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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

其他企业(法人)的个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别为: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变相的劳务报酬:

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但不包括稿酬.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

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如:

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十一、其他所得

  如: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税率

应税项目

1。

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五级超累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七级超累税率

2。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

3个税目加成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一、各税目费用扣除规定: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

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

定率扣20%

提示:

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

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三、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只对工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每月减除4800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公益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个人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应纳税额

应税项目

税 率

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①20%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定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定率扣除收入的20%

(5)稿酬所得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按10%)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修缮费用

③800元或20%固定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

20%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差别化规定

(10)偶然所得

(11)其它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税率-速扣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原理:

同企业所得税

1。

扣除项目中关注:

(1)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

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础,在工资总额2%、14%、2.5%标准内据实扣除。

(3)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2。

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两种计算办法:

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第一种:

查账征税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

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

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

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

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上述办法。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一)定额或定率扣除

(二)次的规定

(三)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问题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或定率扣除;

2.次的规定;

3.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4.关于合作出书问题,纳税顺序:

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股市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间的股息要根据持股期限分别按全额(1个月以内)、减按50%(1个月至1年)、减按25%(1年以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

1。

定额或定率扣除;

2。

次的规定;

3.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

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

※重点掌握内容: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2费、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不同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收藏品: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

(1)房产原值:

如:

购置商品房,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其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个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其中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

转让股权:

(1)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

出售、公司回购、强制过户等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3)股权转让收入

  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①净资产核定法;②类比法;③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取得股权方式

股权原值

现金出资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无偿让渡

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

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除以上情形外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3。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选择适用税率:

(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有:

(1)年终加薪

(2)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单位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向职工销售住房

(4)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解)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注: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1。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

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3.对一次收入较多的,比照全年一次奖金方法

(六)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省级地税局确定.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

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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