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历年考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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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独占实施权:

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4.著作权:

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标注册:

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3.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合理使用:

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知识产权制度:

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2.商品商标:

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3.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邻接权:

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5.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

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专利权:

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注册商标争议:

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权的无效,是由于某种或某些原因使已经获准的专利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3.反不正当竟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2.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3.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4.专利权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简答题

1.简述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2.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

(2)民事法律责任有: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3.简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1.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

(3)两者的地位不同。

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

1.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的含义。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除表演者权外都属于财产权范畴。

1.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3.简述专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派他地利用和最终处分起专利权利的权利。

(2)转让权。

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3)许可权。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名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

(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1.简述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是指它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

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3.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许可人的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拥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被许可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2)未经许可人特别授权,不得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也不得进行分许可;

(3)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在发生商标侵权时,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1.2001年九届人大对《商标法》所作的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商标;

(2)扩大商标构成要素;

(3)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

(4)切实保护驰名商标;

(5)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

(6)完善优先权制度;

(7)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8)强化商标行政管理;

(9)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

(10)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1.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已经注册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对有上述行为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2.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元效的理由。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3.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录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简述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包括实践性、再现性、有益性。

 

论述题

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并论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P2-3、P15-16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试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并论述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1.分析原因给4分。

2.论述重要性给5分。

3.能阐述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给5分。

(此题为综合分析题,无标准答案。

由阅卷教师根据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灵活掌握。

试分析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重要性,你认为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注意哪些问题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商标注册人而言,通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其一,可以保证其注册商标不会因违背《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要求而遭撤销,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许可人的使用;

其二,可以充分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提高商标声誉,扩大企业影响力;

其三,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还可帮助其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从而为其带来高额利益。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

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应当在该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4)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之内。

试分析你所使用的电大法学教材经常被盗版的原因,并论述盗版侵犯了哪些权利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答:

(1)电大法学教材经常被盗版的原因:

利益驱动是动因。

出版社出版一本出版物,要付稿费给作者,付编辑费给编辑,付印刷费给印刷企业,书印好后,出版社将书价打折给书店及直销商,书店和直销商再经过批发,加上各个环节的国家税收,一本正版书出来后,经过打折后只能算是微利经营,这还通常是一般的纸张,如果是质量好一点的图书,成本还要提高。

而盗版图书就省去了许多的环节,只要一个母本加上印刷成本即可。

盗版商以更低的折扣批发出去都有暴利可图。

(2)盗版侵犯著作权、出版者通过合同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

(3)应采取的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的18种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执法措施:

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

二、诉前证据保全。

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剽窃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原因:

(1)经济因素:

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

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

(2)精神因素:

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二、重要性:

(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4)为外国投资提供保障,促进国际交流。

(5)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保证。

三、保护措施:

(1)自我保护。

(2)司法保护: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案例分析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

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

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

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

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

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

合同约定:

《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

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

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

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

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

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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