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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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 万元,代建服务费为 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年, (分部分项工程) 年,(分部分项工程) 年。
2.本合同自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工程保修期满、资产及资料移交、结清费用后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8份,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标审查中心、委托方各1份,代建方2份,另外2份用于办理报建手续。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纪要。
甲方:
乙方: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节 合同权利
第一条甲方权利
书面提出代建项目的主要设计和功能要求及材料设备选型建议,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调整优化的编报审查,参与设备选型和材料的选择。
依法依规监督代建过程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与政府采购工作。
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按规定参与工程验收。
对乙方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尽快办理实体和资料的移交,对合同约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提供服务。
对代建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享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权利
乙方在代建周期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并享有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乙方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优化调整方案及其概预算编报送审。
乙方在代建过程中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依约进行管理。
乙方授权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
对代建实施过程中可能突破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规模的方案、行为要求改正或优化,拒绝并要求有关方面停止实施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工程建设内容,拒绝并要求有关方面停止实施未甲方经批准的可能引起投资超过概算的行为。
按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中获得适当奖励。
乙方有义务配合完成甲方提出的额外工作,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工作费用。
对代建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享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义务
第三条甲方义务
负责项目前期的土地房屋征收,提供项目场地,落实乙方进场条件。
负责项目资金计划和预算的申报,及时落实各级财政性资金,筹措自筹资金。
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及概算调整的报批。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代建服务费。
按照乙方签核并经甲方同意支付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确保项目建设价款及时拨付到位。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提供甲方掌握的文件资料,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为乙方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消防、市政等报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及时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的甲方文件。
尊重乙方代建周期内的管理权责,不直接干预专业单位工作。
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联络工作,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在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和其他甲方知晓的影响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
及时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出具实体移交证书。
协助乙方组织编制工程结算,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
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承担本项目代建服务应缴纳的税金包含在代建合同价款(代建服务费)内。
按法律法规及行业现行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切实履行代建职责,根据合同和提交的代建管理方案,在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保质保量保廉如期完成代建工作内容,实现项目功能要求,确保代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决算不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
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会计等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代建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功能,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或督促第三方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做好项目廉政管理,建立和落实代建周期内相关人员、专业单位廉政责任制,编写廉政管理台账,代建单位和管理团队人员不因代建工作事项发生不廉政行为。
积极落实合理化建议和可行的管理创新措施,推进项目采用集成装配、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新技术。
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项目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前,乙方均应负责做好各单位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后,乙方不再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但仍应做好合同约定的服务配合工作。
同时做好质量保修期管理与服务。
乙方应组建代建管理团队,指派代建项目经理,配备相应岗位人员,项目代建管理团队应能够满足和胜任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
乙方不得将其代建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
乙方应按代建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招投标、政府采购情况、合同签订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经发、财政、招审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履行项目代建管理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合同违约处理
第五条 甲方违约
甲方违约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甲方违约:
甲方建设资金无法落实又未按程序及时调减建设规模或标准并获得批准的;
甲方拖延或拒绝按合同约定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向乙方或专业单位付款延误的;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开展或直接要求专业工作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自行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或未按甲方义务及时支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导致代建周期延误的;
具备条件后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实体验收并出具实体移交证书的;
甲方不履行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甲方的违约处理与赔偿责任。
因甲方违约而导致乙方代建周期延误的,每超过一天,甲方应支付违约补偿金,补偿金额为。
在具备合同约定的实体移交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实体移交申请报告后30天内,甲方拒不组织移交验收的,需从乙方递交报告后的第31天起至甲方开始组织实体移交验收止,按天补偿乙方延期维护和管理投入人员的人工工资费用。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在支付上述补偿费用时,还应同时赔偿乙方和第三方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情况。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
乙方将代建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
乙方未按承诺及时配备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或未按约定程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或因乙方人员履职水平过低而只能撤换的;
乙方指令不按政府有效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开展项目设计和建设的;
乙方未经代建主管部门同意,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乙方在代建过程中的招标、采购、与第三方签订并履行合同、代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开工竣工管理、资料文件档案管理等代建管理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或代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因代建事项发生不廉洁行为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乙方工作失职,未能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代建周期延误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乙方在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前、各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质量缺陷修复的;
或在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后、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未应甲方要求组织做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的。
代建范围内的项目决算投资突破经批准的概算的;
乙方不履行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乙方的违约处理与赔偿责任。
出现违约情形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代建主管部门核实后有权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或者书面要求乙方3日内改正到位并报请代建主管部门督促乙方整改,如按期改正到位,每次对乙方处1万元违约金。
整改不力的,解除代建合同。
出现情形或乙方在代建管理中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责令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或乙方在代建周期内相关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操作的,甲方可以解除代建合同并停止支付剩余代建服务费,同时保留依法追回已支付代建服务费的权利。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在代建过程中牟取不当利益或损害甲方利益、国家利益的,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并停止支付代建服务费。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违约致使项目投资增加或甲方经济损失的,所增加的项目投资额和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从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中赔偿;
代建服务费不足的,从代建单位自有资金中赔偿。
乙方违约导致代建周期延长,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工期竣工时,乙方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补偿金额为。
代建项目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被认定承担责任时,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因乙方责任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甲方可以解除代建合同。
质量保修期内,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不按时组织维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1-3万元违约金。
第四节 项目完工及资金支付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与实体移交
乙方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和功能缺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依方案组织相关专业工作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通过。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未报建项目以竣工验收为准)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后,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项目实体移交申请报告。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项目实体移交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功能要求和合同约定办理实体移交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功能或质量缺陷,可提出整改和完善要求,乙方应组织整改以满足要求。
实体移交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实体移交证书,工程实体移交甲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代建服务费
代建服务费是指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在代理项目建设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代建服务费包括乙方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代建服务费可用于:
代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人工费用,代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工作费用,为推动项目建设所直接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质的开支(不超过按同等投资额度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范围),以及应缴的各种税费。
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额度和支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管理范围内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包括建设工程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等。
不在代建范围内或代建合同签订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投资,如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征用拆迁费用、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购置费用等,不计入代建服务取费基数。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金额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的规定(不参与系数调整)计算确定。
代建服务费费率标准如下:
计费额
费率
算例(计费额×
费率)万元
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
4%
B×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3%
120+(B-3000)×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
%
180+(B-5000)×
1亿元以上—2亿元部分
2%
305+(B-10000)×
2亿元以上—5亿元部分
505+(B-20000)×
5亿元以上—10亿元部分
955+(B-50000)×
10亿元以上部分
1205+(B-100000)×
代建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应按代建服务工作进度及时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初审后报财政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
合同生效后,预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30%部分;
项目开工建设后,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结合概算批复金额并根据第1次支付的金额调整确认)40%部分;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20%部分;
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并成功交付后,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剩余10%部分和节资奖励。
第九条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施工工程费用,具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概预算编制、评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施工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安装等工程费用。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主要表现为合同价款的结算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乙方应严格遵循经开区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签订的项目业务合同。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监管、调拨和支付审核,合同中标单位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经甲方审查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支付,其中已签监理合同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还需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并经乙方、甲方、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财政局根据相关原则和要求,审核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因前期工作等发生的中介服务合同价款原则上采取事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施工工程款严格按合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违背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代建服务奖励
乙方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满足项目功能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专业管理经验,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其合同约定的代建范围内决算总投资比批准的对应投资概算有节余的,报代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节余资金(剔除施工合同招标节省资金)占经批复的概算投资额比例在10%及以下的,按代建服务费的5%予以奖励;
节余资金占经批复的概算投资额比例在10%-20%之间的,按代建服务费的10%予以奖励;
节余资金占经批复的概算投资额比例在20%以上的,按代建服务费的15%予以奖励,最终以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代建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或长沙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由甲方按照代建服务费总额(不含节余奖励资金,下同)的5%、3%、2%予以奖励。
获得多个奖项时只给予奖金最高的一项奖励。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因乙方科学管理使得代建项目施工工期提前的,由甲方给予乙方奖励。
工期要求和奖励办法应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奖励金额不超代建服务费总额的5%。
因工程延期签订了工期延期合同,已获得工期补偿的,不再计取工期提前奖励。
按前述条款给予乙方的奖励与违约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代建服务费的20%。
第五节 合同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合同从代建主管部门颁发代建合同备案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出现超出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和未约定而又必须新增的代建管理工作,任何一方提出、双方书面同意并报代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只限于****经开区直接委托的代建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时使用,如经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不适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