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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隐秘性强。

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

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⑤社会危害大。

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三)银行高管职务犯罪常见罪名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表现为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表现为因工作便利把管理的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犯罪表现为金融业工作中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

4、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5、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当前银行高管职务犯罪案件态势分析

(一)犯罪案件频发,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据媒体披露,自十八大以来,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在内的金融领域落马高管已有数十人,其中银行系统就超过15人(2014年6月25日《法治周末》)。

银行系统一直是经济案件高发区,或许更有人认为,比起一些政府权力部门如国家能源局的案发频率和涉案金额,更没有什么大惊小怪了。

然而,反过来看,银行行长权力并不比掌管项目审批大权官员的权力逊色,因为一个地方、一个企业仅获得项目立项,如果缺乏资金,一切都是枉然;

资金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个没能获得资金的地区、缺乏资金支持的企业,其发展前景和出路可想而知。

而银行行长们在本行业或一个地区却拥有呼风唤雨的能力和左右金融资源分配大权,在今天经济下行、获得资金不太容易的大环境下,其身份更引人关注,其手中权力更引人青睐。

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位高权重,往往掌握着银行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大权,他们拥有独断专行、为所欲为的便利。

近年来商业银行中不断有高层人员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侵占而落马。

王雪冰(原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朱小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金宝(原中银香港总裁)等都集中说明了这一点。

同时,在商业银行的一些基层单位及部门中,如:

采购、人事、基建、营业、财务、风险等,很多员工都直接与钱打交道,有很大的操作权限,当面对巨大诱惑不能把持时,违规操作产生腐败。

如中国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员工翟昌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银行资金600万美元用于赌博和挥霍。

(二)涉案金额不断刷新纪录,造成社会影响大。

金融业务历来被视为商业贿赂重灾区。

而法治周末记者梳理相关报道也发现,在十八大后落马的金融界高管中,有超过一半是因受贿而落马。

以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受贿案为例,杨琨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约合人民币3079万元。

此外,庭审中更披露了一些细节:

比如有开发商为获得北京某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分三次行贿,其中一次送了一布袋金条。

事实上,由于金融行业从业者往往手握大额资金的控制权,因此,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成为金融界高管落马案的又一特点——其中不少落马高管涉案金额过亿元。

中国建设银行绍兴城西支行行长陈惠君被确认因涉嫌“普通诈骗”而被刑事拘留。

相关媒体援引知情者的话称,陈惠君以“帮助客户转贷”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对外进行借款。

已知涉及资金高达3.26亿元,其中最大一笔借款为3800万元。

一方面,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动辄就是几百万、几千万以上,而且犯罪分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将犯罪所得用于个人和家庭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甚至是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致使违法所得无法收回,给银行、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主要资金来自于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经曝光,公众就会对银行产生不信任感,由此就会产生信用危机、挤兑等现象,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三、银行高管职务犯罪原因透视

(一)主观原因

1、信仰产生严重危机,受错误的金钱观的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部分银行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于是放松了政治学习,法制意识淡薄,党性锻炼不过硬,忽略了共产主义道德标准和社会主义法律准绳,以致在犯罪的泥潭里不能自拔。

2、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人平时只注重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不学法,更不懂法,犯了罪还不知道为什么。

少数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不懂法,也不懂纪,轻易地将纪律约束这第一道防线失守,以致触犯了法律。

如身为副局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大连合作银行副行长曹洪武,案发后说:

“至于炒股,也知道是违纪,但总认为违点纪、违点规不要紧,只要不违法。

”他承认:

“虽然做了几年领导干部,但对法律确实不懂。

3、盲目攀比,心理失衡。

现实社会充满诱惑,一些年轻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以致盲目与那些个体老板、包工头等大款相比,自以为:

论学历、论文化不比他们弱;

论职务、论权力不比他们少;

论勤奋、论辛苦,不比他们差,但收入却比他们差得多,日子过得比他们寒酸得多。

特别是当他们看到那些大款一掷千金、前呼后拥、风光十足的气派时,心理更不平衡了,萌发了也要捞一把的念头。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支行某分理处年轻的信贷员王英烈因骗公款2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被判刑后说:

“因为负责信贷,接触的人大多是一些老板经理,时间长了,我就总拿自己和他们比,越比越觉得自己寒酸,越比越觉得泄气,越比心理越不平衡。

想发财的念头占据了我的心,就象着了魔一样,不知不觉中,我走上了诈骗钱财的罪恶之路。

4、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心理:

在中国以至世界许多国家曾经出现过众人立法的主张,众人立法是一种民主倾向,但某种程度上也使“法不责众”理所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

目前,“集体腐败”成为金融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他们明知自己所作所为违法、违纪却仍心存侥幸,别人能平安无事,我不会那么倒霉。

再者,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二)客观原因

1、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

近几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

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

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

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

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2、一是治理结构不健全,基层经营管理权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金融系统基层单位往往是集制度制定权、决策权、执行权于一体,集人、财、物及业务经营决策权于一身,虽然有内部控制机制,但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3、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

由于前几年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系统招收了不少人员。

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

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

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

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4、执纪不力、打击不够、违规成本低。

金融机构一些内部业务检查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对易发案件的风险点和重点部位的自律检查质量不高,使一些本该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有的金融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职务犯罪不深究、不严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滋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打击不力的局面。

更有一些金融部门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亲自提拔起来的涉嫌金融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不愿处理或从轻发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种自身的“保护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5、金融系统内部监督普遍缺乏针对性、时效性,“三多三少”问题十分突出,即表面监督多、实际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金融系统内部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严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没有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以纪代法,以罚代纪,在宽严幅度上打“擦边球”,对违法违纪者往往罪错与处罚失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对照“从重或加重”的条款则取“下限”,就低不就高;

对照“从轻或减轻”的条款则取“上限”,就高不就低。

有案不报,有案不查。

四、预防银行高管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

(一)预防商业银行高管职务犯罪是我国反腐败的重要领域,能有力推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

金融犯罪和金融职务犯罪对金融业的危害是严重和深刻的。

首先,它造成金融资产的损失是重大的,相对其他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要严重得多;

其次,它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包括正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

第三,它严重损害金融信用,甚至引发信用危机;

第四,它严重践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第五,它与腐败联系紧密,二者又相互助长;

第六,它对恶性竞争推波助澜,交互滋长。

因此,金融犯罪和金融职务犯罪对金融业的浸蚀和危害是深刻而持久的,没有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也会产生冲击和破坏。

特别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中国金融面对更为严峻的挑战,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金融安全显得更为重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总体实力显著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服务和支持。

随着内外部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银行业的反腐倡廉建设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有力促进了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还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惩治腐败和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重要支持。

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在全社会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的大环境下,银行业也很难独善其身,仍然是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

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的金融案件占总案件量的80%,具有普遍性。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位高权重,往往掌握着银行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大权,他们拥有独断专行、为所欲为的便利。

近年来金融高层核心人物中不断有人因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非法侵占等而落马。

从近年来银行高管腐败案件看,有些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给银行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因此,预防商业银行高管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预防商业银行高管职务犯罪,有助于完善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货币是一种价值符号,谁拥有它,谁就拥有了等量的财富。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银行不时受到不法分子的侵蚀。

在银行内部,部分高管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盗窃、侵吞银行财产,或违规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防止职务犯罪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查防结合,从严治行,始终把防范职务犯罪工作作为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金融机构普遍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各项业务规章及工作(管理)制度,这种认识说明诸多商业银行及其人员并未真正理解内部控制的根本含义,忽视了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

事实上,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系统,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

它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内部控制不仅包含了成文的规定,甚至也包括企业中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如企业文化中的一些核心内容,也构成了企业内控的重要指导。

各级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一般是“控下不控上”,对各级领导的约束主要靠他们的觉悟和道德约束。

事实上不可能每一个管理者都有很高的自我约束能力,往往会出现个别人员滥用手中权力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架构下,分支行行长往往被赋予过多的权利,包括财务管理、核算管理、授权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涉及支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从理论上讲,有更多的作案机会和可能。

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利益诱惑、私欲膨胀的情况下,支行行长轻而易举会走上犯罪道路。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对权力的制约、控制制度。

要从体制、机制上构建防范案件发生和防止违规经营的防护墙,纵横结合,疏而不漏,使犯罪分子伸不了手,违规经营者操作不了。

因此防范商业银行高管职务犯罪和违规操作的发生,维护银行资金的安全,是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预防银行高管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完善立法。

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追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发挥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作用,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防止存在不良行为习惯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同时公正的司法会起到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作用,使守法者加深对其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远离违法侵权行为。

公正司法的裁决结果,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行为预期,正确地控制和选择自己的行为。

加快完善立法工作,完善各种制度建设,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职能部门可以更好地做好预防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体现罪刑责相适应的司法原则,落实司法惩处。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刑事责任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要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不管当事人有何等的“关系网”,“保护伞”,对于职务犯罪决不能心慈手软,该判刑的就判刑,该重判的就重判。

此外,还要严格把握从轻、减轻、从重、减刑、假释,紧扣条件不枉不纵。

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严格银行内部监督机制。

金融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监督机制不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一些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走上了犯罪道路。

因此,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强化内部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是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要健全监督与管理体系,系统地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制约体系。

着重加强完善内部防范机制,一是强化内部防范控制,通过岗位责任制、程序控制、相互牵制等形式,加强对内防控工作;

二是健全银行内部防范控制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对“人、财、物、重要岗位”的交流管理;

四是转变思路,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在规范银行内部权力运作的体制上,对待领导干部,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对发放贷款、签发汇票、电脑操作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统一”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基层网点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努力做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健全银行外部监督制度。

商业银行应该定期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对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宣传与教育,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监督自觉,让普通群众成为商业银行最直接的监督者。

权力机关应该增强对商业银行监督的主动性,定期或不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抽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预防犯罪。

同时可以开设举报平台,接受来自群众的举报。

舆论媒体如电视、网络、报纸等应该遵守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不畏强权报道真实事件,利用自身的职业敏感度挖掘深度和广度,了解现象背后的本质。

各方力量共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汇聚成一股合力,可以有效制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提升银行高管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

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必须在金融领域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腐墙”,保持金融队伍的健康肌体。

应该看到,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教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就会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抑制不良的犯罪意识和动机产生,从而在思想防线上形成遏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的一道屏障。

因此,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一传统的政治优势,着力抓好金融高管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规制度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切实提高金融队伍素质。

要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这不仅在于领导干部的行为示范作用可以带动和影响广大员工,还在于领导干部本身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反腐蚀能力,以防自身变质或被不法分子拖下水。

要不断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抓对人心有震撼力的警示教育,也要抓日常中的和风细雨式的思想工作,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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