

4.3.1.1劳务人员用工形式包括:

劳务派遣用工,辅助生产业务外包用工。

4.3.1.2根据企业的施工生产任务变化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采取相对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

4.3.1.3工资支付形式:

劳务派遣人员按其所在岗位工资标准支付;业务外包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进行支付。

4.3.2工资标准

4.3.2.1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用工:

采取底薪制且月薪实行封顶,施工淡季支付底薪为1530元/月。

4.3.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不执行底薪。

各用工单位按本单位考核细则进行工资支付,但实行月薪封顶。

计时工工资按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支付。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按各单位内部考核办法进行核算、支付。

4.3.2.3采取何种用工形式,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各岗位的实际用工情况自行选择,上报至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

4.3.2.4用工单位在设定劳务人员岗位工资时,应参照公司《劳务人员工资标准表》(详见附表–6),确定施工淡季工资和最高工资。

若实际工作中出现附表中未写明工资标准的岗位,或个别岗位工资需拟定高于现有工资标准。

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务人员协商确定岗位工资,并由用工单位以书面说明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4.3.2.5试用期工资

劳务人员在试用期期间设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亦不可高于公司岗位工资标准中该岗位工资的最高值。

4.3.2.6加班工资

由于施工企业的工作性质,日常及公休日加班工资已在月工资支付标准中充分考虑;对国家法定节日,单位确需加班的,需提前将加班申请上报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支付标准为实行底薪的以底薪和本岗位标准上限的平均数折成小时工资后三倍支付、不实行底薪的以当月工资折成小时工资后三倍支付。

4.3.2.7交通补贴

劳务人员月工资中已含50元交通补贴。

4.3.3福利待遇

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足额按时缴纳劳动保险,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4.3.4工资核算与支付

4.3.4.1劳务人员工资核算

a.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核算

各用工单位每月12日前须按要求上报劳务工资申请,提供劳务人员考勤情况、劳务工资明细、节日加班等相关资料。

每个月份相应的劳务费用,由用工单位首先进行核算。

核算工作,应按照公司《职能部门月度考核表》中要求的具体时间和进程完成。

根据用工单位核算工作完成情况,由综合部根据月度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并填写各单位所得评分。

b.劳务外包人员成本核算

由劳务公司进行核算后,将成本明细发送给公司综合部。

由综合部审核后每月将费用支付给劳务公司。

4.3.4.2劳务费用支付

核算工作完成后,由公司劳务薪酬管理人员录入集团人力资源系统,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待人事组织部批复后,打印相关报表,并由综合部及主管领导审核。

经总经理批准,由公司财务部以支票或网银形式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于每月30日前将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

4.4劳务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管理

4.4.1日常管理

4.4.1.1用工单位要将劳务人员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经常进行厂规、厂纪和安全生产教育。

4.4.1.2用工单位要重视对劳务人员日常管理,对在工作期间违章违纪、消极怠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的劳务人员严格予以辞退。

4.4.1.3用工单位要关心和爱护劳务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劳务用工管理。

4.4.1.4严格劳务人员的考勤管理,就餐补助和驻外补助核算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支付,如发现营私舞弊者,对该单位主管领导通告批评一次,该单位劳务管理人员应予以扣减当月奖金处罚。

a.劳务人员应执行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

b.劳务人员休假管理

劳务人员均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

除法定休假日外,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参加生产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需提前向其岗位主管请假。

申请时,应提供书面假条明确请假时间、原由,并附加相关请假凭证,事假需明确请假期限,病假需提供医院所开的诊断证明,产假需提供人员办理生育保险时的保险单据。

如在请假期限结束后,出现人员未返回公司,且未补交持续休息的请假单据、相关依据的人员。

主管人员应明确原因,督促其完成。

若出现人员不说明缘由拒绝补交假条,甚至不接听管理人员电话的情况。

应及时上报公司综合部劳务人事管理人员,由其告知劳务公司第一时间通过EMS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并在其签收后复印单据留做凭证。

在限期返岗期限过后还未返回单位报到的人员,应上报公司劳务人事管理人员,由其告知劳务公司再次通过EMS邮寄《旷工违纪解除通知书》,并在其签收后至邮局复印单据留做凭证。

当所发单据无人签收,且无法联系上劳务人员时,由劳务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媒体,公告送达。

c.对于旷工的劳务人员,旷工的期限超过15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未超过15天者,对其个人处罚遵照公司在职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d.基层用工单位及部门的劳务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劳务人员的日常考勤。

考勤内同应真实有效,如遇人员有特殊状态的应按照表格下放要求,标记在考勤表中(如加班、病事假、产假,旷工等)。

每月12日前(节假日顺延)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将考勤记录上报综合部,并留存备案。

4.4.1.5劳务人员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岗位要求进行作业,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

4.4.2劳务人员年度考核

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填写《劳务人员年度考核表》(见附件-7),并将考核结果上交公司综合部。

该考核结果将用于该劳务人员续签、调职,以及年度优秀劳务人员等奖项的评定工作。

4.4.3考核管理

4.4.3.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各岗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上报至综合部审批、备案,如遇调整,应及时上报。

4.4.3.2所有考核及考勤要有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

4.4.3.3各单位劳务人员的出勤、绩效工资人员的考核、工资支付要如实上报;劳务用工要切实符合生产要求;岗位和薪资标准要严格相符。

4.4.4.4劳务人员在工作中确有突出贡献的,要将事迹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综合部,综合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将嘉奖建议上报公司领导班子,由公司领导班子决定是否嘉奖及嘉奖额度。

4.4.4奖罚

4.4.4.1劳务派遣人员

如劳务派遣人员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基层用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综合部。

由综合部将人员退还至劳务公司,解除与我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

4.4.4.2劳务外包人员

如劳务外包人员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未通过综合部的审核,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规范要求者。

基层用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综合部等相关部门,由公司对劳务公司下达停工、整改、处罚等决定,并依据劳务公司明晰的管理制度,督促其对违章违纪者给与相应的处罚。

4.4.4.3如因劳务人员个人行为对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4.5离职与辞退

4.5.1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公司,由所在劳务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4.5.1.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5.1.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5.1.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5.1.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5.1.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4.5.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5.2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劳务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4.5.2.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5.2.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5.2.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5.2.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4.5.2.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4.5.2.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4.5.2.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6其他

4.6.1根据《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公司所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10%,请各基层单位合理分派劳务派遣岗位数量,如未经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不要擅自纳新。

4.6.2各用工单位要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合理安排劳务用工,对劳动力市场紧缺的部分岗位做好技能人才培养、相对固定用工的工作。

4.6.3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劳务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自行废止。

4.6.4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其他由劳务公司负责的管理事宜由劳务公司负责解释。

5.附则

5.1相关资料

附件1《劳务派遣需求计划表》

附件2《劳务人员入职申请模板》、《业务外包劳务人员准入审核》

附件3《劳务人员登记表》

附件4《试用期劳务人员考核表》

附件5《职能部门月度考核》以主管部分实时更新版本为准

附表6《劳务人员工资标准表》

附件7《劳务人员年度考核表》

附件8《辞职申请模板》

附件1

劳务派遣需求计划表

单位:

说明:

1、劳务费总额:

劳务工资管理费

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奖金加班工资

其他经费

2、用工理由:

经办人:

领导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XX公司或XX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入职申请

公司综合部:

第一部分:

XX公司或项目部因何原因申请劳务,写明工程、具体情况。

第二部分:

劳务人员具体情况表格

序号

姓名

户籍类型

年龄

职务

工资标准

住所安排

淡季工资—最高工资

xxx公司或xxx项目部

(单位或项目部公章)

二〇一六年x月xxx日

申请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字:

公司工程部准入意见:

公司综合部部长签字:

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