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药品现状分析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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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药品现状分析及对策

挂靠、过票、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

药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最近几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行动的深切开展,各类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有效冲击和遏制,可是与此同时,无证经营药品的形式也有了新的转变。

通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觉,很多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必然程度上的挂靠经营情形。

针对目前药品市场上挂靠经营的实际情形,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药品监管人员和药品经营企业一致以为:

挂靠经营药品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者)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挂靠者)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及单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挂靠者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一般比较单一,且大多数单独寄存(有的寄存在家里,有的寄存在租赁的衡宇内等),其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极易逃避食物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严峻扰乱药品市场流通秩序,乃至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缘,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对此种行为必需加大冲击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一、挂靠经营药品现状及代理行为存在的问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资质证明文件,或单据等便利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的经营场地、资质证明、单据帐号等便利条件,以使违法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现象不足为奇,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挂靠经营”。

合法(不合法)企业负责向下级“代理”或“业务员”提供开展业务的一切资料,由他们以企业或企业业务员的身份在披上合法的“外衣”以后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利用单位,至于采取何种方式、销售给谁、如何作价等全由业务员决定。

偏远城乡药品市场的庞大潜力既给他们带来了无穷商机,又实在让消费者取得了很多实惠,这种目前较为盛行的药品销售方式带来的不良后果和问题原形毕露,主要表此刻以下几方面。

代理多家,品种齐全。

业务员随身携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证明材料,代理品种主要分为两大类,有相对固定经销场所的主要为补肾壮阳、风湿类风湿等疑难杂症类广告药品品种占多数,没有固定经销场所但有相对固定销售单位的主要为某一个或多个生产厂家、经营企业系列新特药品和主打常见普通药品占多数,品规齐全,价钱虚高,任你所求。

鱼目混珠,难辩真假。

一是挂靠经营进程中出现的假劣药品主如果一些非法分子借着生产、经营企业授权的合法身份从非正规渠道自行采购,以串货、换货、委托发货等“走票”的方式“夹带”伪劣药品。

由于药品查验机构不能对部份品种进行抽查鉴定,使售假者轻而易举地取得了入场券,一些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受利益差遣,只求价钱低廉而不认真查验业务员的手续,一旦被药品监管部门查到,再让他们补办各类手续,企图蒙混过关。

二是部份药品一方面以传单、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广告促销,另一方面以供货会、洽谈会、健康讲座等形式现场签约销售,实际制作粗糙,药品疗效差,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打开了通道。

三是处于始端和终端的业务员利用现代科技手腕伪造手续,其提供的复印件大多模糊不清,委托授权书多为手工制作,有的盗用合法企业资质,仅靠形式审查难辩真假。

网络销售,自成体系。

从生产到销售呈金字塔体系,形成有组织、跨地域、行踪不定、化整为零的运作模式。

上线多是异地企业和个人,相对固定,主要负责药品的统购分销、进展下线、营销策划和协调关系、手续办理,业务培训,下线多是本地企业和个人,有药品经营企业及其员工、下岗企业职工、院校毕业生等直接参与,主要负责药品的宣传促销、联系客户、输送药品和回收款项、市场调查、反馈信息。

本地生产或经营企业能够直接销售的药品,通过“绕道”异地转一圈后再销回来,如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子企业,其药品可直接从丙企业(大多数为异地)并确实是从丙企业采购回来直接验收入库,而其销售凭证上显示的是从甲企业采购的,且大多数存在先到货、后补票的情形,这从经营本钱、货款支付和入库记录上即可否定。

方式多变,隐蔽难查。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一是隐蔽性强、不易发觉,药品销售利用单位提供的资质、单据齐全,如采用邮寄、托运等便捷方式将药品直接送到经营利用单位或患者手中,专门是托运的药品,物流公司既不索取所托运物品的合法资质,也不对所托运物品开箱检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是对抗性强、取证艰难,因为利益关系,销售方、购买者及第三方彼此串通,在被查处时极力掩饰,极不甘心配合或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回避问题实质。

三是流动性强、难于处置,这些受雇人员游动性很大,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一旦有什么问题便一推了之、一走了之,只要有风吹草动,就人不见踪迹,货不见主户,即即是相对固定的,他们之间是一个利益一路体,其所挂靠的企业也会站出来为他承担责任,自圆其说。

四是药品质量难以保证,挂靠经营企业或个人所采取的运输条件、贮存条件很难达到要求,有的根本没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容易使药品在不合格的运输、贮存进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专门是一些有冷藏、避光等特殊贮存要求的药品品种。

虚开单据,查无源头。

主如果虚开出库清单和虚列验收记录。

大多数药品交易只是开具了标明药品生产厂家、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价钱等内容的出库清单,而不是以含税发票作为凭证,专门是在药品销售终端环节极为普遍。

依照规定,单据应是随货同行,但有的是先到货、后到票,有的是先到货、后补票,有的不入库、就验收,有的甲地验收、乙地入库,有的清单内容与实物不符,更有甚者利用软件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开具空仓销售单据等,从表面上看和公司销售毫无两样。

二、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表现形式。

通过调研,咱们发觉: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一体型。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两边签定协议或合同后,挂靠者按期或不按期地向被挂靠者支付必然的费用,被挂靠者为其提供加盖单位红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发票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所有条件,挂靠者持此证件到其他药品经营单位或医疗机构销售自己代理或购进的药品品种。

在此进程中,被挂靠者将挂靠者代理或购进的药品验收入库,统一养护,统一质量管理,所有操作程序全数依照GSP要求进行。

但在单位财务核算中,对挂靠者的销售收入单独记账,收回的货款采取统一银行账户,但账面分户记载。

二、相对独立型。

此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与一体型相似,但挂靠者只把销售或代理的少数几个品种的药品放在被挂靠者的仓库中,其他的绝大多数药品(专门大一部份是跟放在被挂靠者仓库内的药品同一批号)不入被挂靠者的仓库,而是单独寄存在家里或是租赁的屋子内,乃至被挂靠者根本未见过挂靠者的药品。

销售药品时,部份药品从被挂靠者处提货,大部份是寄存在家里或是租赁的屋子内的药品。

第二种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单位业务员的身份出现,借助被挂靠者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从事药品经营的条件销售被挂靠者的药品,同时销售自己代理的药品品种。

其作法是自配电脑,模拟被挂靠者单位的电脑票样本,加开自己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或提高药品销售价钱等,季度或年末分成或收取固定费用。

3、完全独立型。

被挂靠者向挂靠者提供经营药品的摊位、柜台、发票等经营条件,每一个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挂靠者在其门店内或经营场所销售自己代理的药品。

这种形式主要在指零售药店中比较常见。

4、业务员暗箱操作。

一是“挂靠”合法药品批发企业。

业务员与药品批发企业签定协议,由业务员向企业缴纳必然的管理费,企业为其提供证照资料、空白法人委托书、随货单据、增值税单据等,而业务员则借助这些便利条件自行出资采购药品、组织销售、回笼货款,整个购、存、销进程相对独立,与所“挂靠”的公司几乎没有关系。

二是“体外循环”。

业务员按照所在公司授权销售的品种,个人购入相同的药品,乃至是相同批号的药品,在做合法药品销售业务的同时,以较低的价钱推销自己的药品,采取不开单据、直接现金交易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三是伪造公司证照资料。

经营者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法人授权,伪造业务员资质证明身份上门推销药品。

  

五、租用柜台。

无证经营者与药店签定协议,租用药店的部份柜台,所经营的药品或自行出资直接采购,或通过连锁总部转配送,再以药店的名义销售。

这些经营者往往代理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多个药品,由一家药店专卖,然后在该地域大量投放广告,宣传疗效。

这些广告品种通常陈列在专柜里,不按药品分类摆放,零售价钱较高。

通常情形下专柜营业员不是药店内部员工,而是由租用柜台的经营者自己聘请的,工资也由其发放,与药店没有关系。

  

六、现货销售。

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交通便利的场所设立办事处或办事机构,名义上是完善售后服务,保护销售终端,实际上却是擅自设立仓库贮存药品,待联系到销售对象后,填写公司提供的空白随货凭证,再将药品发出。

另外,也有企业在药品监管部门核准地址之外的场所或利用展示会、展览会、交易会、定货会、产品宣传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

7、变更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范围。

有些药店在利益的差遣下,擅自向卫生室、诊所等医疗机构批发药品。

若是获批准的经营范围有限,有些企业便擅自扩大经营的范围,这种情形较多见于乙类OTC专柜。

  

八、名不副实兜销药品。

无证药贩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弱、求医心切的心理特点,打着“义诊”、“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等旗号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名义上免费为老年人服务,实际上却是设法骗取他们的信赖。

对参加活动的老年人有必然的了解后,所谓的“专家”便会通过大肆吹嘘药品的功效,以“先试用后销售”的方式,高价兜销药品,而这些药品有的乃至是假劣药品。

无证经营者十分狡猾,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计划性和隐蔽性,他们行踪不定,往往见好就收,在某一地址骗取群众钱财后便专门快离开,改换地址。

留给患者的姓名往往是假的,而电话也很难拨通。

  

九、网络快递成“帮凶”。

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进展和普及,涌现了大量从事医药信息服务的网站。

只要通过简单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后,就可以在该网站上发布药品购销信息。

有些无证经营者借助网络平台发布求购或销售药品的信息,提供电话号码和QQ号进行联系。

商定好药品品种、数量、价钱等情形后,由求购者先汇部份定金给销售者后,再由销售者将药品通过快递公司直接送到求购者手中,货款则由快递公司代收,整个交易进程就此完成。

还有些无证经营者以科研机构的名义成立网站,大肆编造科研实力和药品的神奇疗效,再发布患者治好疾病的“现身说法”,部份求医心切的患者信以为真,就会向所谓的科研机构求购药品。

无证经营者大体上也是通过快递物流公司将药品发到患者手中的,但却会时常变换寄药地址,难以追查.

三、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界定

针对上述几种挂靠经营药品行为,一体型应界定为合法,因为被挂靠者为挂靠者提供了所有经营药品所必需的条件:

加盖被挂靠者红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资料;同时,所有药品均通过被挂靠者验收入库,统一养护、统一管理,销售时也全数有被挂靠者的发票及销售清单等随货同行凭证。

货款也全数打入被挂靠者的帐户。

因此,此种行为完全可视为被挂靠者自身的合法经营活动,即便在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所有药品也能取得及时、有效的追踪。

在相对独立型中,通过正规手续销售的药品应跟一体型一样,依照合法来处置。

而挂靠者销售自行代理或购进的药品(未入被挂靠者仓库的部份)应视为违法,即挂靠者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无证经营药品,应依照该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罚;被挂靠者的行为是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而在第三类的完全独立型中,挂靠者完全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而被挂靠者的行为是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四、监管对策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危害性,药监部门应采取有力办法严厉予以坚决冲击。

一、加大监管稽察力度

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域流通领域内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的大体情形,继续加大冲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挂靠经营行为。

同时,要成立办法成立长效机制,避免挂靠经营等违法活动死灰复燃。

二、成立系统内部协查机制

目前,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手腕愈来愈高超、方式也愈来愈隐蔽,因此,要成立健全协查办案机制。

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所在地的药监部门要团结协作,对涉及到挂靠经营的所有环节,所在地药监部门要踊跃配合、协助,严厉冲击违法行为。

第一是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看其药品销售去向,验证其索取的药品购进者(即挂靠者)提供的资质证明等材料,由此判定购进药品者(即挂靠者)是不是是合法的经营企业或个人。

同时检查其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账簿、销售记录等,看药品购进者(即挂靠者)是不是与其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相符。

第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即被挂靠者)。

一是看在库药品与药品购进发票、药品购进记录、入库验收是不是一致;看在库药品是不是是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二是用销货发票与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记录、入库验收、购进发票相查对,看其是不是经营该品种。

三是查销售收入账户,看药品销售收入的再分派和资金流向。

四是查银行账户和现金账,看有无多户头记账等现象。

五是查单位其他收入和往来账户,看其营业外收入中有无管理费、提成费等。

另一种方式是倒查法。

第一,检查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发票,将其购进的药品品种与发票所开具的供货单位经营的药品品种查对、验证,看有无非供货单位经营的品种。

第二,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财务账,看购进药品已付货款和应付账款的对象;账号是不是与供货单位相一致。

第三,检查经营单位(主要指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品种,从购进验收入库、结算手续等看是不是是其经营的品种。

通过查药品生产企业从源头上堵住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产生,通过查药品经营企业从流通环节杜绝挂靠经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通过查医疗机构取缔挂靠经营药品行为发生的市场,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药品行为。

3、增强部门合作意识

从几种挂靠经营药品的形式中,咱们能够看出,光凭药监部门的力量来查处挂靠经营药品行为,难度较大,因此必需成立部门合作意识。

在检查进程中,药监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合作:

通过公安部门,咱们才能了解挂靠者家或其租赁衡宇的情形;通过工商部门,咱们才能了解挂靠者究竟是企业仍是个人;通过卫生部门,咱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医疗机构的相关情形;通过税务部门,咱们才能查清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的财务关系等。

4、实行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要对经营企业在银行设立多个帐户的“多户头现象”进行严格把关检查,对违法的“多户头现象”进行查处。

同时,开发并成立全国发票查询系统,使违法利用发票的行为无处藏身。

五、强化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职业培训

由于挂靠经营活动中,往往难以肯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

因此,在依法严肃查处挂靠经营的进程中,要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从业人员尤其是药品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监管,经营企业要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同时,通过量种形式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而且各级药监部门应慢慢成立辖区内药品销售人员的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并最终实现全省、全国销售人员数据库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张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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